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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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屬領域 | 戶籍管理領域 | ||
一級事項 | 行政許可 | 二級事項 | 戶口遷移審批 |
公開時限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公開方式 | 主動 |
公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 ||
公開主體 | 衡東縣公安局 | ||
公開層級 | 縣級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