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條件:凡符合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可申請農村特困供養待遇。
二、辦事機構:遵循屬地管理原則,符合條件的對象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申請,由屬地鄉(鎮)政府審核,屬地縣(區)民政局審批。
三、辦事流程
1、享受農村特困供養待遇,應當由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愿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
2、村民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在尊重事實,實事求是的基礎上,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申請人進行民主評議,并在本村范圍內公告7日后,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3、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采用了解評議、入戶調查、鄰里訪問、通訊調查、集體座談等方式,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特困供養條件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上報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審核決定“不予供養”的,及時退還村民委員會上報的申請書和有關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4、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自收到鄉鎮報送的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內,對上報材料進行復核并作出審批決定。經審核確認為特困對象的,免費發給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印制的《農村特困供養證書》,對上報材料不符合特困對象條件的,提出書面意見后退回鄉鎮人民政府。
符合特困對象條件的村民自愿接受親友或者其他人員供養,雙方簽訂供養協議,并經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認定的,不作為特困對象供養。
農村特困供養申辦程序流程圖
不同意申請, 由受理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村民小組 |
| 同意申請, 由受理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村民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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