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3-14
縣農業農村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機要保密會務、信息報送、新聞宣傳、內部督查、文書收發、接待、信訪政務公開、檔案管理、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報告、匯報材料、綜合性調研;負責農業農村系統的績效考核工作;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工作;負責制定局機關有關規章制度。承辦農業涉外事務。
(二)政工人事股。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職稱評審、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資格管理;負責全局青年、婦女、計劃生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抓好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
(三) 計劃財務股。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負責農業項目立項申報、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編報部門預算并組織執行。負責內部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參與農村金融、農業保險的政策制定。承擔惠農資金發放的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局系統財務、資產和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負責指導農業企業財務會計、內部審計、資產評估工作。
(四)科技教育股(縣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承擔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及相關體系建設,指導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指導農業科技教育和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指導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農村一二三產業從業人員培訓及技能鑒定工作。負責全縣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和農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負責超級稻新品種引進、示范和推廣。
(五)政策法規股(行政審批服務股)。組織農業產業政策實施情況、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農業法律法規與規章的實施。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綜合執法工作。承擔農業行政復議、有關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設施農業用地法律指導、審批和管理工作。組織行政應訴、普法宣傳工作。承擔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對企業和個人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其他職權(核準、備案、年檢)等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或審批和送達;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有關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政策咨詢、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辦理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
(六)發展規劃股。貫徹國家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和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擬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規劃、項目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承擔推動農業綠色發展有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負責農業"兩區"數據庫及平臺的管理、維護與應用。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參與農村小城鎮規劃和建設的有關工作,負責農業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指導、調度、督查、考核。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業勞動模范管理工作。承擔農業產業扶貧開發工作。
(七)農村政策與合作經濟改革股。指導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承擔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工作。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管理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貫徹執行農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關法律及政策,承擔農村宅基地改革工作,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承擔農業農村部、省農業農村廳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的管理、業務開展、指導、培訓等相關工作。
(八)鄉村產業發展股。組織協調鄉村產業發展。擬定促進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和鄉村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導實施。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
(九)市場與信息化股。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立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農業品牌建設有關工作。承擔農業農村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十)農村社會事業促進股。牽頭組織鄉村振興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十一)安全生產監督股。負責本部門(含所屬事業單位和企業)、本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實施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協調、核查和督促本部門(含所屬事業單位和企業)、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或參與本部門、本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工作;承擔縣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承擔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承擔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承擔組織、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考核工作。
(十三)種植業管理股(農藥管理股)。組織實施種植業發展政策、規劃。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發布農情信息。承擔發展節水農業、抗災救災和農業保險查勘等相關工作。承擔肥料有關監督管理以及農藥生產、安全、經營和質量監督管理,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承擔縣內植物檢疫有關工作。指導實施農作物種業發展政策、規劃計劃。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和管理。監督管理農作物種子。組織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調撥。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
(十四)農業資源保護與利用股(縣綠色食品管理辦公室)。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與管理。指導農村再生能源利用、節能減排、秸桿綜合利用、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組織指導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和安全利用工作。承擔農產品認證和管理工作。
(十五)農田建設股。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負責農田建設工程項目評審、監督管理、考核驗收及后續監管等工作。
(十六)畜牧獸醫股(縣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擬訂畜牧業、飼料業、畜禽屠宰行業、獸醫事業、畜禽種業發展政策和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畜牧業品種改良、結構調整、區域布局、產品加工。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管理。負責種畜禽、獸藥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種畜禽產品登記和進口初審、地方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和新品種(系)的初審工作,指導獸藥生產開發。指導畜牧業產業化建設和畜禽產品市場體系建設。指導實施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負責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的質量監督管理,規范飼料生產、經營秩序,保障飼料質量安全和生產安全。研究提出并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方案。依法監督管理動物疫病防治工作。組織起草動物防疫體系(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獸醫行政管理、執業獸醫和官方獸醫管理。負責動物診療機構、畜禽定點屠宰場(點)的規劃布局和審核、報批等管理工作。
(十七)漁業漁政管理股。擬訂漁業發展政策、規劃并指導實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和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組織和監督漁業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組織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補償,組織實施漁船登記和捕撈許可證發放工作。監督管理漁政漁港。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十八)農業機械化管理股。擬訂農業機械化和設施農業發展政策、規劃、作業規范和技術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監督國家農機購置補貼、報廢機具補貼政策的實施。指導重大農機科研、推廣項目的遴選并監督實施,指導基層農機推廣體系建設。指導監督農機安全監理,負責監督農機安全技術檢驗,特定農機的登記備案、牌證核發及駕駛操作人員的考試、發證、審驗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農機事故處理行政復議。負責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的資質審核及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機跨區作業,指導農機維修管理,開展農機統計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