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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自然資源辦 ???? 發布時間:2024-03-27
各村(社區)、駐鎮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節約集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維護農民權益,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我鎮實際情況,現將《吳集鎮建房審批方案》下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吳集鎮農村建房審批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衡陽市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和《衡陽市農業農村局衡陽市自然資源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實施細則》《衡東縣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節約集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維護農民權益,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現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確責任主體
鄉鎮人民政府為農村村民建房審批、監管第一責任單位,具體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鄉鎮建立多部門內部聯動的聯審聯辦制度。負責審核批準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二、加強村莊規劃和國土空間用途管控
(一)嚴格實施村莊規劃。宅基地的選址及規模應符合經依法批準的村莊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村莊規劃。依法加強村莊規劃編制審批管理,編制和修改規劃要強化村民主體和黨組織、村民委員會主導作用,動員、組織和引導村民積極參與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協商確定規劃內容。村莊規劃批準實施之前,在與生態保護紅線及現行的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沖突的情況下,宅基地規劃管理可參考現行美麗鄉村規劃等規劃,實行一事一議制度,確保與即將編制的“多規合一”實用性村莊規劃做好銜接。
(二)強化國土空間用途管控。農村村民建設住宅要與舊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結合,優先利用村內空閑宅基地、空閑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禁新增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特別是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
三、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一)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申請使用宅基地: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備分戶條件,確需另立戶建設住宅的;
2.無住房或者現有住房面積低于當地政策標準的;
3.現有住房屬于危舊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4.原有住房因災毀需要重建的;
5.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遷建或者按政策實行移民搬遷的;
6.因現有宅基地生活基礎設施不齊全,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搬遷到人口聚居地新建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申請建房:
1.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2.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的;
3.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或者不具備立戶條件的;
4、原有農村宅基地上的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等其他用途的;
5、所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6、已參加集中建設住宅或原有住房被征收已進行征地拆遷安置及預拆遷安置的;
7.因戶籍變動,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有住房的;夫妻共有一處宅基地,雖已分戶再申請農村宅基地的;夫妻雙方戶口不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其中一方已有農村宅基地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批準的情形。
多子女家庭父母應與其中一個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子女共同擁有一處宅基地,獨生子女家庭不得分戶另行申請宅基地。
(二)申請面積標準
1.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房申請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積不得超過以下標準:
涉及占用耕地的最高不超過130平方米;
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過180平方米;
全部使用村內空閑地和原有宅基地的最高不超過210平方米;
使用多種類型土地的,按以上土地類型的比例進行計算最大用地面積。
農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本實施細則規定標準的,用地面積可按本實施細則規定標準適當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三)申報材料
申報辦理宅基地用地審批手續時,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向鄉農村宅基地聯合審批窗口報送以下申報材料(一式三份):
1.村民小組建房會議記錄
2.衡東縣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3.衡東縣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4.衡東縣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公示表
5.衡東縣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
6.申請人身份證和家庭成員戶口簿
7.住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政府職能部門提供的設計圖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農村宅基地申請程序
1.村民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應當填寫《衡東縣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簽署《衡東縣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提交相關申請要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
2.小組公示。村民小組在收到申請后,應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3.村級審查。對公示后收到的意見,應當予以核實處理。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民委員會(村級組織)審查。村民委員會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
4.報送鄉鎮。審查通過的,由村民委員會在《衡東縣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一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鎮人民政府。
五、農村宅基地審批流程
1.部門聯審。鎮人民政府自收到村民委員會上報的村民申請建房相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組織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辦公室審查人員進行現場踏勘、資料審核。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并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辦公室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計劃;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是否辦理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林業、水利、電力、公路等部門的,要及時征求意見。
2.鄉鎮審批。鎮人民政府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對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召開黨政聯席會聯合審批,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經審核認為宅基地申請和用地審批符合條件、報送材料完備的,自聯審合格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發放《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將審批情況書面報縣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備案。
經聯審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審批申請條件的,鎮人民政府將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屬報送材料不完備的,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宅基地審批和規劃許可手續應同時申請、同步審批、同時核發。其中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才能核發宅基地審批和規劃許可手續。
3.定位放線。鎮人民政府將在建房申請人辦理完畢宅基地和規劃許可審批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辦公室和村民委員會人員到現場進行免費定位放線。定位放線后,建房申請人方可開工建設。
4.竣工驗收。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應當將竣工驗收時間提前告知村民委員會,并提出用地和規劃核實申請。村民委員會匯總上報鎮人民政府,鎮政府在收到核實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及時安排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辦公室工作人員到場檢查核實。核實符合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要求的,出具核實證明。
5.確權發證。核實符合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要求的,由村民委員會統一上報鎮人民政府并存檔,在村民房屋驗收合格后由本人申請,再按照不動產登記規定要求辦理不動產登記。
六、農村宅基地審批服務與使用管理
(一)嚴格落實宅基地規劃用途管制。按照相關土地利用規劃實施要求,嚴格落實規劃用途管制。鼓勵和引導村民到規劃建設區范圍內按用地限額標準重新選址建房。
(二)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建立農村宅基地申請管理臺賬,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臺賬管理。在符合規劃的條件下,村民改擴建住房,現有宅基地用地面積超過限額標準規定的,改擴建住房的宅基地面積按照規定限額標準執行;未達到規定限額標準的,在不超規定限額標準條件下,可申請增加宅基地面積,依法辦理宅基地使用審批手續。受現有宅基地面積限制,又不能拓展,改擴建難以保障基本住房功能的,村民可申請另址建房。涉及另行選址新建住宅的,按“一戶一宅”原則要求,申請宅基地的村民須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的協議。對村民按照協議退出的宅基地,交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根據村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用途進行處置,統籌安排、合理利用。
(三)加強宅基地審查報批服務。鎮人民政府建立多部門聯合審查審核機制,提升為民便民服務質量,實現宅基地審批的高效、快捷。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農村宅基地聯合審批部門必須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后,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確建設時間;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四)積極主動公開審批信息。鎮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批準農村宅基地用地后,應及時主動將宅基地審批信息公示,接受社會公眾和村民監督。
(五)加強宅基地批后管理。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加強宅基地使用、建設的全程監督管理,特別是前期開建工作的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要將農戶開建情況及時報農村宅基地聯合審批窗口,實行跟蹤建設,把違法違規問題消除于萌芽狀態。農村宅基地聯合審批部門、村(組)干部、相鄰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按照批準的用地面積、規劃位置和宅基地申報現場勘查情況,劃定宅基地用地位置和四至,做好現場工作記錄或錄音錄像,指導村民按照批準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六)做好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應及時辦理不動產登記。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提交《農村宅基地用地批準書》房屋竣工驗收材料、土地房屋測繪成果等相關資料。對涉及另行選址新建住宅的,應按規定注銷原宅基地產權登記后,方可申造新宅基地不動產登記。
(七)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勵機制。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勵機制,鼓勵農民騰退多余的宅基地。對騰退出的宅基地交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處置,可統籌安排給符合條件、有建房需求的本村村民使用,或用于農村公益事業、公共設施建設,或通過聯營、入股等方式支持農村新產業、新業態促進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
七、落實保障措施
(一)強化部門工作責任。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用地的監督管理,承擔農村宅基地用地審查報批、核發《農村宅基地用地批準書》,以及農村宅基地用地所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報件的組織、申報等工作,依法查處農村宅基地違法違規行為。農服中心、村管、林業環保、水務、供電、交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建立共同責任機制。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共同監督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共同遏制農村宅基地違法違規行為。同時加大土地管理和農房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解讀,提高村民依法用地、節約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意識和自覺性,建立“疏堵結合”的長效管理機制,落實宅基地審批監管和使用管理責任。對所有村(社區)干部在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因工作不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違法違紀行為按職權職責落實到人,移送縣紀委監察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與上級法律政策相沖突,以上級法律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