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二十屆三中全會“健全巡視巡察工作體制機制”的要求,縱深推進巡視巡察體制機制改革,近日,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印發《巡視巡察整改不力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健全完善覆蓋巡視巡察整改全周期的責任體系和制度流程的重要舉措,旨在形成巡視巡察整改工作閉環,進一步壓緊壓實巡視巡察整改工作責任,更加有力有效地推動“地毯式”“滾動式”整改。
《辦法》共12條,1700余字。《辦法》從出臺的依據、適用范圍和實施原則,應當責任追究的情形,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免予責任追究的情形,責任追究的啟動程序,責任追究的具體方式,責任追究后的結果運用等六個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重點突出了四個方面的要求。
注重強化整改責任落實
按照《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要求,將被巡視巡察黨組織的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的“第一責任人”責任、班子成員的“一崗雙責”及有關工作人員的直接責任等四個層次的整改責任進行規范。結合工作實踐,列出了6種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不到位,需啟動責任追究的不同情形,使責任追究更有針對性,更加具體化,更具操作性。
注重鼓勵積極整改
對出現巡視巡察整改不力情況,應進行責任追究的,若主動承擔責任、積極改正和配合調查,并及時采取相關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減輕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減輕責任追究;對因政策改變、出現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受客觀條件限制,暫時不具備整改條件或者無法整改到位,且按程序報告的,可以不予、免予責任追究作出明確規定。《辦法》充分體現出實事求是的原則和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傳遞出責任追究不是目的,推動整改才是根本目標的導向,引導和鼓勵被巡視巡察黨組織擔當作為、積極整改。
注重統籌責任追究啟動程序和規范追責方式運用
明確巡視巡察機構、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部門在巡視巡察、整改評估或者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不到位,需啟動責任追究的情形,均可書面提出追究建議,經巡視巡察辦向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批后,交由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部門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責任追究。同時要求責任追究建議應當制作詳實的問題底稿,做到事實清楚、依據充分、責任清晰、定性準確。明確的6種責任追究方式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相關規定有機銜接統一。
注重責任追究后的結果運用
《辦法》明確要求,對一屆任期內因整改不力被通報2次及以上的黨組織,其主要負責人在黨風廉政意見回復時原則上不予通過;對被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在年度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中予以扣分;對被責任追究的領導干部,要求在巡視巡察整改專題民主生活會、年度民主生活會上報告被責任追究的有關情況及后續整改落實情況,強化責任追究后的結果運用,倒逼主動整改、嚴肅整改、系統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