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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衡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 發布時間:2024-08-19
關于限期接受交通違法處罰公告
現有羅冬文等駕駛人(見附件)因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依法應當接受處罰。由于該駕駛員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罰,且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郵寄送達《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履行告知義務后,超過三十日仍然未來接受調查處理。現予以公告:
(一)請該駕駛員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攜帶身份證、駕駛證到交通違法查處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罰。逾期仍不接受處理的,將依法進行缺席直裁。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和四十二條之規定,對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和單項違法行為罰款金額2000元以上對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有提出陳述和申辯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需要陳述和申辯、聽證的,應于公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向交警大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
附件:
衡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