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8-23
中共衡東縣委
衡東縣人民政府
關于鼓勵招商引資的若干規定
(2017年3月2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縣開放型經濟發展,切實推進承接產業轉移工作,進一步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促進投資者收益和縣域經濟發展雙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衡東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項目準入
第二條 招商引資項目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衡東經開區主要引進電子信息、輕工業、物流業、新材料、機械制造等新型工業項目;河西新區主要引進商貿業、物流業、旅游業、民生工程等現代服務業項目及基礎設施、總部經濟類項目。其它有條件鄉鎮主要引進相關資源型項目、傳統產業項目。
第三條 落戶衡東經開區的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原則上不低于1000萬元;落戶河西新區的現代服務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原則上不低于2000萬元;落戶園區外鄉鎮的資源型項目、傳統產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原則上不低于500萬元。一般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等項目,原則上不單獨供地,可聯合一起申請供地或按市場方式租賃能滿足生產需求的園區標準廠房。
第四條 落戶衡東經開區的項目,投資強度原則上不低于200萬元/畝,自投產之日起工業用地生產性年稅收,前3年年平均不低于6萬元/畝;落戶河西新區的現代服務業項目,投資強度原則上不低于300萬元/畝,一類工業項目投資強度原則上不低于200萬元/畝;落戶園區外鄉鎮的項目,投資強度原則上不低于60萬元/畝。涉及到其他產業的具體項目按國家產業政策標準核定。
第五條 招商引資項目要符合國家環保、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依法辦理環評、安評手續。
第六條 招商引資項目必須在我縣注冊獨立法人企業,不得登記為分公司或個體戶。
第三章 項目落戶
第七條 招商引資工作實行全縣一盤棋,由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牽頭項目落戶工作。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書記任顧問,縣長任組長,縣“四大家”分管或聯系招商引資工作的領導,分管城鄉規劃、國土、城建工作的領導和分管工業、農業、旅游工作的領導任副組長,縣政府辦、縣商糧局、縣發改局、縣重點辦、縣經開區、縣河西新區、縣國土局、縣環保局、縣安監局、縣住建局、縣城鄉規劃局、縣財政局、縣經科信局、縣法制辦、縣政務服務中心、縣公安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人社局、縣水利局、縣交通旅游局、縣市監局、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等單位(共26個)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縣商糧局),由縣商糧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相關日常工作。
第八條 項目落戶程序如下:
(一)項目受理。由縣商糧局負責收集招商項目信息,明確具體對接人,完善項目資料,對項目進行初審。
(二)項目預審。對受理的項目,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或分管招商引資工作的縣級領導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召開項目預審會議,擬定項目選址,分析論證項目是否符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有無政策障礙等。如有必要,組織相關部門對投資方進行考察。
(三)項目洽談。對預審通過的項目組織專人進行深入洽談磋商,明確優惠政策,落實項目選址,起草招商合同。招商引資項目合同起草由縣商糧局負責,與投資方達成共識后,經縣法制辦把關,報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四)項目簽約。由縣政府辦牽頭組織簽約儀式,實行合同備案制,合同一式十份,投資方執兩份,有關部門各一份。
第四章 項目優惠
第九條 落戶衡東經開區、河西新區的項目用地實行“五通一平”(水、電、路、訊、氣、土地平整)供應,落戶其他鄉鎮的項目用地實行現狀供應。
落戶衡東經開區的工業用地項目供地價格不低于10萬元/畝; 落戶園區有常年生產性稅收的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性質的項目,以及落戶其他鄉鎮的所有項目供地價格按成本價結算(如國家調整土地政策,供地價格相應調整)。成本價包括征地拆遷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土地報批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占用稅、耕地開墾費、植被恢復費、水利建設基金、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
項目用地依法通過“招、拍、掛”獲取相應用地。用地摘牌后,投資方應在規定時間內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摘牌價高于項目供地價格的部分由縣財政從企業發展基金中支持企業用于項目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 新辦工業企業建設過程中縣級財政可支配的行政性收費(礦產資源稅費除外)實行零收費,事業性收費減半,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的30%收取。
第十一條 新增項目建成投產后,前3年實繳的工業生產性稅收,縣財政實際所得部分均按50%由縣財政從企業發展基金獎返給企業用于基礎設施建設;落戶園區外各鄉鎮新辦工業項目所產生的稅收,縣財政實際所得部分的80%獎返給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屬招商引資的旅游項目,按東發[2016]19號文件,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用地優惠政策、優化環境政策。每年旅游業發展引導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旅游宣傳促銷、旅游規劃編制、旅游招商引資、旅游產業項目扶持、旅游人才培訓等。
第十三條 對以廠招商的工業項目,按東發[2016]21號文件,連續3年進行獎扶,以原企業的最后3年平均稅收為基數,在企業合資經營后的前3年,分別從新增稅收中按縣財政實際所得部分的90%、80%、70%進行獎勵。
符合條件的工業項目,可申報新型工業化專項獎勵資金和科技專項經費。優勢企業可享受工業發展基金幫扶。
對總部設在本縣并成功在主板上市或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其引進的高科技和高級管理人才的個人所得稅,縣財政等額獎勵給企業。上市企業前三年的企業所得稅地方財政實際所得部分,縣財政按一定的比例獎勵給企業,其募集的資金用于本縣投資的部分,享受招商引資的獎勵政策。
第十四條 對我縣新增招商引資工業企業優秀人才發放縣政府津貼。津貼標準按照東政辦發[2013]22號文件執行,即:取得博士學位的每人每月發放津貼1000元;取得碩士學位的每人每月發放津貼800元;一本院校工科畢業生每人每月發放津貼500元。
第十五條 屬世界和中國500強企業或重大戰略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2億元以上或畝平稅收在 10萬元以上的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優惠政策。
第五章 項目服務
第十六條 招商引資項目實行手續全程代辦制,統一到縣政務服務中心開辟的“綠色通道”辦理。落戶園區的項目,由園區管委會負責代辦;落戶其它鄉鎮的項目,由落戶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代辦。
第十七條 將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或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確定為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對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實行“一個項目、一名領導、一套專班、一條龍服務、一抓到底”的服務機制。
第十八條 對落戶企業進行檢查、執法、考核、評比等活動,實施檢查的機構在進入企業檢查前報縣重點辦備案。
第十九條 優化項目建設環境,依法嚴厲打擊尋釁滋事、強攬工程、強供地材等行為。對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的人和事,堅決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對招商引資項目由縣政府每年組織2次以上的銀企對接會,幫助解決項目融資難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同等條件下,優先保障招商引資項目投資人及企業職工子女就學問題。
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對社會就業專項資金傾斜于招商引資企業,在招工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幫助企業解決用工問題。
第二十三條 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項目推進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六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四條 “五通一平”土地交付使用后,3個月內要開工建設;用地在50畝以下的項目,原則上18個月內建成投產;用地在50-100畝的項目,原則上24個月內建成投產;用地在100畝以上的項目,可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三年。
第二十五條 沒有按期開工的項目,及時下達《限期開工建設通知書》,責成其盡快開工建設;限期沒有開工的,一律終止合同協議。
第二十六條 工業項目地塊內不提供商業用地,辦公、生活設施用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
第二十七條 對落戶的招商引資項目,實行“一年一檢查,一年一清理”制度。由縣政府辦牽頭,會同項目承接單位和相關部門,每年年底對本年度已簽約項目履行合同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沒有履約的項目提請縣政府依法處理。
第七章 標準化廠房建設和使用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集約高效。控制建設單層廠房,鼓勵建設多層廠房。除機械、裝備制造等特殊產業外,一般要求標準廠房的層數在三層及三層以上,平均容積率應大于1。機械、裝備制造類等產業標準廠房的層高應在8米以上。在有條件的區域建設適量地下停車庫。
第二十九條 產業集聚。每個標準廠房集中區域都應明確產業定位,并與所在工業區的主導產業相銜接。原則上單層廠房用于承接大型機械、裝備制造項目,多層廠房用于承接環境影響小、無超重超壓設備、對生產場地無特殊要求的服裝鞋類輕工生產、五金家具、小型機械設備、電子元器件生產等類型項目。
第三十條 功能配套。標準廠房集中區域內的道路、電力、通信、給排水及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行政辦公、商務活動及倉儲用房等配套建設,要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需要。標準廠房的設計與建設要充分考慮安全、消防、環保和交通等要求。建設規模較大、周邊缺乏生活配套功能的標準廠房集中區域,要科學合理地配套建設一定規模的職工公寓、食堂、超市等生活服務設施。產業集聚度較高、規模較大的標準廠房集中區域,還要建立面向廣大入駐企業的商務辦公、中介服務、技術研發、信息發布與交流等公共服務平臺。
第三十一條 標準化廠房建設項目用地按工業用地方式供給,使用權出讓一律實行招拍掛。
第三十二條 鼓勵個人(不含國家正式干部職工和不含退休三年內的干部職工)、企業法人、集體經濟組織以獨資、合資、合作、參股等多種形式建設標準化廠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建設用地經批準,可以以集體名義建設或入股建設標準廠房,用于出租。鼓勵對標準廠房建設用地采用“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供地方式。
第三十三條 標準廠房建設期間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建成后允許對標準廠房占用的土地進行分割發證,但嚴禁改變功能用途。
第三十四條 標準廠房建設項目報建規費參照第十條招商引資項目標準執收,由園區管委會全程代辦。
第三十五條 對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標準廠房及其配套服務項目給予優惠。
(一)投資方自建自行招商模式。投資方建成標準廠房后,自行招商引進企業使用,廠房租金收益歸投資方,入駐企業前5年所創稅收地方財政實際所得部分50%獎勵給廠房投資者。
(二)投資方自建轉讓模式。標準化廠房竣工后可以整體轉讓,3年內首次轉讓,縣財政按該轉讓所產生稅收縣級實際所得部分全部獎勵首建投資方。
(三)對社會資本獨立開發工業區配套服務項目,按實際用地類別分類出讓,辦理獨立產權登記。建成后,前5年所創稅收地方財政實際所得部分的50%獎勵給投資者。
第三十六條 購買園區標準廠房用于工業生產的,該轉讓所產生稅收縣級財政實際所得部分全部獎勵給入駐企業。
第三十七條 租賃園區建設的標準廠房用于工業生產的,租金按多層廠房樓層一樓9元/㎡/月、二樓8元/㎡/月、三樓及三樓以上5元/㎡/月、單層廠房13元/㎡/月的標準確認(對于高新技術產業,帶動性較強的企業按“一事一議”給予進一步優惠)。上年度每平方米稅收總額達500元以上或每千平方米安排就業100人以上,由縣財政在企業發展基金中補貼企業應繳租金的40%;每平方米稅收總額達1000元以上或每千平方米安排就業200人以上,由縣財政在企業發展基金中補貼企業應繳租金的100%。同一企業享受廠房租金補貼累計不超過五個年度。
第三十八條 以上優惠政策只適用創新創業園區建設和利用的標準化廠房,企業自建自用的標準化廠房及園區外的不享受以上政策優惠。
第八章 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第三十九條 對為我縣成功引進招商引資項目的中介人(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社會人員及各類社會組織)給予項目引進獎勵。
第四十條 對項目引進單位或個人,從項目投產后第一個完整年度起連續兩年,每年按項目企業所創稅收縣財政實際所得部分的8%進行獎勵。
第四十一條 獎勵程序。(一)備案。項目中介人(組織)經投資方書面確認,由縣招商引資主管部門備案登記作為招商引資獎勵對象。項目中介人(組織)一經備案,不得變更。(二)申報。項目中介人(組織)向縣招商引資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申請獎勵:《衡東縣招商引資項目中介人(組織)備案登記表》;《衡東縣招商引資獎勵申請表》;所引進項目企業的批準證書、三證合一證照、納稅憑證等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或公司三證合一證照等有效證明。(三)審核。由縣招商引資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紀檢、財政、審計、稅務、園區管理機構共同對獎項進行核實。(四)審批。經上述部門核實情況并提出初審意見后,報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報縣紀委備案。
第四十二條 獎金來源與兌現。招商引資項目引進獎勵由縣財政每年進行預算安排。獎金由縣財政直接獎勵給項目中介人(組織),應繳個人所得稅按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委、縣政府授權縣商糧局負責解釋,自頒發實施之日起執行,東發〔2013〕9號、東發〔2014〕13號、東辦發〔2014〕7號文件廢止,已簽訂招商引資協議且投資方已履行合同義務的,按原協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