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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石灣鎮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24-08-20
為積極響應衡東縣縣委政法委主導的“網格+司法+法庭”基層社會治理模式,貫徹落實衡東縣平安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網格+司法+法庭”聯動解紛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東平安辦[2024]1號)的精神,切實強化平安建設工作,提高群眾認可度、滿意度、安全感。強化司法所、人民法庭就地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功能,切實加強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和諧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將各種矛盾糾紛化解在源頭。結合本鎮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平安建設工作,以石灣鎮平安建設辦公室為依托,著力構建整體聯動、有機銜接、暢通高效的基層矛盾糾紛調處化解體系。
(二)優勢互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司法所、網格員各自職能優勢,加強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在調解糾紛過程中的銜接工作,整合力量,資源共享,信息互通,齊抓共管。
(三)關口前移,預防為先。人民法庭和司法所、鄉鎮向一線前移,力量下沉基層,堅持源頭治理,開展隱患排查,助力矛盾糾紛化解在訪前、案前、訴前。
(四)堅持以人為本、高效便民原則。把群眾滿意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為群眾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糾紛解決方式,努力滿足人民群眾對多層次多領域個性化調解服務的需求,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標任務
通過加強訴訟與調解的對接,暢通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之間的信息渠道,搭建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相互支持配合的工作平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各自獨特作用,減少訴累和對抗,實現優勢互補,不斷提高預防和調處矛盾糾紛的能力,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實現源頭治理,做到案結事了,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三、組織機構
成立石灣鎮“一庭一所一網格”聯動解紛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黨委書記任指導員,鎮長任組長,鎮黨委專職副書記、政法委員任常務副組長,法庭庭長、司法所長、綜治辦主任、信訪辦主任任副組長,相關站辦所工作人員為成員。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一庭一所一網格”聯動解紛工作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督促考核、表彰獎勵等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鎮綜治辦,由鎮黨委專職副書記、政法委員兼任辦公室主任,綜治專干彭崢鳴同志為辦公室聯絡員,負責日常工作溝通與銜接。
四、具體措施
(一)夯實調解銜接基礎力量
1、明確“訴調對接”工作聯系機構和工作主體。石灣法庭和石灣司法所共同成立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銜接工作協調小組。人民法庭和司法所為“訴調對接”的工作主體,在鄉鎮黨委政府的統一支持下,加強與人民調解組織的溝通聯系和工作銜接,提高人民調解組織依法調解的能力,指導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各類矛盾糾紛。
2、充實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力量。挑選政治堅定、知曉法律、清楚政策、作風正派、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建立以村(社區)網格人民調解為基礎、鄉鎮司法所調解為軸心、法庭司法調解為后盾的調解網絡體系。以鄉鎮為單位,將轄區內的網格員、人民調解員、司法所工作人員、法庭工作人員的名單和聯系電話等編制成冊,確保各方信息暢通、方便工作。
3、完善信息通報制度。各網格、人民調解組織、人民法庭、司法所均應建立糾紛調處臺賬和檔案。以鄉鎮定期召開的矛盾糾紛排查會為平臺,人民調解組織、人民法庭、司法所互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調解水平。司法所與法庭要定期互報情況,共同研究工作、總結經驗。
(二)構建“訴調對接”工作機制
1、程序銜接。一是強化訴前告知。結合本地實際,讓百姓知曉發生糾紛后,有網格員參與的人民調解、行業調、司法調解等多種救濟途徑,并且明白各種救濟途徑的優勢、特點,賦予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時間、糾紛性質、利害關系、經濟狀況等因素而定的選擇權。二是加強庭前調解工作。人民法庭可安排專門法官和選聘法律水平較高、調解經驗豐富的人民調解員負責庭前調解,共同做好息訴罷訪工作。三是實行訴訟內委托調解和訴后執行和解機制。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嘗試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矛盾糾紛和進行訴后執行和解。四是實行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的快速轉換。經網格員調解、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未果欲起訴的矛盾糾紛,人民法庭應與人民調解組織一道迅速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訴前調解,調解未果,再予立案。
2、實體銜接。一是對人民調解組織出具的調解協議,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除調解協議有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等情形外,一般應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二是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效力的人民調解協議,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三是經人民法院庭前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以及訴訟內委托調解由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與法院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救助銜接。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未果,當事人欲向法院起訴,需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和司法行政部門提供法律援助的,一律憑基層組織出具的家庭困難證明和相關證件,符合條件的,依法給予救助和援助。
為便于人民法庭和司法所的上述銜接,人民法庭可在司法所設立專門的“法官聯絡站”。
(三)強化人民調解業務指導培訓
1、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機構,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可以共同成立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具體負責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
2、實行個案現場指導,人民調解組織可邀請人民法庭、司法所工作人員到疑難糾紛的調解現場進行指導,抓住焦點,有針對性的指導糾紛調解工作。
3、加強人民調解業務培訓工作。法庭、司法所要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開展形式多樣的業務指導,提高人民調解員依法調解的能力。四是人民法庭要加強巡回辦案工作,通過組織人民群眾旁聽和人民調解員觀摩,實行以案講法,開展法治宣傳,提高人民調解員的調解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人民法庭、司法所要結合本轄區的實際,制定相應的工作計劃,既要強調整合力量,又要保證依法發揮獨立職能作用,實行優勢互補,努力形成大調解工作格局。
(二)人民法庭、司法所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落實相應工作經費,建立完善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監督考核和獎評激勵機制。
(三)人民法庭、司法所要加強信息溝通,不斷總結經驗,創新工作機制,進一步深化“訴調對接”工作。
(四)司法所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管理,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人員,完善人民調解的工作程序、文書制作、檔案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并予以檢查落實,促進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
衡東縣石灣鎮平安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