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主體(實施層級 ) | 實施依據 | 承辦機構 | 檢查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 方式 | 檢查頻次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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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道路運輸客運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 衡東縣交通運輸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七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 2.《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 第二條第三款 道路運輸經營包括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含巡游出租汽車客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等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含網絡平臺貨運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財政、公安、應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相關工作。 3.《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巡游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巡游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巡游出租汽車管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糾正、制止非法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及其他違法行為,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履行經營協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4.《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42號)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網約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第二、三款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 由綜合運輸股牽頭,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縣道路運輸服務中心具體實施 | 客運經營者(含班車客運經營者、包車客運經營者、旅游客運經營者、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 | 1.對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監管 2.對未按規定報送從業人員信息行為的監管 3.對省際旅客運輸經營者經營行為的監管 4.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監管 5.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監管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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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道路運輸客運站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 衡東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 | 由綜合運輸股牽頭,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縣道路運輸服務中心具體實施 | 客運站經營者 | 對經營資質、經營行為、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監管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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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道路運輸貨運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 衡東縣交通運輸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七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 2.《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2號) 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 | 由綜合運輸股牽頭,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縣道路運輸服務中心具體實施 | 貨運經營者(含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 | 1.對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行為的監管 2.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的監管 3.對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的監管 4.對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監管 5.對道路貨運經營的監管 6.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超限運輸行為的行政檢查 7.對未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未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行為的監管 8.對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安全設施、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等行為的監管 9.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行為的監管 10.對未在取得從業資格的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作業行為的監管 11.對未按規定報送從業人員信息行為的監管 12.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行為的監管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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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貨運站場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 衡東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七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 2.《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 由綜合運輸股牽頭,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縣道路運輸服務中心具體實施 | 貨運站場經營者、貨運站場、 | 對裝卸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危險貨物或者外包裝沒有相應標志的包裝危險貨物行為的監管 2.對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行為的監管 3.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的監管 4.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的監管 5.對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的監管 6.對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監管 7.對未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未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行為的監管 8.對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安全設施、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等行為的監管 9.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行為的監管 10.對未在取得從業資格的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作業行為的監管 11.對未按規定報送從業人員信息行為的監管 12.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行為的監管 13.對貨運站場其他安全行為的監管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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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貨運源頭單位的行政檢查 | 衡東縣交通運輸局 | 《湖南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履行治超行政執法職責。 第十四條  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貨運源頭單位按要求裝載、配載貨物情況的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超限超載的,應當要求貨運源頭單位進行整改;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公布的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督檢查。 | 由應急辦牽頭,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具體實施 | 貨運源頭單位 | 1.違反超限超載標準、非法改裝、無牌無證或證照不全的車輛裝載、配載的檢查 2.為超限超載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指示、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貨運源頭企業貨運車輛過磅、稱重系統運行管理情況的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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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 衡東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七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 | 由綜合運輸股牽頭,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縣道路運輸服務中心具體 實施 |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 |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監管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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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行政檢查 | 衡東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七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 | 由綜合運輸股牽頭,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縣道路運輸服務中心具體 實施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 | 1.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監管 2.對未按規定報送從業人員信息行為的監管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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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的行政檢查 | 衡東縣交通運輸局 | 1.《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第三十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工作協作機制。 2.《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 第三條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雙隨機"抽查制度,并定期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運營秩序,保障運營服務質量。 | 由綜合運輸股牽頭,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縣道路運輸服務中心具體 實施 |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含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者) | 1.對未按規定報送從業人員信息行為的監管 2.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的監管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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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平臺運營企業的行政檢查 | 衡東縣交通運輸局 | 《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聚合平臺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落實核驗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為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開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業務提供信息對接服務。網約車聚合平臺不得接入未在當地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聚合平臺、代駕行為的監督管理,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聚合平臺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 由綜合運輸股牽頭,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縣道路運輸服務中心具體 實施 | 平臺運營企業(含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聚合平臺、貨運平臺、客運平臺) | 對平臺運營商的管理制度、人員配置、平臺功能、運維情況、數據處置等情況的監管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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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公路養護企業的行政檢查 | 衡東縣交通運輸局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公路保護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保護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公路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 | 由計劃基建股牽頭,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縣公路建設養護中心具體實施 | 公路養護企業 | 對公路養護企業作業的監管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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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涉路施工企業的行政檢查 | 衡東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八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管理、監督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十五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六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對有關公路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負有管理和保護公路的責任,有權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 由計劃基建股牽頭,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具體實施 | 涉路施工企業及涉路違法違規案件涉事企業 | 1.設置非公路標志審批的監管 2.更新采伐護路林審批的監管 3.對跨越、穿越公路工程項目業主及施工單位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行政檢查 4.對其他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規定的行為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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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大件運輸企業的行政檢查 | 衡東縣交通運輸局 | 1.《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公路保護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保護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2.《湖南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 第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履行治超行政執法職責。 第十四條  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貨運源頭單位按要求裝載、配載貨物情況的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超限超載的,應當要求貨運源頭單位進行整改;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公布的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督檢查。 3.《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2號) 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監督管理。 | 由行政審批股匯總信息,行政審批股、計劃基建股、綜合運輸股牽頭,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縣道路運輸服務中心具體實施 | 大件生產與運輸企業 | 1.對公路大件運輸車貨總體外廓尺寸、總質量、軸荷等與申請信息一致性的行政檢查 2.對《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行政檢查 3.對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合法裝載車輛的行政檢查 4.對大件運輸企業和駕駛人信用行為的行政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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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交通運輸領域工程項目的行政檢查 | 衡東縣交通運輸局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4.《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8號) 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公路水運工程實行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等,科學、規范、公正地開展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阻撓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對監理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強化動態核查,原則上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檢查人員的方式,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監督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5.《湖南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質安監管機構)負責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6.《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2號) 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對監理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強化動態核查,原則上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檢查人員的方式,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監督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7.《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9號) 第五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質量檢測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測機構資質證書使用的規范性,有無轉包、違規分包、超許可范圍承攬業務、涂改和租借資質證書等行為; (二)檢測機構能力的符合性,工地試驗室設立和施工現場檢測情況; (三)原始記錄、質量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是否合法有效,樣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和校準情況; (六)質量保證體系運行的有效性; (七)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質量檢測活動的規范性、合法性和真實性; (八)依據職責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8.《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2號)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港口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港口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9.《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4號)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水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 水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的水運建設市場從業行為和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水運建設管理職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由計劃基建股牽頭,縣交通質安站、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縣水運事務中心具體實施 | 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試驗檢測機構 | 項目建設單位: 1.對項目建設單位的監管 2.對建設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行為的監管 3.對使用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監管 4.對公路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的監管 勘察設計單位: 5.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的監管 6.對勘察設計單位勘察設計質量的行政檢查 7.對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人員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行為的監管 8.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臺賬的監督檢查 施工單位: 9.對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除施工起重機械和自升式架設設施等行為的監管(交通運輸領域) 10.對建設工程從業單位不按照合同履行義務,情節較為嚴重行為的行政檢查 11.對建設工程從業單位違法轉分包行為的行政檢查 12.對建設從業單位越級(無證)承攬工程行為的行政檢查 監理企業: 13.對監理企業及監理現場工作的行政檢查 14.對權限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以及監理現場工作的監管 15.對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利害關系人的舉報進行調查核實的監管 試驗檢測機構: 16.對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標準規范執行、工作規范性、內部運行管理等情況的行政檢查 17.對權限內公路水運工程檢測機構的實驗檢測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管 18.對權限內公路工程造價控制的監管 工程質量與信用管理(綜合類): 19.對公路工程建設合同履約評價工作的監管 20.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給予不良行為記錄的行政檢查 21.對使用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監管 22.對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管 23.對權限內公路工程造價控制的監管 24.對建設工程從業單位不按照合同履行義務,情節較為嚴重行為的行政檢查 25.對公路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管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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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領域從業單位的行政檢查 | 衡東縣交通運輸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條第二款 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3.《湖南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質安監管機構)負責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4.《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5號) 第四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行為和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確定檢查重點、內容、方式和頻次。加強與其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合作,推進聯合檢查執法。 | 由應急辦牽頭,縣交通質安站、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縣水運事務中心具體實施 | 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工程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港口危險貨物項目、公路建設施工單位、航道管理單位、航運企業、通航建筑物管理單位、船閘運營單位 |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綜合類): 1.對建設單位履行質量與安全生產責任的檢查 2.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未履職的監管(企業責任) 3.對建設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規要求的監管 4.對建設單位未報送安全施工措施備案的監管 5.對執業人員違規受聘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管(企業用人責任) 6.對出借資質行為的監管 7.對建設工程從業單位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行為的監管 8.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未考核合格的監管(企業責任)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單位: 9.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10.對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監管 11.對未提供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管 12.對危險作業未安排專人現場管理的監管 13.對未設安全警示標志或消防通道的監管 14.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管 15.對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的監管 交通建設工程監理單位: 16.對監理未審查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方案的監管 17.對監理未落實安全監理責任的監管 港口危險貨物項目建設單位: 18.對港口危貨建設項目安全條件的監管 19.對港口危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管 20.對未進行安全評價的監管 公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 21.對公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22.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管 23.對觸碰航標不報告行為的監管 24.對實施危害航標、危害航標輔助設施或者影響航標工作效能行為的監管 25.對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為的監管 26.對專用航標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情況的監管通航建筑物管理單位/船閘運營單位: 27.對通航建筑物運行的監管 28.對船閘運營單位的監管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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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交通建設工程招投標領域建設從業單位的行政檢查 | 衡東縣交通運輸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24號) 第三條第二款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加強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 由計劃基建股牽頭,縣交通質安站、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具體實施 | 交通建設工程招標單位、招標中介結構、建設單位、建設工程從業單位 | 招標人: 1.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規定,與投標人就實質內容進行談判行為的行政檢查 2.對建設工程項目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行為的監管 3.對建設工程項目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行為的監管 4.對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招標而不招標行為的監管 5.對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或者泄露標的行為的監管 6.對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超額收取保證金或者不按規定退還保證金及利息行為的監管 7.對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的監管 8.對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違法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行為的監管 9.對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行為的監管 10.對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等行為的監管 11.對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行為的監管 12.對水運工程建設項目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行為的監管 13.對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未履行相關審批、核準手續開展招標活動行為的監管 招標中介機構: 14.對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中介機構與他人串通行為的監管 評標委員會: 15.對建設工程項目評標委員會委員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行為的監管 建設工程從業單位: 16.對建設工程從業單位不按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行為的監管 其他: 17.對收受建設工程項目投標人好處,或透露信息行為的監管 18.對泄露應當保密的與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行為的監管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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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港口及碼頭運營企業、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的行政檢查 | 衡東縣交通運輸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第三十六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旅客上下集中、貨物裝卸量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碼頭進行重點巡查;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被檢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港口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本法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六條第(五)項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3.《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8號) 第六十二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隨機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資質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其經營許可。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和裝卸、儲存區域實施監督檢查,并明確檢查內容、方式、頻次以及有關要求等。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進入并檢查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場所,查閱、抄錄、復印相關的文件或者資料,提出整改意見;(二)發現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和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三)對危險貨物包裝和標志進行抽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責令港口經營人停止作業,及時通知或者退回作業委托人處理;(四)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其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五)發現違法違章作業行為,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六)對應急演練進行抽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七)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依法查封違法儲存危險貨物的場所,扣押違法儲存的危險貨物。 | 由應急辦牽頭,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縣水運事務中心具體實施 | 港口及碼頭運營企業、危險化學品倉儲及運輸企業、船舶運營企業、船舶污染清除單位、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企業、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 | 1.對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行為的監管 2.對船舶污染港區水域作業的監管 3.對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港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行為的監管 4.對港口經營人違反安全生產的規定行為的監管 5.對未經批準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行為的監管 6.對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的監管 7.對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違規兼營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倉儲經營業務行為的監管 8.對經營港口理貨業務的監管 9.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行為的監管 10.對裝卸、儲存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危險貨物或者外包裝沒有相應標志的包裝危險貨物行為的監管 11.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行為的監管 12.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作業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為的監管 13.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行為的監管 14.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經費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行為的監管 15.對兩個以上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行為的監管 16.對在港口從事危險貨物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作業前,未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和作業船舶等行為的監管 17.對未將危險貨物儲存在專用庫場、儲罐內等行為的監管 18.對在港口進行可能危及危險貨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或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等行為的監管 19.對裝卸國家禁止通過該港口水域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等行為的監管 20.對未建立危險貨物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行為的監管 21.對未在取得從業資格的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作業行為的監管 22.對拒絕、阻礙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檢查行為的監管 23.對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安全設施、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等行為的監管 24.對港口經營情況的監管 25.對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行為的監管 26.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行為的監管 27.對未及時、如實提供港口統計資料行為的監管 28.對未按規定報送從業人員信息行為的監管 29.對儲存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為的監管 30.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行為的監管 31.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的監管 32.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貨物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貨物管道定期檢查、檢測行為的監管 33.對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未設專人負責管理等行為的監管 34.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行為的監管 35.對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管 36.對未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落實情況報港口管理部門備案等行為的監管 37.對未按規定向港口經營人提供所托運的危險貨物有關資料行為的監管 38.對未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未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行為的監管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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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涉航作業企業的行政檢查 | 衡東縣交通運輸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第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干線航道和國際、國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主管所轄航道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置的負責航道管理的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承擔本法規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4號) 第四條第三款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和其他承擔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的職責權限,負責本轄區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 由應急辦牽頭,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縣水運事務中心具體實施 | 涉航作業企業 | 1.對侵占、破壞航道或航道設施行為的監管 2.對未及時清除影響航道通航條件的臨時設施及殘留物的監管 3.對在航道及保護范圍內采砂損害通航條件的監管 4.對水上水下作業活動施工單位的監管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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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對專用航標設置、管理單位的行政檢查 | 衡東縣交通運輸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第三十一條 與航道有關的工程施工影響航道正常功能的,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需要對航標或者航道的位置、走向進行臨時調整;影響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但因防洪搶險工程引起調整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 第三條第一款 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保護除軍用航標和漁業航標以外的航標。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機構、海區港務監督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保護本轄區內軍用航標和漁業航標以外的航標。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機構、海區港務監督機構統稱航標管理機關。 | 由應急辦牽頭,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縣水運事務中心具體實施 | 專用航標設置、管理單位 | 對專用航標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的監管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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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通航建筑物管理單位、船閘運營單位的行政檢查 | 衡東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第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干線航道和國際、國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主管所轄航道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置的負責航道管理的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承擔本法規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 由應急辦牽頭,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縣水運事務中心具體實施 | 通航建筑物管理單位、船閘運營單位 | 1.對通航建筑物運行的監管 2.對船閘運營單位的專項監管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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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船員服務機構的行政檢查 | 衡東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船員管理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負責統一實施船員管理工作。 負責管理中央管轄水域的海事管理機構和負責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船員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從事代理船員辦理申請培訓、考試、申領證書(包括外國海洋船舶船員證書)等有關手續,代理船員用人單位管理船員事務,提供船舶配員等船員服務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船員檔案,加強船舶配員管理,掌握船員的培訓、任職資歷、安全記錄、健康狀況等情況并將上述情況定期報監管機構備案。關于船員勞務派遣業務的信息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關于其他業務的信息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船員用人單位直接招用船員的,應當遵守前款的規定。 第四十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船員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重點加強對船員注冊、任職資格、履行職責、安全記錄,船員培訓機構培訓質量,船員服務機構誠實守信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保護船員合法權益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船員用人單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關的機構建立健全船員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衛生、健康和勞動安全保障制度,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 由應急辦牽頭,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縣水運事務中心具體實施 | 船員服務機構、船舶運營企業、內河船舶相關企業 | 1.對船員服務簿持有的監管 2.對從事內河船舶船員服務業務備案的監管 3.對未按規定報送從業人員信息行為的監管 4.對船員培訓機構培訓質量,船員服務機構誠實守信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保護船員合法權益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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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保險或財務擔保、船舶污染事故技術鑒定、船載化學品安全運輸條件評估第三方服務機構的行政檢查 | 衡東縣交通運輸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國家建立長江流域危險貨物運輸船舶污染責任保險與財務擔保相結合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在中央管理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對所轄內河通航水域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26號)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管理。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全國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具體負責管轄區域內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4.《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14號)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全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權限具體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 由應急辦牽頭,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縣水運事務中心具體實施 | 保險公司或財務擔保機構、船舶污染事故技術鑒定機構、船載化學品安全運輸條件評估機構 | 1.對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或財務擔保證明的監管 2.對船舶污染事故技術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的監管 3.對船載化學品安全運輸條件評估機構評估報告的監管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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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對水路運輸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 衡東縣交通運輸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第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干線航道和國際、國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主管所轄航道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置的負責航道管理的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承擔本法規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條第二款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3.《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水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承擔本條例規定的水路運輸管理工作。 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六條第(五)項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5.《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 第三條第一款 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保護除軍用航標和漁業的航標以外的航標。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機構、海區港務監督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保護本轄區內軍用航標和漁業航標以外的航標。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機構、海區港務監督機構統稱航標管理機關。 6.《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船員管理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負責統一實施船員管理工作。 負責管理中央管轄水域的海事管理機構和負責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船員管理工作。 7.《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26號 第四條第三款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具體負責管轄區域內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8.《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14號)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全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權限具體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第二款 海事管理機構對危險貨物申報或者報告人員以及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日常從業情況實施監督抽查,并實行誠信管理制度。 9.《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9號)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的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危貨儲存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和裝卸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據職責負責申報員、檢查員的從業資格管理。 | 由應急辦牽頭,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縣水運事務中心具體實施 | 客船運輸經營者、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含常壓液體危險貨物從業單位)、水運"三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 | 經營資質監管: 1.對省際旅客、危險品貨物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資質情況的監管 2.對省內客船、危險品船營運資格的監管 3.對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資質保持情況的監管 4.對普通貨船運輸和省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資質的監管 5.對從事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的 "三資" 企業經營資質監管 6.對未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但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水上環衛等活動的企業的監管 經營行為監管: 7.對普通貨船運輸和省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行為的監管 8.對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行為的監管 9.對省際旅客、危險品貨物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行為的監管 10.對水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管 11.常壓液體危險貨物從業單位監督檢查 12.對船舶進出港報告的監管 13.對觸碰航標不報告行為的監管 14.對危害航標及輔助設施或影響航標效能的監管 15.對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為的監管 16.對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監督檢查 人員資格監管: 17.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資格的監管 18.對船員適任證書及履職能力的監管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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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對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 衡東縣交通運輸局 | 1.《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第五條 經營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水路運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對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的違法經營活動實施處罰,并建立經營者誠信管理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情況。 2.《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 第二條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水路運輸輔助業務,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水路運輸輔助性業務經營活動。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管理工作。 | 由應急辦牽頭,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縣水運事務中心具體實施 | 船舶代理企業、貨運代理企業、船舶管理企業、航運經紀企業、無船承運人與多式聯運經營人、物流倉儲與理貨機構、船舶供應與修理檢驗企業、航運信息技術服務商、引航與拖輪服務企業 | 對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經營行為的監管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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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本清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2.嚴禁本系統行業主管部門、執法機構、行業發展服務機構對同一檢查對象進行重復行政檢查。 3.本機關對于未列入清單的涉企行政檢查事項一律不得實施行政檢查;違規實施的,企業有權拒絕接受檢查,并可以向本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聯系電話:0734-5222451;電子郵箱:775019220@qq.com)和縣司法局(聯系電話:0734-5222481;電子郵箱:hdsffz2011@163.com)舉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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