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教育局 ???? 發布時間:2023-01-06
事項名稱 教師資格認定
實施機構 衡東縣教育局
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 《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第十三條: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辦件類型 承諾件
辦理深度 三級標準
是否網辦 ■ 是 □ 否
網辦地址 http://zwfw-new.hunan.gov.cn/hnzwfw/1/3/42/index.htm
必須現場辦理原因
最少次數 0
行使層級 縣級
權限劃分 教育部門
行使內容 負責衡東籍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中國公民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和初級中學教師的申請工作
委托部門
實施主體性質 法定機關
權力來源 法定本級行使
申請人權利 依法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義務 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條件 1. 中國公民;2.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義務;3.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教師職業道德;4. 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5. 有教育教學能力;6. 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