來源:衡東縣稅務局 ???? 發布時間:2023-10-08
【享受主體】
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的金融
機構
【優惠內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
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1)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 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 報價利率(LPR)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 入,免征增值稅;高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 場報價利率(LPR)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
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2)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 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全國銀 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含本 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
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
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享受條件】
1.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 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 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 12 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
滿 12 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
續月數×12
2.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金融機構,是 指經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批準成立的已通過監管部門上一 年度 “兩增兩控”考核的機構, 以及經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 局、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 銀行業金融機構。“兩增兩控”是指單戶授信總額 1000 萬元以 下(含)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有 貸款余額的戶數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 資產質量水平和貸款綜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貸款相關的銀行服 務收費)水平。金融機構完成 “兩增兩控”情況, 以金融監管 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準。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 批準成立的已實現監管部門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業貸款增長 目標的機構, 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 會批準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 融機構。金融機構實現小微企業貸款增長目標情況, 以金融監
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準。
3.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 1000 萬元(含本數)的小 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 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 1000 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
款。
4.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 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
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金融機構應依法依規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一經發現存在 虛報或造假騙取本項稅收優惠情形的,停止享受上述有關增值
稅優惠政策。
金融機構應持續跟蹤貸款投向,確保貸款資金真正流向小 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的實際使用主體與申請
主體一致。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納稅人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
表相應減免稅欄次。
2.辦理渠道: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
理。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
的公告》(2021 年第 6 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6 號)
5.《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
業〔2011〕300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