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 南? 省? 司? 法? 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公證服務收費
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發改價費規〔2020〕818號
各市州發改委、司法局: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798號)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公證服務收費秩序,維護當事人和公證機構的合法權益,我省對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湖南省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司法廳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湖南省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公證服務收費,提高公證公信力,促進公證服務事業健康有序發展,保障公證機構和辦理公證事項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證服務收費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在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公證事項和公證事務時,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公證服務收費遵循自愿有償、客觀公正的原則。公證機構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申請人提供方便優質、質價相符的公證服務。
????第四條 辦理證明文件文書類公證服務和證明法律事實類公證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制定和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提供公證服務所需社會平均成本;
????(二)辦理公證事項所需人數、時間;
????(三)提供公證服務的復雜程度和風險程度;
????(四)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及申請人的承受能力。
????第五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公證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和協商收費方式。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公證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詳見附表。
????第六條 公證機構依法提供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公證事項和事務以外的其他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協商確定收費標準和計費方式。
????第七條 公證機構為當事人提供公證服務過程中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當事人按照實際發生額另行支付:
????(一)當事人委托鑒定、檢驗檢測、評估、公證書郵寄、翻譯等費用。
????(二)公證機構到公證執業區域外核實相關事項所需的差旅費。
????第八條 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并出具合法票據。公證機構向當事人結算代其支付的相關費用時,應當向當事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清單及合法票據。不能提供合法票據的,當事人可以不予支付。公證機構的公證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私自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公證機構向當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或應由當事人支付的與公證服務有關的費用,可在受理公證事項時預收,也可與當事人約定在承辦公證事項期間分期收取。
????第十條 已受理的公證事項,因公證機構的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或者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服務費應全部退還當事人;因公證機構和當事人雙方責任而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酌情退還;因當事人主動要求撤回的,公證機構應對預收的費用按照承辦該項公證事項的實際支出進行相應的扣除,余額部分退還當事人;因當事人提供偽證或者舉證不實而不能出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服務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減免公證服務費用。
????第十二條 因公證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公證機構應當與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公證機構所在地的公證協會、司法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三條 公證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規定,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和網站首頁公示公證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公證機構收費的監督管理,規范收費行為。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執行有效期5年。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湘發改價服〔2016〕432號)以及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公證收費規定同時廢止。
附表
湖南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公證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 南? 省? 司? 法? 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公證服務收費
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發改價費規〔2020〕818號
各市州發改委、司法局: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798號)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公證服務收費秩序,維護當事人和公證機構的合法權益,我省對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湖南省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司法廳
2020年11月4日
????
附件
湖南省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公證服務收費,提高公證公信力,促進公證服務事業健康有序發展,保障公證機構和辦理公證事項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證服務收費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在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公證事項和公證事務時,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公證服務收費遵循自愿有償、客觀公正的原則。公證機構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申請人提供方便優質、質價相符的公證服務。
????第四條 辦理證明文件文書類公證服務和證明法律事實類公證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制定和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提供公證服務所需社會平均成本;
????(二)辦理公證事項所需人數、時間;
????(三)提供公證服務的復雜程度和風險程度;
????(四)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及申請人的承受能力。
????第五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公證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和協商收費方式。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公證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詳見附表。
????第六條 公證機構依法提供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公證事項和事務以外的其他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協商確定收費標準和計費方式。
????第七條 公證機構為當事人提供公證服務過程中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當事人按照實際發生額另行支付:
????(一)當事人委托鑒定、檢驗檢測、評估、公證書郵寄、翻譯等費用。
????(二)公證機構到公證執業區域外核實相關事項所需的差旅費。
????第八條 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并出具合法票據。公證機構向當事人結算代其支付的相關費用時,應當向當事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清單及合法票據。不能提供合法票據的,當事人可以不予支付。公證機構的公證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私自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公證機構向當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或應由當事人支付的與公證服務有關的費用,可在受理公證事項時預收,也可與當事人約定在承辦公證事項期間分期收取。
????第十條 已受理的公證事項,因公證機構的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或者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服務費應全部退還當事人;因公證機構和當事人雙方責任而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酌情退還;因當事人主動要求撤回的,公證機構應對預收的費用按照承辦該項公證事項的實際支出進行相應的扣除,余額部分退還當事人;因當事人提供偽證或者舉證不實而不能出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服務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減免公證服務費用。
????第十二條 因公證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公證機構應當與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公證機構所在地的公證協會、司法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三條 公證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規定,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和網站首頁公示公證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公證機構收費的監督管理,規范收費行為。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執行有效期5年。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湘發改價服〔2016〕432號)以及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公證收費規定同時廢止。
附表
湖南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公證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
序號 | 收費標準 | 備注 | |
一、證明文件文書類 | |||
1 | 證明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 | 每件300元 | |
2 | 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文書 | 每件500元 | |
3 | 證明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戶口注銷證明、出生證、結婚證、學位學歷證書、成績單、技術職稱證書、資格證書、駕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健康狀況證明(證書)、疾病(診斷)證明、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判決書、調解書等證書(執照)、證明的復印件與原件相符 | 每件150元 | |
4 | 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會議決議、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其他法律文書; | 每件400元 | |
5 | 證明自然人的授權委托書 | 每件300元 | |
6 | 證明自然人的承諾書、具結書、擔保書、聲明書、保證書、解除收養、認領親子、親子鑒定等 | 每件200元 | |
7 | 證明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 每件150元 | |
8 | 辦理涉外公證時,要求同時證明該公證書的譯文與原文相符 | 每件100元 | |
二、證明法律事實類 | |||
1 | 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 每件1000元 | 在證明合同(協議)公證基礎上加收 |
2 | 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合同需出具執行證書 | 每件1000元 | |
3 | 證明收養關系 | 每件500元 | |
4 | 證明合同(協議) | 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400元 | |
涉及財產關系的:標的額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收取500元。 | |||
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上的按分段累加計算法計收: | |||
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0.4%收取; | |||
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部分,按0.3%收取; | |||
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部分,按0.1%收取; | |||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部分,按0.05%收取; | |||
1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部分,按0.04%收取; | |||
5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含1億元)的部分,按0.01%收取; | |||
超過1億元的部分,按0.007%收取 | |||
5 | 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 | 按受益額的比例分段累加計算:受益額20萬元(含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 按辦理公證時受益財產的市場價值為受益額計算。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 |
2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部分,按0.8%收取; | |||
5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部分,按0.6%收取; | |||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部分,按0.5%收取; | |||
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部分,按0.1%收取 | |||
6 | 證明遺囑 | 每件1000元 | 含攝像、刻錄光盤、沖印照片的費用。復雜的遺囑公證可以進行協商收費,包括:辦理時間超過半天、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技術輔助、涉及遺囑信托或遺囑監護內容等情況 |
7 | 證明出生、生存、死亡、國籍、戶籍注銷、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學歷、學位、自然人經歷、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入狀況、納稅狀況、選票、指紋、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無檔案記錄、證件遺失等 | 每件150元 | |
8 | 證明資格、資信、房屋產權、股權、知識產權、存款、法人經歷等 | 每件500元 | |
9 | 證明監護權、撫養事實 | 每件300元 | |
10 | 證明招標投標、拍賣、彩票銷售等競爭性交易行為或抽簽、抽獎、評獎、物品銷毀、公司會議等現場監督公證 | 每小時1000元 | 不滿1小時,按1小時收取。其中證明物品銷毀按每次1000元、證明公司會議按每次2000元收取 |
11 | 證明股票發行 | 每件3萬元 | |
12 | 保全證據 | 每件1000元 | 復雜的保全證據,可以進行協商收費。復雜的情形包括:保全證據時間超過一小時且工作強度比較大的;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技術輔助;工作環境比較惡劣的;要求兩名以上公證員分組進行的 |
13 | 證明對財產的清點、清算、評估 | 每次1000元 | 復雜的財產的清點、清算、評估,可以協商收費。復雜的情形包括:財產的清點、清算、評估時間超過一小時且工作強度比較大的;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技術輔助;工作環境比較惡劣的;要求兩名以上公證員分組進行的 |
14 | 票據拒絕證書 | 每件300元 | |
15 | 提存公證 | 按標的額的比例分段累計收取:標的額10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0.3%,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 |
1000萬元—1億元部分(含1億元),為0.08%; | |||
1億元以上部分,為0.05% | |||
16 | 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 | 每件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