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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衡東縣財政局 ???? 發布時間:2024-08-21
一、修訂背景
《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綜〔2018〕39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8年12月30日起實施,現已逾5年有效期,且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進行了第五次修正,上位依據內容已發生變化,特對《辦法》相關條款內容進行修訂。
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2.《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
3.《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4.《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
5.《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6.《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4號)
7.《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33號)
8.《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100號)
9.《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
10.《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財稅〔2015〕30號)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更新審批原則。根據2022年修正的《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完善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表述,新增政府規章的依據;刪除了第十五條“……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的,應當對收費理由進行詳細說明”部分內容和原《辦法》第十四條。
(二)新增監管部門。根據《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規定,在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增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監管部門。
(三)細化責任追究。一是增加追責依據,在第三十五條增加《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為責任追究依據文件。二是細化追責情形,根據《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在第三十三條新增“不按規定管理、使用、上繳收費資金,瞞報、虛報、拒報收費情況的,由財政、審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財務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的規定。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規定,在第三十四條新增“存在出借、轉讓、涂改和擅自印制票據等情形的,由財政、審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規定。
(四)其他修改。一是根據《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原《辦法》第七條與三十二條合并成第三十條,并完善表述。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四條和財政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修改完善第二十四條表述。三是因本《辦法》是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文件,其他類型收費建議不在本《辦法》中進行規定,刪除了原《辦法》第三十九條內容。
四、關于施行日期
鑒于原辦法《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綜〔2018〕39號)已于2023年12月29日失效,為確保政策連續性,本辦法自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