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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衡陽市城市管理局 ???? 發布時間:2025-01-14
《衡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政策解讀
《衡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3年12月25日正式施行。該《辦法》于2023年12月1日衡陽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23年12月25日正式實施。
一、辦法頒發背景
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立法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垃圾分類系列重要論述精神的實際行動,是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法制支撐,是規范生活垃圾分類精細化管理的根本遵循。以提高資源回收利用率、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綠色發展為宗旨,統籌考慮生活垃圾分類的生態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破解垃圾治理難題,改善人居環境質量,特制定《辦法》,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分總則、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和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四章二十七條。一是明晰了生活垃圾分類責任。《管理辦法》按照點、線、面三個層次相統一的思路,明晰生活垃圾分類的各方責任,在第一章詳實細致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促進各部門各司其職,形成工作合力;在第三章及第四章從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各個環節分別規定了單位、家庭和個人的分類投放義務,管理責任人的管理職責,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行業職責,以及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二是明確了源頭減量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需要從生活垃圾的產生源頭開始抓起。在第二章從生產、消費、流通等領域予以規范,從源頭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三是加強了全鏈條分類管控。在第三章明確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分類標準和投放要求,規定了我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為基本分類標準,明確管理責任人制度;在第四章明確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管理要求和具體規定。
三、辦法特色亮點
一是明確了我市生活垃圾分類類別、規劃了生活垃圾不同場所投放、收集設施配置要求。二是明確細化了各級各部門職能職責,建立了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相關職責。三是明確了未按要求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運輸、處理單位未按照要求進行分類運輸、處理的法律責任。
四、這些內容要知道
適用范圍:
本市城市建成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各縣(市、區)依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概念定義: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塑料、金屬、玻璃、織物、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廚余垃圾,是指家庭、餐飲服務、農貿市場、超市等產生的易腐爛、含有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剩菜剩飯、食材廢料、廢棄油脂、瓜皮果核、腐肉和廢棄的肉碎骨、畜禽內臟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可能對生態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應當專門管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藥品、消毒劑、熒光燈管、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的紙張、紙尿褲、餐巾紙和廢棄的普通無汞電池及煙蒂、寵物糞便等。
設施設備設置要求: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和規范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新建住宅項目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
住宅區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經營場所,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收集容器。
餐飲企業、集中用餐單位、農貿市場、大型超市等廚余垃圾產生單位,設置相應數量、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收集容器,因地制宜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它垃圾收集容器。
其他場所根據需要,合理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分類投放要求: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場所,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投放時盡量保持清潔干燥;
(二)廚余垃圾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時不得混入餐具、塑料、木竹、玻璃、金屬等不利于后續處理的雜物,家庭產生的廚余垃圾應當瀝除液體;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站點。投放時保持完整,已破碎、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包裹封裝后投放;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廢舊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和電器電子產品等,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上門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場所。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人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業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區,由全體業主通過管理規約約定的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未自行管理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為管理責任人;
(三)農貿市場、商場、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者為管理責任人;
(四)道路、廣場、公園、客運站、火車站、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實際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
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管理責任人職責:
(一)公示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和方式;
(二)規范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和收集容器,及時維護更新,保持正常使用和整潔衛生;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分類投放,組織開展分類收集;
(四)建立管理臺賬,如實記錄責任區生活垃圾來源、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
(五)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及時勸阻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義務: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二)商品生產、銷售及配送避免過度包裝,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
(三)旅館、酒店等經營單位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四)餐飲經營者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合理消費,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五)農貿市場、超市等場所推廣使用菜籃子、布袋子,減少不可降解塑料袋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