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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局政策法規股 ???? 發布時間:2022-10-13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障和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城市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衡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及局屬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案情重大復雜、涉案金額大,將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執法決定。主要包括:
(一) 擬對公民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0萬元以上罰款,或是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價值20萬元以上的;
(二)不予行政許可延續決定、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擬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決定進行糾正的;
(四)擬作出行政賠償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的;
(五)擬加重、減輕或免于行政處罰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響面廣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擬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決定前按本制度所規定的程序提交局政策法規股進行法制審核,審核同意后提請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
第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的執法案件,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規股對其合法性、適當性等進行審核,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未經局政策法規股審核或審核未通過不得作出決定的內部監督制約制度。
第五條 局政策法規股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資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執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執法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和主要證據的充分性以及證據之間的印證關系;
(四)違法事實的客觀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據適用的合法性、準確性;
(六)決定裁量結果的適當性;
(七)執法內部流程的規范性。
第六條 局政策法規股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了解情況、聽取陳述申辯,還可以會同案件承辦機構深入調查取證。
第七條 局政策法規股對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決定適當、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體討論的意見;
(二)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補充調查,并將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辦機構;
(三)認為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提出修正意見;
(四)認為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認為不予行政許可、不予行政許可變更、不予行政許可延續、撤銷行政許可、給予或者不給予行政賠償理由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見并說明理由;
(六)認為裁量幅度不當,達不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標準或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提出修正意見;
(七)認為超出本機關管轄和職權范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八)其他認為需要糾正的意見。
第八條 局政策法規股審核完畢后,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連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辦機構。
第九條 案件承辦機構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后,應當及時研究,對合法、合理的意見或建議應當采納。
第十條 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未經局政策法規股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進入下一程序。
案件承辦機構對局政策法規股的審核意見或建議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一次,復核仍未通過的,由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進入下一程序。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集體討論,是指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局政策法規股審核通過后,應當提交局長辦公會議會集體討論并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制度。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集體討論采用會議形式。會議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主持,局班子成員、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和具體承辦執法人員參加。必要時邀請相關專家參加。
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與所討論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審查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十三條 集體討論會議應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體承辦執法人員介紹案件的基本情況,包括案件事實、主要證據、程序、適用的法律和裁量權行使的情況等;
(二)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就案件的焦點問題進行分析,就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說明法律依據和理由,并提出傾向性的處理意見;
(三)局政策法規股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擬做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所認定的案件事實是否清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否準確,行使的裁量權是否適當等進行討論、審查,并提出相應處理意見;
(四)局長辦公會議全體人員就案件的事實是否屬實,對擬做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實事求是發表意見;
(五)會議主持人組織參會人員對行政執法決定進行表決,但具體承辦執法人員不參加表決;
(六)參會人員核實討論記錄并簽署姓名。
第十四條 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地提出意見。
具體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對集體討論情況進行書面記錄,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入筆錄。集體討論記錄同執法文書一起存入該案卷檔案。
第十五條 經過集體討論能夠形成一致的處理意見或者決定的案件,應當按集體討論形成的意見或者決定執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或者決定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最終行政執法決定。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事項經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形成決定的,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七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不認真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制度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衡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