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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衡東縣財政局 ???? 發布時間:2024-08-16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延續完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湘政發〔2024〕10號,以下簡稱《通知》)。為便于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政策,現對政策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4月1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授權,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湘政發〔2019〕7號)。目前該文件已到期,為保持政策連續性,凸顯對殘疾等困難群體的幫扶、救助作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作用,讓中低收入群體享受更多政策紅利,制發本《通知》。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主要內容 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征80%,且每人每年減征稅額不超過24000元。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中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種身份享受上述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不得疊加享受。 例1:殘疾人張某,2024年全年綜合所得及經營所得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0000元,按減征80%計算,減免稅額為32000元,超過《通知》規定的24000元限額,則張某2024年度可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金額為24000元; 例2:殘疾人王某,2024年全年綜合所得及經營所得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20000元,按減征80%計算,減免稅額為16000元,未達到《通知》規定的24000元限額,則王某2024年度可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金額為16000元。 四、實施期限 《通知》執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湘政發〔2019〕7號)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