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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衡東縣民政局 ???? 發布時間:2022-11-22
為進一步規范臨時救助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和衡陽市民政局、衡陽市財政局、衡陽市鄉村振興局關于印發《衡陽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衡民發〔2022〕2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臨時救助對象
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可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
(一)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以下人群:
1.因意外事件(火災、交通事故等突發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
2.因家庭成員突發重特大疾病(包括《關于落實國辦發[2015〕30號文件進一步做好全省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發〔2015〕25號)中認定的白血病、惡性腫瘤等9種醫療救助重特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
3.因遭遇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突發性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
(二)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開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以下人群:
1.城鄉低保對象;
2.特困供養人員;
3.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4.防止返貧監測對象;
5.困難殘疾人;
6.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7.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困難對象。
二、臨時救助標準
一年內申請對象(家庭)同一原因臨時救助次數不得超過 2次(含"一事一議"方式救助),臨時救助金額不超過6倍當地當月低保標準,否則需通過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研究確定。
(一)急難型救助標準。 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認定的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傷害致傷、致殘、致死及重大財產損失,或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形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根據家庭困難程度(一般困難、嚴重困難、極度困難)給予急難救助:
對低保對象、特困對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給予每人當地當月低保標準3-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對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困難殘疾人、低保邊緣對象給予每人當地當月低保標準 2-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對其他困難對象給予每人當地當月低保標準1-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
對于特殊原因支出特別巨大的,在經各種社會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出現嚴重困難的,由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研究,確定相應救助標準。
(二)支出型救助標準。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認定的因家庭成員的教育、醫療支出增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難,根據不同情況實施救助。
1.對家庭成員患病醫療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申請日前12個月在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總額,在扣除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及醫療救助后,個人自負醫療費金額仍然較大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 按以下標準予以救助:
(1)個人自負醫療費在0.5萬元(不含)-1萬元(含). 對低保對象、特困對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給予每人當地當月低保標準1-2倍的基本生活救助;對防止返貧監測對象、 困難殘疾人、低保邊緣對象給予每人當地當月低保標準1倍的基本生活救助。
(2)個人自負醫療費在1萬元(不含)-2萬元(含). 對低保對象、特困對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給予每人當地當月低保標準2-3倍的基本生活救助;對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困難殘疾人、低保邊緣對象給予每人當地當月低保標準1-2倍的基本生活救助。對其他困難對象給予每人當地當月低保標準1倍的基本生活救助。
(3)個人自負醫療費在2萬元(不含)以上。對低保對象、特困對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給予每人當地當月低保標準3-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對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困難殘疾人、低保邊緣對象給予每人當地當月低保標準3-4倍的基本生活救助。對其他困難對象給予每人當地當月低保標準2-3倍的基本生活救助。
家庭成員因突患重大疾病已開展急難救助的,一年內因同一原因臨時救助金額累計不超過當地當月低保標準6倍。
2.對家庭成員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軍校生),經教育救助、專項救助等救助幫扶后,經核實家庭仍無力承擔就學基本費用的,按下列標準給予救助:對低保對象、特困對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每生每學年按當地當月低保標準3-6倍給予救助;對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困難殘疾人、低保邊緣對象,每生每學年按當地當月低保標準2-3倍給予救助;對其他困難對象,每生每學年按當地當月低保標準1-2倍給予救助。
三、審核確認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請和受理。由申請人向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直接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在發現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的求助線索后,應及時核實情況,主動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申請臨時救助,應說明致困原因,按規定提交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的,鄉鎮人民政府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代理人按規定補齊材料。
2.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對低保對象、特困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邊緣家庭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3.審核確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村(居)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調查核實材料、公示照片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或者開展民主評議。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及時對鄉鎮人民政府的報送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確認同意,同時確定救助金額;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并自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緊急程序
對情況特別緊急、事實明確的急難型救助,鄉鎮人民政府按救助對象各類別的基本生活救助標準,直接先行救助,并在急難情況緩解后按程序要求補齊相關資料,包括申請人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及經辦人員簽字或蓋章手續。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對臨時救助金額較小的(1000元以內),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確認,審批后報縣民政部門備案并錄入湖南省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
四、資金發放
除急難型臨時救助和臨時救助實物發放外,臨時救助金均 要通過財政惠民惠農“一卡通”發放給救助對象。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的急難型臨時救助和規定審批額度內的支出型臨時救助資金,可從鄉鎮臨時救助備用金中支付, 及時錄入《湖南省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并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五、加強制度銜接
對收入不穩定、持續增收能力較弱、返貧風險較高的對象, 要加強日常走訪,主動發現其生活困難,及時跟進實施臨時救助,防止其返貧;對低收入家庭中因病因學因殘對象,要加大關注力度,根據其家庭實際困難及時給予臨時救助,防止其陷入貧困。加強臨時救助和低保、特困政策銜接,對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和低保邊緣對象,可視情先行給予臨時救助,一段時間后生活仍然困難的,按規定納入低保、特困救助范圍。
六、落實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
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全年按照縣民政部門核定各鄉鎮轄區常住人口基數分上、下半年兩批次下撥各鄉鎮人民政府的臨時救助備用金,其中:5萬人以上鄉鎮下撥2萬元/次;4-5萬人的鄉鎮下撥1.5萬元/次;2-4萬人的鄉鎮下撥1萬元/次;2萬人以下的鄉鎮下撥0.5萬元/次。臨時救助資金及備用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按規定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鄉鎮人民政府要及時掌握臨時救助備用金的使用情況,及時向縣級財政、民政反饋情況, 及時按程序申請補充備用金。全年下撥各鄉鎮的臨時救助資金以及臨時救助備用金總數不得突破由縣民政部門按鄉鎮轄區常住人口基數(人均2元的標準)。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和監督。
各地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依托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認真落實臨時救助制度;要建立健全社會救助責任追究機制,對在臨時救助審核確認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要嚴格按規定使用資金,確保補助資金專款專用和資金管理規范安全;要加大對騙取臨時救助人員查處力度,除追回騙取的臨時救助資金外,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加強資金保障。
各地財政部門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 多方籌集臨時救助資金,根據中央和省級下撥的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并結合當地實際合理安排本級臨時救助資金。
加強機制建設。
一是健全主動發現機制。通過"屋場懇談會、小區懇談會"等形式,及時掌握城鄉居民訴求、收集民情信息、發現困難對象。健全由村(社區)黨員、干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志愿者、社工等人員組成的村(社區) 主動工作機制,開展經常性走訪活動,了解、收集困難群眾信息,及時發現、報告需要救助的急難對象。二是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進一步規范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窗口建設,統一窗口標識,明確部門職責,完善分辦轉辦流程,建立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理等服務制度,設置黨員先鋒崗,主動關心幫扶困難群眾。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7月30日衡東縣民政局、衡東縣財政局和衡東縣鄉村振興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東民聯〔202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