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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政策法規股 ???? 發布時間:2025-04-10
衡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 |||||||||
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主體(實施層級) | 實施依據 | 承辦機構 | 檢查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式 | 檢查頻次 | 備注 |
1 | 登記事項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二款;《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 |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監管部門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 (一)名稱;(二)主體類型;(三)經營范圍;(四)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五)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除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類型登記下列事項:(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非公司企業法人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承擔責任方式;(四)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姓名、住所、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檢查方式在《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意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有規定 |
2 | 備案事項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 |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監管部門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 (一)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二)經營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的出資數額,合伙企業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和出資方式;(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五)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六)參加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家庭成員姓名;(七)市場主體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八)公司、合伙企業等市場主體受益所有人相關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同上 |
3 | 公示信息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第二百五十一條;《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 |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監管部門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 年度報告:(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即時信息:(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檢查方式在《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意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有規定 |
4 |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按規定明碼標價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 縣級市場監管局價格監管部門 | 經營者 | 1.商品品名、單價、計價單位等要素是否齊全;2.服務項目名稱、服務內容和價格或計價方式是否齊全;3.商品在銷售時是否使用標價簽或標價簽遺失;4.收取費用是否高于商品、服務的標價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重大節假日、重點時段開展市場隨機巡查 |
5 | 經營者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五)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六)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交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七)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八)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九)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十)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十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教,情節較重的處 100 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二)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三)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 (四)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的; (五)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 (六)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 縣級市場監管局價格監管部門 | 經營者 | 1.經營者是否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2.經營者是否執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6 |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禁止價格欺詐行為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書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縣級市場監管局價格監管部門 | 經營者 | 1.是否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2.是否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3.是否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4.是否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宇、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5.是否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6.是否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7.是否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依據投訴舉報進行現場核查 |
7 | 經營者不得哄抬價格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 縣級市場監管局價格監管部門 | 經營者 | 經營者是否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依據投訴舉報進行現場核查 |
8 | 對停車設施收費的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衡陽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第五條 | 縣級市場監管局價格監管部門 | 有收費的停車設施 | 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收取費用情況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依據投訴舉報進行現場核查 |
9 | 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姓名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縣級市場監管局反不正當競爭監管部門 | 經營者 | 經營者是否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依據投訴舉報進行現場核查 |
10 |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縣級市場監管局反不正當競爭監管部門 | 經營者 | 經營者是否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依據投訴舉報進行現場核查 |
11 | 經營者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不得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 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 (四)虛構點擊量、關注度等流量數據,以及虛構點贊、打賞等交易互動數據。 第四十三條 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 縣級市場監管局反不正當競爭監管部門 | 經營者 | 1.經營者是否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2.經營者是否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依據投訴舉報進行現場核查 |
12 | 經營者不得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市場監管局反不正當競爭監管部門 | 經營者 | 1.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第1條所列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4.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依據投訴舉報進行現場核查 |
13 | 經營者不得進行違法有獎銷售行為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市場監管局反不正當競爭監管部門 | 經營者 | 1.有獎銷售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2.經營者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依據投訴舉報進行現場核查 |
14 |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市場監管局反不正當競爭監管部門 | 經營者 | 經營者是否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事實雖然真實,但僅陳述部分事實,容易引發錯誤聯想的誤導性信息,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行惡意的詆毀、貶低,以破壞競爭對手的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并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依據投訴舉報進行現場核查 |
15 |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市場監管局反不正當競爭監管部門 | 經營者 | 1.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2.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3.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4.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依據投訴舉報進行現場核查 |
16 | 對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傳銷行為的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禁止傳銷條例》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 縣級市場監管局反不正當競爭監管部門 | 經營者 | 企業經營行為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17 | 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的檢查(包括重大變更、直銷員報酬支付、信息報備和披露情況)的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直銷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職責分工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進入相關企業進行檢查;要求相關企業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查閱、復制、查封、扣押相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檢查有關人員的直銷培訓員證、直銷員證等證件。 | 縣級市場監管局反不正當競爭監管部門 | 直銷經營者 | 直銷企業分公司經營行為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18 | 對直銷企業經銷商的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進入相關企業進行檢查;要求相關企業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查閱、復制、查封、扣押相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檢查有關人員的直銷培訓員證、直銷員證等證件。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直銷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國市監競爭〔2018〕8號)(二) | 縣級市場監管局反不正當競爭監管部門 | 直銷經營者 | 直銷企業經銷商經營行為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19 | 對煙草零售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二條 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 縣級市場監管局反不正當競爭監管部門 | 經營者 | 煙草零售經營者獲證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20 | 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及第三方代理機構的行政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絡監管部門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21 | 對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況的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7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違反本辦法的合同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與涉嫌合同違法行為有關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第九條 經營者采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合同的,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絡監管部門 | 經營者 | 是否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自身責任的不公平格式條款,是否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22 | 對拍賣活動經營資格的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第十一條 企業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批準。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四條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 |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絡監管部門 | 拍賣活動經營者 | 企業未經許可從事拍賣業務的行為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23 | 對拍賣人經營行為的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拍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拍賣人進行登記注冊; (二)依法對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查處違法拍賣行為; (四)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拍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爭攬業務; (二)利用拍賣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拍賣人的商業信譽; (四)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 (五)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六)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七)雇傭非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 |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絡監管部門 | 拍賣活動參與者 | 1.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2.拍賣人是否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3.委托人是否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4.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是否有惡意串通行為;5.拍賣人是否雇傭非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6.拍賣人是否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爭攬業務;7.拍賣人是否利用拍賣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8.拍賣人是否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拍賣人的商業信譽;9.拍賣人是否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24 | 對廣播、電視、報刊、期刊等媒體的廣告行為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廣告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 |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告監管部門 | 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單位 | 1.檢查廣告媒體單位是否違反《廣告法》等法律法規涉嫌發布虛假違法廣告;2.檢查廣告媒體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等制度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25 | 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統計報表,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等廣告行為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廣告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 |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告監管部門 | 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單位 | 1.檢查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是否違反《廣告法》等法律法規涉嫌發布虛假違法廣告;2.檢查廣告經營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等制度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26 | 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工業產品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生產單位建立并落實工業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生產單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銷售單位建立并落實工業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生產單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 | 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工業產品 | 1.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情況檢查;2.產品質量情況檢查;3.產品標識情況檢查;4.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檢查 | 現場檢查、抽樣檢測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根據質量狀況、上級要求、社會輿情、投訴舉報等進行評估,市市場監管部門可在轄區內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工作 |
27 | 對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以及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 條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實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 | 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 1.營業執照情況檢查;2.專業技術人員情況檢查;3.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情況檢查;4.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檢查;5.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檢查;6.產品質量情況檢查;7.產業政策情況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按照省級檢查20%、市級檢查30%、縣級補充全覆蓋的原則,通過“雙隨機、一公開”平臺隨機抽取檢查對象 |
28 | 對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的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第一百零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八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重點組織和協調對產品風險高、影響區域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第九條設區的市級(以下簡稱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經營者規模、風險、分布等實際情況,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劃分本行政區域監督檢查事權,確保監督檢查覆蓋本行政區域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 |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相關業務部門 |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 | 1.食品生產者資質;2.生產環境條件;3.進貨查驗;4.生產過程控制;5.產品檢驗;6.貯存及交付控制;7.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8.標簽和說明書;9.食品安全自查;10.從業人員管理;11.信息記錄和追溯;12.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結果,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每年至少1次,D級風險每年3-4次 |
29 |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24年修訂)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做好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制度,通過日常巡查、定期檢查和抽樣檢驗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小作坊、小餐飲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依法公布并及時更新;對安全風險隱患較高或者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作坊、小餐飲進行重點監管。 |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相關業務部門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 1.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2.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3.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4.查封、扣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5.查封違法生產經營場所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30 | 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的行政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相關業務部門 | 餐飲服務經營者 | 1.餐飲服務提供者資質;2.從業人員健康管理;3.原料控制;4.加工制作過程;5.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6.場所和設備設施清潔維護;7.餐飲具清洗消毒;8.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根據風險分級結果調整檢查頻次 |
31 | 對學校、養老院等食堂、以學生為主要供餐對象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行政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相關業務部門 | 單位食堂、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即校外供餐單位) | 1.資質;2.從業人員健康管理;3.原料控制;4.加工制作過程;5.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6.場所和設備設施清潔維護;7.餐飲具清洗消毒;8.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對風險等級為D級的單位增加檢查頻次 |
32 | 對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行政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相關業務部門 | 食品銷售經營者 | 1.資質;2.一般規定執行;3.禁止性規定執行;4.經營場所環境衛生;5.經營過程控制;6.進貨查驗;7.食品貯存;8.食品召回;9.溫度控制及記錄;10.過期及不合格食品處置;11.標簽和說明書;12.食品安全自查;13.從業人員管理;14.食品安全事故處置;15.進口食品銷售;16.食用農產品銷售;17.網絡食品銷售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風險等級為D級的經營者重點檢查 |
33 | 對小餐飲的食品安全行政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對存在的區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問題組織專項檢查,開展綜合治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村(居)民委員會確定的食品安全協管員協助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信息報告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制度,通過日常巡查、定期檢查和抽樣檢驗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小作坊、小餐飲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依法公布并及時更新;對安全風險隱患較高或者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作坊、小餐飲進行重點監管。 |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相關業務部門 | 小餐飲經營者 | 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34 | 對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經營者的質量安全行政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三、《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六)(七)(八)項、第二款。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及其委托的貯存服務提供者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一)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貯存等場所、設施、設備,以及信息公示情況等進行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和質量安全有關的情況; (三)檢查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落實情況,查閱、復制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協議、發票以及其他資料; (六)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送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七)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監督銷毀; (八)依法查封違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的場所。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及其委托的貯存服務提供者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相關業務部門 | 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經營者 | 1.一般規定執行;2.禁止性規定執行;3.經營場所環境衛生;4.經營過程控制;5.進貨查驗;6.食用農產品貯存;7.食用農產品召回;8.溫度控制及記錄;9.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處置;10.食品安全自查;11.從業人員管理;12.食品安全事故處置;13.網絡食用農產品銷售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每年度開展不少于2次的監督檢查 |
35 | 對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行政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八)項、第二款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及其委托的貯存服務提供者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一)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貯存等場所、設施、設備,以及信息公示情況等進行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和質量安全有關的情況; (三)檢查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落實情況,查閱、復制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協議、發票以及其他資料; (四)檢查集中交易市場抽樣檢驗情況; (五)對集中交易市場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八)依法查封違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的場所。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及其委托的貯存服務提供者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相關業務部門 |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 | 1.舉辦前報告;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入場銷售者登記建檔;4.簽訂協議;5.入場查驗;6.場內檢查;7.信息公示;8.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9.食品安全事故處置;10.投訴舉報處置;11.抽樣檢驗(批發市場)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36 | 對特殊食品生產單位的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2009.0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條第一至三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2009.0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訂)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對由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隨機監督檢查,也可以組織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異地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局特殊食品管理部門 | 特殊食品生產單位 | 1.注冊備案要求執行;2.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3.原輔料管理;4.保健食品原料前處理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37 | 對特殊食品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2009.0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條第一至三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2009.0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訂)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對由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隨機監督檢查,也可以組織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異地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局特殊食品管理部門 | 特殊食品經營單位 | 1.禁止混放要求落實;2.標簽和說明書核對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38 | 對食鹽生產、經營的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1.《食鹽專營辦法》(2017修訂)第四條: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食鹽專營工作。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 縣級市場監管局特殊食品管理部門 | 食鹽生產、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39 | 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行政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含充裝,下同)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使用本辦法。 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依據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部署或者實際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條第三款 市場監督管理所依照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以及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權限,承擔相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年度常規監督檢查計劃,確定轄區內市場監管部門任務分工,并分級負責實施。年度常規監督檢查計劃應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開展的年度常規監督檢查計劃還應當同時報告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做好重大活動、重點工程以及節假日等重點時段安全保障,或者根據各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統一部署,在特定時間內對特定區域、領域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充裝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是否持續保持許可條件、依法從事許可活動實施證后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證后監督檢查由實施行政許可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或者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投訴、舉報等途徑和檢驗、檢測、監測等方式發現的特種設備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線索,根據需要可以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檢查人員參加,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并說明檢查的任務來源、依據、內容、要求等。 | 縣級市場監管局特種設備管理部門 |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 | 1.生產單位常規檢查(資質、條件、體系等);2.使用單位常規檢查(設備登記、定期檢驗、人員持證等);3.檢驗檢測機構專項檢查(資質、報告合規性等)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檢查以屬地為原則,重大影響案件由上級部門處理 |
40 | 在用計量器具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計量法》第十八條;《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七條 | 縣級市場監管局計量管理部門 | 糧食購銷領域、加油站、眼鏡制配場所、集貿市場等在用強檢計量器具使用單位 | 1.計量管理制度;2.專(兼)職計量人員配備;3.強制檢定備案及周期檢定;4.使用未經檢定或不合格計量器具;5.欺騙性計量器具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按年度抽查計劃執行 |
41 |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專項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計量法》第十八條;《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縣級市場監管局計量管理部門 |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含計量授權檢定機構) | 1.人員資質;2.標準設備;3.機構管理;4.工作運行合規性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42 | 計量單位使用情況專項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計量法》第十八條;《全面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非法定計量單位限制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九條 | 縣級市場監管局計量管理部門 | 宣傳出版、文化教育、市場交易等領域有關單位或組織 | 是否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43 |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國家計量監督專項抽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計量法》第十八條;《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條 | 縣級市場監管局計量管理部門 | 定量包裝商品生產、銷售企業(門店) | 1.凈含量準確性;2.凈含量標注合規性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44 | 能效標識計量專項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節約能源法》第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八條 | 縣級市場監管局計量管理部門 | 能效標識產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門店) | 1.是否標注能效標識;2.標識樣式、規格合規性;3.是否備案;4.是否存在偽造或虛假宣傳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45 | 水效標識計量專項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 | 縣級市場監管局計量管理部門 | 水效標識產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門店) | 1.是否標注水效標識;2.標識樣式、規格合規性;3.是否備案;4.是否存在偽造或虛假宣傳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46 | 對能源計量情況的行政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根據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修訂) 第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工作情況、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能源效率實施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依法開展的能源計量監督檢查。第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使用,計量數據管理以及能源計量工作人員配備和培訓等能源計量工作情況開展定期審查。" | 縣級市場監管局計量管理部門 | 能源標識產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門店) | 1.是否標注能源標識;2.標識樣式、規格合規性;3.是否備案;4.是否存在偽造或虛假宣傳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47 | 企業、社會團體標準自我聲明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 | 各級標準管理機構 | 企業、社會團體 | 一般檢查事項 | 非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48 | 對檢驗檢測機構的行政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條第二款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款 地(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檢驗檢測機構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第二款 因應對突發事件等需要,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應急開展相關監督檢查工作;第三款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風險程度、能力驗證及監督檢查結果、投訴舉報情況等,對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分類監管。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向檢驗檢測機構、委托人等有關單位及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或者驗證相關檢驗檢測活動; (三)查閱、復制有關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發票、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認證認可監管部門 | 檢驗檢測機構 | 1.持續保持資質認定條件;2.檢驗檢測活動合規性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49 | 對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的行政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03年9月3日實施) 第五十條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組織同行評議,向被認證企業征求意見,對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進行抽查,要求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報告業務活動情況的方式,對其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2017年11月14日實施) 第四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認證機構的資質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所轄區域內認證機構從事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2009年7月3日實施)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認證監管工作的通知》(國市監認證〔2019〕102號)(2019年5月14日實施) |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認證認可監管部門 | 獲證組織 | 認證活動及結果合規性、有效性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50 | 商標代理機構主體資格、執業行為進行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六十八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 | 縣級以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 商標代理機構 | 商標代理機構主體資格、執業行為進行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51 | 專利代理機構主體資格和執業資質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專利代理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 | 縣級以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 專利代理機構 | 專利代理機構主體資格和執業資質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52 | 藥品零售環節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藥品管理法》第五章、第十章,《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三章,《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湖南省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第二章。 | 縣級市場監管局藥品監管部門 | 藥品零售企業 |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主體資格、經營范圍和經營行為規范性檢查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4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53 | 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第二類、第三類)的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器械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有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實施檢查、抽取樣品 | 縣級市場監管局藥品監管部門 |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 | 經營企業證照與人員、設施設備配備情況、購進驗收管理、銷售管理等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54 | 對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和藥品使用單位使用藥品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為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隱瞞。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備案的中藥制劑品種的不良反應監測,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備案的中藥制劑品種配制、使用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含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下同)依法對藥品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局藥品監管部門 |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 | 醫療機構藥品購進驗收管理、藥品儲存保管管理、特殊藥品管理情況、藥品質量管理等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55 | 對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的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 縣級市場監管局藥品監管部門 |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 | 使用單位證照與人員、設施設備配備情況、購進驗收管理、銷售管理等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56 | 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配送單位和疫苗接種單位的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條第二款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疫苗研制、生產、儲存、運輸以及預防接種中的疫苗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法對免疫規劃制度的實施、預防接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局藥品監管部門 |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配送單位和疫苗接種單位 | 疫苗人員及制度、疫苗儲存、運輸的設施設備要求及管理維護、冷鏈設備檔案、疫苗儲存的要求、儲存疫苗溫度監測和記錄要求、異常疫苗的處置等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57 | 對互聯網藥品信息網站及其持證單位(藥品類)的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和藥品使用單位使用藥品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為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隱瞞;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含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下同)依法對藥品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第三方平臺和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局藥品監管部門 | 互聯網藥品經營者 | 對《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持證單位(藥品類)中的藥品零售企業、醫療機構、其他類型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是否按照“線上線下一致”原則開展藥品網絡銷售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58 | 對醫療器械網絡銷售備案企業及《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持證單位的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和藥品使用單位使用藥品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為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隱瞞;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含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下同)依法對藥品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第三方平臺和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局藥品監管部門 | 醫療器械網絡經營者 | 是否按照“線上線下一致”原則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59 | 對化妝品經營進行監督檢查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條;《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牙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化妝品檢查管理辦法》第四條 | 縣級市場監管局化妝品監管部門 | 化妝品經營使用單位 | 1.進貨查驗記錄制度;2.標簽標識合規性;3.是否經營過期或未注冊產品;4.其他違法行為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根據省局工作要求調整檢查頻次 |
說明: 1.本清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2.嚴禁本系統省、市、縣三級行政執法機關(含所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對同一檢查對象進行重復行政檢查。 3.本機關對于未列入清單的涉企行政檢查事項一律不得實施行政檢查;違規實施的,企業有權拒絕接受檢查,并可以向本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聯系電話:0734-5222309;電子郵箱:532297188@qq.com)和縣司法局(聯系電話:0734-5222481,電子郵箱:hdsffz2011@163.com)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