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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衡陽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25-03-01
衡陽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政府合同風險,保障財政資金使用和公共資源、公共資產利用安全,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合同,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含代管機構)、派出機構、事業單位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民事合同、行政協議、區域合作協議、涉外協議,以及其他涉及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意向書、備忘錄等法律文件。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含代管機構)、派出機構、事業單位在政府合同的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履行、監管、備案歸檔和責任追究中的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應對突發事件采取緊急措施訂立政府合同的,不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政府合同管理工作,遵循統一規范、分級管理、全程監管的原則。
以市人民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由起草單位或主要履行單位作為合同承辦單位負責合同管理。非以市人民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按照"誰訂立、誰管理"的原則,由訂立單位或主要履行單位作為合同承辦單位負責合同管理。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全程參與政府合同的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履行、監管、檔案管理等過程。以市人民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在合同起草前先報請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同意。
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政府合同,由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負責對全市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第五條 政府合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政府合同管理情況,納入法治建設督察范圍。
第二章 合同談判和起草
第七條 在合同談判和起草前,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資產信用等進行調查,做好合同內容的可行性分析。政府合同擬以市人民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要堅持審慎和從嚴控制原則,嚴格審查合同相對方資質條件,原則上不得簽訂無實際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
政府合同談判和起草過程中,應當通知合同相對方的法制審核人員或者法律顧問全程參與。
政府合同內容涉及其他部門、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有關部門、單位意見,并將其意見作為重要參考。
第八條 談判和起草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合法性審查機構和公職律師作用。以市人民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的談判,通知市司法局派員參加或通知政府法律顧問參加;非以市人民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的談判,合同承辦單位應當通知本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機構、人員,公職律師或者法律顧問參加。
第九條 合同承辦單位起草政府合同,國家、省、市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以合同示范文本為基礎進行充分協商。合同所涉項目無示范文本的,合同的基本條款、各方的具體權利與義務等內容應當協商確定。
第十條 政府方作為一方主體簽訂的民事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姓名)和住所等基本情況;
(二)標的,數量,質量;
(三)價款或者報酬;
(四)合同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的變更、解除及終止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
(八)解決爭議的辦法;
(九)合同的訂立及生效日期;
(十)其他必要條款。
該類政府合同還應當根據需要,明確送達條款、保密條款等內容,避免國家和商業秘密泄露、公共數據和個人隱私被盜、國家和公共利益受損等情況發生,預防合同風險。
除法律規定的情形之外,政府方簽訂的民事合同應優先約定選擇政府方所在地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管轄。
第十一條 特許經營協議、征收征用補償協議、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保障性住房租賃及買賣協議、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等行政協議內容除應具備民事合同的基本條款外,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 不同行政區劃的政府及部門之間因區域合作需要,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簽訂的經濟、環境保護、技術、能源、法律合作、公共服務等區域合作協議,不得超越法定職權、減除或轉移法定義務,具體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與外國地方政府或部門簽訂的國際友城協議,與國(境)外企業、個人、非政府組織簽訂的涉及文化、旅游、科技、經貿等方面的協議,應當按規定向上級政府、部門報告,不得超越法定職權或違反外事管理的有關規定。簽訂招商引資協議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等關于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管理的有關規定。
涉外協議條款及相關文本應當使用中文書寫,確有必要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語言文本的,應當明確約定以中文文本為準。
涉外招商引資協議還應當明確約定優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章 合同審查和簽訂
第十四條 政府合同在訂立前,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根據本辦法規定對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即經濟技術可行性)、風險性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評估,有效防控合同風險。
第十五條 建立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制度。未經合法性審查通過,不得對外簽訂政府合同。
以市人民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非以市人民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由合同承辦單位的合法性審查機構、人員進行合法性審查,沒有合法性審查機構或人員的,可由公職律師、法律顧問進行審查。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含代管機構)、派出機構、事業單位經授權、委托后對外簽訂的政府合同,由接受授權、委托后對外簽訂合同的單位的合法性審查機構或人員進行合法性審查,沒有合法性審查機構或人員的,可由公職律師、法律顧問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政府合同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擬簽訂的合同文本及其電子文檔;
(二)合同的起草說明(包括起草背景、起草過程、訂立依據、主要內容);
(三)合同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
(四)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五)訂立合同的依據、批準文件及背景材料;
(六)市人民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需同時提交合同承辦單位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七)合法性審查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機構可以要求補充,或者退回。
第十七條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內容一般包括:
(一)合同主體是否適格;
(二)合同訂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內容是否超越職權或者授權、委托范圍;
(四)合同內容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相抵觸,是否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
(五)合同內容是否顯失公平;
(六)合同主要條款是否完備,表述是否嚴謹;
(七)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合同是否經過公平競爭審查;
(八)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政府合同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對法律、行政法規尚無明確禁止的探索性改革事項,可以在合法性審查機構提示法律風險后,提交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對涉及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行政協議,在開展合法性審查時,應重點審查以下方面:
(一)涉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內容是否已征求該部門意見并達成一致;
(二)涉及市場準入、土地價格、稅收返還、財政獎補、規費減免、擔保貸款、資源配置及基礎設施配套等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規定;
(三)需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競爭性談判等法定程序訂立政府合同的,是否采用公開競爭方式選擇經營者,其經營范圍、形式、期限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四)合同是否載明政府一方享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維護法定權益需要可以單方變更、終止合同的權利。
第十九條 合法性審查機構在審查過程中,有權要求相關單位補充資料、說明情況,并可以委托有關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評估論證。
政府合同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自收到完整資料之日起算。合同所涉金額巨大、法律關系復雜、履行中可能存在重大法律風險的,可以相應延長審查期限;需要補充報送材料或委托有關專家、專業機構評估論證的,由此延長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二十條 建立政府合同合理性(即經濟技術可行性)審查制度。政府合同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由合同承辦單位對財政資金使用計劃方案是否符合現行財稅獎勵、補貼政策及財政資金監管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財政承受能力、項目投入產出分析要充分征求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意見。涉及相關專業技術規范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對合同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行業法規、政策規定以及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審查把關,提出意見。
第二十一條 建立政府合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對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項目運營模式風險較高的合同,或者項目涉及金融、技術、社會穩定、公共安全和生態環境等專業性較強的合同,由合同承辦單位負責進行風險評估,必要時可以委托相關部門、專家或者專業機構開展第三方風險評估。
第二十二條 擬簽訂屬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的政府合同,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履行政府常務會議、局務(委務)會議集體審議等決策程序。
需要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或者依法應當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應當按程序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或者依法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 涉及重大政策扶持、重大財政支出或可能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非以市人民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重大合同(具體范圍由承辦單位制定清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合同承辦單位在履行好本單位決策程序后,應當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簽訂,有主管部門的,應先報主管部門同意。
市屬國有企業對外簽訂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按規定報市國資委審批備案,特別重大的還應按規定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大、特別重大經濟合同的具體標準,由市國資委制定清單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政府合同經批準后,由合同訂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授權的其他負責人代表單位簽字,并加蓋單位行政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四章 合同履行和監管
第二十五條 政府合同簽訂后,合同承辦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依法、全面、誠信履行合同,并督促合同相對方全面履行合同。
主要履行單位與起草(訂立)單位不一致的,由起草(訂立)單位牽頭對政府合同的全面履行進行督促指導。主要履行單位采取措施依法全面、誠信履行合同,并督促合同相對方全面履行合同。
第二十六條 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啟動預警機制,及時收集、保存、固定相關證據材料,及時行使不安抗辯權、合同解除權、違約責任追究權等法定權利,履行告知等法定義務,采取預防措施,防范合同風險的發生:
(一)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修改或者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對方出現違約行為,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相對方財務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
(六)合同相對方預期違約的;
(七)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出現其他合同風險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合同糾紛。經協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經協商或者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屬于行政協議范疇的,爭議解決按照行政協議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政府合同應當及時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解決。
第二十八條 在政府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集體討論決定及法定審批程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放棄政府、部門的合法權益或者增設己方義務。
第二十九條 政府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合同全生命周期履約監管機制,對合同進行動態管理,及時梳理政府合同權利義務內容,嚴格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節點履行合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主管單位報送政府合同目錄和合同履行情況。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對合同履約過程中政府方存在的問題及時報告、協調,提出意見建議;對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進行全程跟蹤,出現履約風險時應及時提醒、約束、催辦和報告。
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的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第二十六條情形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提交預警報告和處理預案,并同時抄送市司法局。
第三十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建立政府合同定期評估制度,每年一月對上一年度本單位簽訂的政府合同及本單位承辦的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簽訂的政府合同,進行簽訂、履行等方面的全面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同時抄送市司法局。
第三十一條 市司法局是政府合同全生命周期履約監管和定期評估工作的指導機構,負責及時督促政府合同承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上述職責。
第五章 備案和歸檔
第三十二條 政府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檔案材料,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并及時歸檔:
(一)合同正式文本、補充合同;
(二)合同相對方的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的材料;
(三)合同談判、協商材料;
(四)合同訂立的依據、批準文件;
(五)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意見、集體討論、表決等材料;
(六)合同履行中的往來函件和資料;
(七)法院裁判文書、仲裁機構裁決文書、調解文書等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材料;
(八)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第三十三條 市司法局建立政府合同管理目錄庫,對所有政府合同進行入庫管理。
以市人民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在簽訂后30日內,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將正式簽署的文本報市人民政府存檔、送市司法局備案。非以市人民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合同承辦單位按年度向市司法局報送合同目錄,市司法局按年對各合同承辦單位的合同歸檔、備案情況進行匯總,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訂立補充協議或者變更、解除合同,或者對合同糾紛進行處理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將相關材料按本辦法規定報送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含代管機構)、派出機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當向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報請同意而未報請同意即訂立合同的;
應當對合同相對方資質條件進行調查而未調查,或調查結果嚴重失實的;
應當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及風險評估而未審查、評估,或審查、評估結果嚴重失實的;
應當進行定期評估而未評估、評估走過場,或評估發現問題未及時采取措施造成損失的;
違反保密要求,擅自披露或者對外提供有關政府合同的信息、材料的;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承擔評估論證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有關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含代管機構)、派出機構、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單位政府合同管理細則。
各縣市區政府合同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