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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黨建辦 ???? 發布時間:2024-08-01
各村(社區)黨支部、村(居)委會,駐吳集鎮各單位:
根據《中共衡陽市委辦公室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衡東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衡辦發〔2024〕9號)《中共衡東縣委辦公室衡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衡東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東辦發〔2024〕6號)精神,吳集鎮不設議事協調機構,有關協調職責和相關工作由吳集鎮相關內設機構、派駐機構和事業單位承擔,經研究,撤銷吳集鎮2023年糧食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吳集鎮涉法涉訴信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等18個議事協調機構,具體如下:
1.不再保留吳集鎮《衡東縣志(1990-2023)》編纂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協調職責和相關工作由吳集鎮黨政辦公室承擔。
2.不再保留吳集鎮農村戶廁問題摸排整改再回頭看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協調職責和相關工作由吳集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承擔。
3.不再保留吳集鎮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突出問題排查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協調職責和相關工作由吳集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承擔。
4.不再保留吳集鎮2023年糧食生產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協調職責和相關工作由吳集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承擔。
5.不再保留吳集鎮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協調職責和相關工作由吳集鎮自然資源和村鎮建設服務中心等部門承擔。
6.不再保留吳集鎮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相關協調職責和相關工作由吳集鎮平安法治和應急管理辦公室承擔。
7.不再保留吳集鎮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協調職責和相關工作由吳集鎮自然資源和村鎮建設服務中心承擔。
8.不再保留吳集鎮涉法涉訴信訪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協調職責和相關工作由吳集鎮平安法治和應急管理辦公室等部門承擔。
9.不再保留吳集鎮控煙領導小組,有關協調職責和相關工作由吳集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等部門承擔。
10.不再保留吳集鎮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協調職責和相關工作由吳集鎮黨政辦公室承擔。
11.不再保留吳集鎮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有關協調職責和相關工作由吳集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承擔。
12.不再保留吳集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協調職責和相關工作由吳集鎮司法所承擔。
13.不再保留吳集鎮節能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協調職責和相關工作由吳集鎮黨政辦公室等部門承擔。
14.不再保留吳集鎮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協調職責和相關工作由吳集鎮吳集鎮平安法治和應急管理辦公室承擔。
15.不再保留吳集鎮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協調職責和相關工作由吳集鎮生態辦公室承擔。
16.不再保留吳集鎮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領導小組。
17.不再保留吳集鎮野生蘑菇防控領導小組。
18.不再保留吳集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