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頁面:
首頁
> 政務公開
> 縣政府部門信息公開目錄
> 財政局
> 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來源:衡東縣財政局 ???? 發布時間:2023-03-06
| 權責清單 | |||||||||
| 序號 | 基本編碼 | 職權名稱 | 機構名稱 | 職權類型 | 責任部門 | 職權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追責對象范圍 |
| 1 | 000113003000 | 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許可 | 會計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號,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16年2月16日財政部令第80號,2019年3月14號財政部令第98號予以修改)第二條第二款: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第三條第一款: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14項: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 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 單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領導、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2 | 000913001000 | 政府采購投訴處理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裁決 | 衡東縣財政局政府采購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五十五條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規章】《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 第七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首先依法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供應商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當事人。 【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質疑供應商對招標采購單位的答復不滿意或者招標采購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投訴。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 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章。 | 單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領導、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3 | 430213010W00 | 對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不正當執業的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四十四條 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從事業務、收取費用的;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的; (三)采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的; (五)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第四十五條 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簽署虛假評估報告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從業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不得從事評估業務。 第四十八條 評估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評估機構、評估專業人員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業、責令停止從業以外處罰的,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或者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6號)第六十一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省級財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在兩個以上資產評估機構從事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資產評估報告的。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接受行業自律管理的,由資產評估協會予以懲戒,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由資產評估協會按照規定取消會員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對其備案的省級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資產評估師資格的人員簽署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承辦并出具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的資產評估師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受理與其合伙人或者股東存在利害關系業務的。 第六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由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六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對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分別予以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資產評估機構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資產評估機構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同時通知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 第六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備案或者備案后不符合資產評估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由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資產評估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分支機構備案的,由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對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分別予以警告,同時通知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 | 1.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2.審查責任:審核檢查結果,對認定檢查結論的事實、證據、檢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被檢查單位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3.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4.決策責任:做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做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項目。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第七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評估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4 | 430213011W0Y | 對拒絕財政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1號)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 1.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2.審查責任:審核檢查結果,對認定檢查結論的事實、證據、檢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被檢查單位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3.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4.決策責任:做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做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項目。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二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5 | 430213013W0Y | 對不嚴格按照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拒絕國家職能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國務院令第287號)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一)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二)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遲結賬日結賬的;(四)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的;(五)拒絕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會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 1.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2.審查責任:審核檢查結果,對認定檢查結論的事實、證據、檢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被檢查單位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3.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4.決策責任:做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做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項目。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國務院第287號)第三十九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6 | 430213017W00 | 對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2.《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10號)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違法會計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 1.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2.審查責任:審核檢查結果,對認定檢查結論的事實、證據、檢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被檢查單位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3.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4.決策責任:做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做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項目。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85年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次公布,2017年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修訂)第四十四條 2.《財政檢查工作辦法》(2006年財政部令第32號)第五條、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09年8月27日修訂)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7 | 430213020W00 | 對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購信息的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政府采購股 | 《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19〕第101號)第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未依法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4〕第14號)第七十五條 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5〕第658號)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 ?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8 | 430213021W00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存在未公告的、公告信息不屬實的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政府采購股 |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第三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公告政府采購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購信息內容明顯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四)在2個以上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實質內容明顯不一致的; (五)未按規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 ?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9 | 430213022W00 | 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17修正)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 1.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2.審查責任:審核檢查結果,對認定檢查結論的事實、證據、檢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被檢查單位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3.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4.決策責任:做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做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項目。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10 | 430213026W00 | 對公司違規設賬、生成會計賬簿、委托代理記賬的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零一條 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設賬的;(二)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所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生成的會計賬簿不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的;(三)委托不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代理記賬的。 | 1.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2.審查責任:審核檢查結果,對認定檢查結論的事實、證據、檢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被檢查單位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3.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4.決策責任:做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做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項目。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條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第二十六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11 | 430213028W0Y | 對企業和個人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 1.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2.審查責任:審核檢查結果,對認定檢查結論的事實、證據、檢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被檢查單位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3.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4.決策責任:做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做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項目。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12 | 430213031W00 | 對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1.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2.審查責任:審核檢查結果,對認定檢查結論的事實、證據、檢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被檢查單位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3.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4.決策責任:做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做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項目。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公布)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13 | 430213033W00 | 對拒絕、阻撓、拖延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對監督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第二十五條 監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拒絕、阻撓、拖延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的; (二)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的; (三)對監督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第十六條 財政監督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廉潔自律,不得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被監督單位應當支持、配合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真實、完整地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拖延、拒絕和阻撓。 | 1.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2.審查責任:審核檢查結果,對認定檢查結論的事實、證據、檢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被檢查單位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3.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4.決策責任:做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做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項目。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財政部門監督辦法》(2012年 3 月 2 日財政部令第 69 號公布,2012 年 5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14 | 430213036W0Y | 對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1〕第588號)全文 全文。 | 1.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2.審查責任:審核檢查結果,對認定檢查結論的事實、證據、檢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被檢查單位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3.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4.決策責任:做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做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項目。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自2005年2月1日起實施)全文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15 | 430213038W0Y | 對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屬于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2.《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印制、偽造、買賣非稅收入票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收繳并銷毀違法票據、沒收作案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低不少于五千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向省非稅收入管理機構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非稅收入票據的,取消非稅收入票據印刷資格,并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3.《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第四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票據;(二)轉讓、出借、串用、代開財政票據;(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票據;(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監制章;(五)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監制章;(六)違反規定生產、使用、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八)其他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涉及財政收入的財政票據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 1.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2.審查責任:審核檢查結果,對認定檢查結論的事實、證據、檢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被檢查單位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3.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4.決策責任:做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做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項目。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16 | 430213039W0Y |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1.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04年11月5日國務院第69次常務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2.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 1.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2.審查責任:審核檢查結果,對認定檢查結論的事實、證據、檢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被檢查單位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3.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4.決策責任:做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做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項目。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17 | 430213040W00 | 對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1.《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第三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資產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一)警告;(二 停業整頓;(三)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2.《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財政部令第15號)第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同)負責對本地區資產評估機構(包括設在本地區的資產評估分支機構)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對嚴重評估違法行為,國務院財政部門可以直接進行處罰;第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或被評估單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予以暫停執業;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第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因過失出具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予以暫停執業。 | 1.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2.審查責任:審核檢查結果,對認定檢查結論的事實、證據、檢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被檢查單位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3.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4.決策責任:做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做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項目。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第七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評估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18 | 430213045W0Y | 對企事業和個人違反規定騙取、滯留、截留、挪用、使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 1.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2.審查責任:審核檢查結果,對認定檢查結論的事實、證據、檢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被檢查單位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3.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4.決策責任:做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做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項目。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自2005年2月1日起實施)第十四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19 | 430213046W0Y | 對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或不按主管財政機關要求修正制度的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七十三條 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本通則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顯與法律、行政法規和通用的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相抵觸,且不按主管財政機關要求修正的。 | 1.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2.審查責任:審核檢查結果,對認定檢查結論的事實、證據、檢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被檢查單位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3.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4.決策責任:做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做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項目。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20 | 430213047W0Y | 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政府采購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七十四條 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七十五條 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業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負責人進行通報,并對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購的資格。 2.《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或者未按照規定將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二)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三)未按照規定在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四)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五)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采購金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七)未按照規定公告政府采購合同;(八)未按照規定時間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三)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五)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七)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八)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九)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十)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第六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一)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依法應當分設、分離的崗位、人員未分設、分離;(二)將集中采購項目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三)從事營利活動。 第七十條 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四)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中標、成交無效。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供應商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處以采購金額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 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七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采購需求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確定中標人的; (四)向中標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條件的。 第七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 (二)設定最低限價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審查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 (五)未按規定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 (六)擅自終止招標活動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開標和組織評標的; (八)未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的; (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重新評審或者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 (十)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的; (十二)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4.《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罰款的,并處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組成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的; (三)在詢價采購過程中與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確定成交候選人的; (五)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采購代理機構有前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3至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五十二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罰款的,并處罰款: (一)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確定成交供應商的;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成交供應商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四)未按規定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的。 第五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5.《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依法受理和處理供應商投訴。 財政部負責中央預算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供應商投訴事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預算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供應商投訴事宜。 6.《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 (二)對質疑不予答復或者答復與事實明顯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說明; (三)拒絕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宜。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6.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 ?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八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21 | 430213047W09 |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獲取不正當利益,提供虛假情況,開標前泄露影響公平競爭招投標情況的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政府采購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七十四條 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七十五條 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業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負責人進行通報,并對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購的資格。 2.《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或者未按照規定將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二)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三)未按照規定在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四)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五)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采購金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七)未按照規定公告政府采購合同;(八)未按照規定時間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三)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五)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七)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八)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九)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十)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第六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一)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依法應當分設、分離的崗位、人員未分設、分離;(二)將集中采購項目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三)從事營利活動。 第七十條 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四)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中標、成交無效。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供應商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處以采購金額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 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七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采購需求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確定中標人的; (四)向中標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條件的。 第七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 (二)設定最低限價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審查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 (五)未按規定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 (六)擅自終止招標活動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開標和組織評標的; (八)未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的; (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重新評審或者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 (十)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的; (十二)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4.《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罰款的,并處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組成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的; (三)在詢價采購過程中與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確定成交候選人的; (五)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采購代理機構有前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3至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五十二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罰款的,并處罰款: (一)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確定成交供應商的;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成交供應商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四)未按規定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的。 第五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5.《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依法受理和處理供應商投訴。 財政部負責中央預算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供應商投訴事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預算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供應商投訴事宜。 6.《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 (二)對質疑不予答復或者答復與事實明顯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說明; (三)拒絕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宜。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7.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 ?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22 | 430213048W0Y | 對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違反企業財務通則的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七十二條 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通則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二條第一款、四十三條、四十六條規定列支成本費用的。(二)違反本通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截留、隱瞞、侵占企業收入的。(三)違反本通則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五十二條規定進行利潤分配的。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企業不按本通則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四)違反本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國有資源的。(五)不按本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清償職工債務的。 | 1.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2.審查責任:審核檢查結果,對認定檢查結論的事實、證據、檢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被檢查單位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3.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4.決策責任:做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做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項目。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23 | 430213049W0Y | 對會計工作管理不規范的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衡東縣財政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二)私設會計賬簿的;(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2.《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10號)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列違法會計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根據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審理結果,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一)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二)違法會計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四)違法會計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將有關材料移送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并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建議;(五)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違法行為應當由其他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將有關材料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六)認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將違法案件有關材料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1.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2.審查責任:審核檢查結果,對認定檢查結論的事實、證據、檢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被檢查單位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3.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4.決策責任:做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做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項目。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24 | 430613006W00 | 對預算管理有關工作的監督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檢查 | 衡東縣財政局 | 1.《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第三條、第十三條: 財政監督可以采取日常監督、專項檢查等方式。日常監督一般與日常的財政、財務收支管理結合進行。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五十七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預算支出資金,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3.《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一)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調整和決算編制情況;(二)稅收收入、政府非稅收入等財政資金的征收、管理情況;(三)國庫集中收付賬戶、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設立、使用情況;(四)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五)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六)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監督工作的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依法對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實施監督。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八十八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編制、執行,并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5.省“三定”方案確定的省級財政部門職責。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 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章。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25 | 430613012W00 | 會計監督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檢查 | 衡東財政局會計股 | 1.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2.《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第四條 實施財政監督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對財政資金運行全過程進行監督。 3.《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會計師事務所保持設立條件的情況; (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備案事項的報備情況; (三)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執業情況; (四)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4.《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17修正)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5.《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第四條 實施財政監督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對財政資金運行全過程進行監督。 6.《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第九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設置會計賬簿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一)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是否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二)是否存在賬外設賬的行為;(三)是否存在偽造、變造會計賬簿的行為;(四)設置會計賬簿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7.《湖南省財政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十二)負責管理全省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會計行政法規規章,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8.《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2014修正)第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9.《湖南省財政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十二)負責管理全省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會計行政法規規章,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 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計法》《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章。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26 | 430614001W0Y |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 | 衡東縣財政局 | 行政檢查 | 衡東縣財政局 | 1.《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1〕12號)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 (三)社會保險基金征收、支出及結余情況; (四)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項。第九條第一款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方式包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監督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監督計劃。年度監督計劃要明確現場監督的地區或單位的比例,并抄送同級財政、審計部門。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9〕710號)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 1、受理責任:社保基金監督機構年初制定檢查計劃及檢查內容。擬定現場監督檢查實施方案,下達檢查通知書。 2、審查責任:按工作需要組成3人以上檢查組,按通知書規定時間進駐被檢查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3、決定責任:自檢查結束之日起7日內出具檢查報告,檢查組與被檢查單位交換意見。 4、送達責任:對檢查發現有違規行為的下達整改意見通知書,責令整改。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2.《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第五條、第九條第一款。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27 | 431013010W00 | 政府采購合同備案 | 衡東縣財政局 | 其他行政權力 | 衡東縣財政局政府采購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改) 第四十七條“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7.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 ?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七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28 | 431013014W00 | 施工圖預算或招標上限值審查 | 衡東縣財政局 | 其他行政權力 | 投資評審事務中心 | 《湖南省財政監督管理條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九條 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財政投資項目和重點支出預算、結算、決算等進行財政投資評審。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 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章。 | 單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領導、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29 | 431013028W00 | 非稅收入緩減免審批 | 衡東縣財政局 | 其他行政權力 | 財政事務中心及非稅收入執收單位 | 《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號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規定,編制非稅收入年度計劃,統一管理非稅收入資金;其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十條 執收單位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減征、免征。繳款義務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繳、減繳、免繳非稅收入的,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由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機關批準。前款規定的緩征、減征、免征,只適用于本級的非稅收入。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2、《湖南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 30 | 431013035W00 | 財政票據的管理和監督 | 衡東縣財政局 | 其他行政權力 | 財政事務中心 |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2012〕第70號)第四條 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部門。財政部負責全國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地方財政票據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下級財政部門財政票據管理工作。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第三十九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和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撓。《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4〕第20號)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的具體辦法,統一印制和管理非稅收入票據。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非稅收入票據的保管、發放、使用核銷、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 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加強監管。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章。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