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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局政工人事股 ???? 發布時間:2025-03-26
衡東縣城市管理和合執法局主要職責是衡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全面貫徹落實省委、市委、縣委關于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職盡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辦法;負責編制全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全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調查研究。
(二)負責擬訂全縣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戶外廣告、城市照明、人行道的管理標準和規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各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直有關單位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及考核評比工作。
(三)承擔城市市容監督管理責任。擬訂城市容貌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戶外廣告、招牌、標語牌、畫廊、櫥窗等設置審批監管工作;負責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權的出讓工作負責人行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含公園、廣場、沿江風光帶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臨時性堆放物料、占道宣傳促銷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審批;負責建筑立面和建筑物色彩批后的監管工作和城市廣場、人行道設置“城市家具”等公共空間管理方面的監管工作;負責所有建設施工工地占道設置護欄或者圍擋的審批和管理;負責城市廣場、人行道及轄區內公共區域靜態交通秩序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共享單車的審批運行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承擔城市環境衛生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城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擬訂城區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環衛設施規劃建設方案;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關閉、閑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設施、場所核準;負責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審批和監督;負責社會中介機構或其他組織參與環衛作業服務的資質審驗;參與環衛設施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的審核和竣工驗收: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負責城區垃圾轉運及轉運站的管理;負責對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收運處理以及監管、考核和信息綜合;負責城區水上環衛管理工作;負責對城區施工場所的渣土管理;負責餐廚垃圾、垃圾焚燒發電等垃圾處理產業化項目運營的監管負責城區因教學、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而飼養家畜家禽的審批;依法辦理建筑垃圾處置、運輸、消納許可,收取渣土處置費。
(五)承擔縣城規劃區園林綠化監督管理責任。擬訂中長期綠化規劃并組織實施;參與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綠化規劃認證和綠化工程設計審查、備案;負責組織綠化施工監督、竣工驗收,落實“綠線管理”和“綠色圖章”制度,負責城區園林綠化樹木的砍伐、移植及占用綠地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改變綠化規劃和綠化用地使用性質審批;負責城區內公園、廣場等園林綠化的維護和管理:負責城市公園,廣場雕塑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園林綠化和園林城市的創建工作。
(六)承擔城區市政工程中環衛設施、園林,路燈等公用事業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責任。參與市政工程和相關公用事業設施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城市人行道、街面綠化、照明亮化及其附屬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維護工作;負責對單位和個人占用、挖掘市政人行道、綠化、照明的審批監管工作;負責城市公共設施臨時占用費用的征收。負責城市道路照明和亮化照明設施建設、維護及用電管理;負責城市綠化和亮化照明施工單位的資質審驗、工程招投標和工程監督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有關單位落實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七)承擔城區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建設,管理、維護監督、指揮、調度和協調監督工作。負責對城區各類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工作;負責對縣級責任部門和相關負責人履行城市管理職責情況提供考核評價依據;負責受理數字化城市管理投訴、舉報等有關工作。
(八)負責擬訂園林綠化建設和維護、環衛設施建設和維護、執法裝備保障等城市管理項目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參與城市管理方面政府投資和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九)承擔全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宣傳教育、業務培訓、執法督察、法制審核、行政復議等工作;負責全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應急處置的指揮調度工作
(十)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城市維護年度資金安排使用計劃,并負責審核、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
(十-)承擔在城區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責任。具體包括:
1.負責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工作
2.負責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工作;
3.負責大型戶外廣告(含依附墻面、屋頂、橋梁、邊坡圍擋等設置和立柱的形式設置)及路名牌、指示牌、導視牌違法違規設置行為的行政執法工作;
4.負責城市市政公用及照明設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工作;
5.負責城市廣場和人行道汽車停放及城市道路非機動車停放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工作;
6.負責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推點無照或店外經營及戶外廣告設置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工作;
7.履行法律法規規章或省、市、縣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十二)負責本行業、領域的應急管理工作,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