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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南省統計局 ???? 發布時間:2025-01-06
關于印發《湖南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各市州統計局、調查隊: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統計法律法規,推進統計執法規范化發展,湖南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湖南調查總隊聯合制定了《湖南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湖南省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湖南調查總隊
2023年12月25日
湖南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統計行政處罰行為,確保統計行政處罰客觀公正、合法合理,有效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裁量基準。
第二條 全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對統計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裁量基準。
第三條 實施統計行政處罰應當遵循法定、公正、公開、公平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合法、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第四條 實施統計行政處罰時,應當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結合統計執法具體情況,決定統計行政處罰的種類以及幅度,做到過罰相當。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步驟:
(一)結合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性等因素,界定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根據不同處罰對象、不同違法行為,初步確定適用的統計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本裁量基準,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是否具有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本裁量基準,決定是否對統計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以及予以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二章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 拒絕提供統計資料的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下:
(一)情節一般的情形:在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中,拒絕提供統計資料,但未對相關工作造成影響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情節較重的情形:在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中,拒絕提供統計資料,對相關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有影響但影響較小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情形:在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中,拒絕提供統計資料,并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方法,或者嚴重影響相關工作正常開展,或者1年內被責令改正3次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在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中,拒絕提供統計資料,并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方法,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影響特別大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下:
(一)情節一般的情形:經催報,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供統計資料,但在催報規定期限期滿后1日內提供統計資料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情節較重的情形:經催報,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供統計資料,但在催報規定期限期滿后2日內提供統計資料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情形:經催報,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供統計資料,但在催報規定期限期滿后3日內提供統計資料的,或1年內被責令改正3次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經催報,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供統計資料,但在催報規定期限期滿后超過3日以上提供統計資料的,或者對相關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下:
(一)情節輕微的情形:違法比例在10%以下的,或違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縣級匯總戶平均數10%以下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可以予以通報。價值量指標違法數額在5億元以上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
(二)情節一般的情形:違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且違法數額在縣級匯總戶平均數10%以上的,或違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縣級匯總戶平均數10%以下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價值量指標違法數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可不予罰款;違法數額在50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數額在5億元以上的,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較重的情形:違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縣級匯總戶平均數10%以上的,或違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縣級匯總戶平均數10%以下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價值量指標違法數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數額在50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數額在5億元以上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情節嚴重的情形:違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違法數額在縣級匯總戶平均數10%以上的,或違法比例在90%以上,且違法數額在縣級匯總戶平均數10%以下的,或1年內被責令改正3次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價值量指標違法數額在5億元以下的,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數額在5億元以上的,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違法比例在90%以上的,且違法數額在縣級匯總戶平均數10%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價值量指標違法數額在5億元以下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數額在5億元以上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提供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下:
(一)情節輕微的情形:同一張統計報表中應填報而未填報的指標數占應填指標數10%以下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情節一般的情形:同一張統計報表中應填報而未填報的指標數占應填指標數10%以上20%以下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較重的情形:同一張統計報表中應填報而未填報的指標數占應填指標數的20%以上30%以下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情節嚴重的情形:同一張統計報表中應填報而未填報的指標數占應填指標數的30%以上60%以下的,或1年內被責令改正3次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同一張統計報表中應填報而未填報的指標數占應填指標數的60%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拒絕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下:
(一)情節一般的情形:超過統計檢查查詢書規定的期限作出答復但未對相關工作造成影響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情節較重的情形:超過統計檢查查詢書規定的期限作出答復,對相關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有影響但影響較小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情形:超過統計檢查查詢書規定的期限作出答復,對相關工作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較大的,或1年內被責令改正3次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超過統計檢查查詢書規定的期限未答復,對相關工作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影響特別大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下:
(一)情節一般的情形:當事人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內容和查詢的問題一致,但其答復內容部分與實際不符,或對其答復的內容部分沒有或不能提供依據。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情節較重的情形: 當事人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內容與查詢的問題不一致,但基本相關,并且提供了其答復內容的相關依據,符合實際情況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情形:當事人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內容與查詢的問題一致,但其答復內容與實際不符,或對其答復的內容沒有或不能提供依據,或1年內被責令改正3次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當事人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內容與查詢的問題不一致,其答復內容與實際不符,或對其答復的內容沒有或不能提供依據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下:
(一)情節一般的情形:在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中,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但未對相關工作造成影響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情節較重的情形:在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中,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對相關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有影響但影響較小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情形:在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中,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并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或者嚴重影響相關工作正常開展,或者1年內被責令改正3次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在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中,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并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影響特別大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下:
(一)情節一般的情形: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但未對相關工作造成影響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情節較重的情形: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造成不良后果或有影響但影響較小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情形: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較大的,或1年內被責令改正3次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影響特別大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下: 
(一)情節一般的情形: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但未對相關工作造成影響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情節較重的情形: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造成不良后果或有影響但影響較小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情形: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且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較大的,或1年內被責令改正3次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且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方法,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影響特別大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二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下:
(一)情節一般的情形:一年內第1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二)情節較重的情形:一年內第2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情形:一年內3次以上遲報統計資料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下:
(一)情節一般的情形: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但有其他相關資料能直接證明其統計數據真實準確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情節較重的情形: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但有其他相關資料能間接證明其統計數據基本符合實際情況,但不能證明其數據是否準確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情形: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并且沒有其他相關資料能證明其統計數據是否真實準確的。
處罰基準: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從事涉外統計調查的單位、個人,由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調查,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涉外統計調查資格,撤銷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批準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違法涉外統計調查的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下:
(一)情節一般的情形:違法從事涉外統計調查,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調查,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情節較重的情形:違法從事涉外統計調查,造成不良后果或有影響但影響較小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調查,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情形:違法從事涉外統計調查,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較大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調查,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0萬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暫停或取消涉外統計調查資格,撤銷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批準決定。
第三章 基本裁量規則
第十八條 本裁量基準中的違法比例是指違法數額與應報數額的比例。其中違法數額是指統計調查對象單個統計指標具體上報數額與應報數額的差額絕對值,應報數額是指統計調查對象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應當報送的具體數額,統計調查對象上報指標未填報的,其上報數額視同為0。
對單個檢查對象的單次檢查中,有2項以上指標出現差錯,視違法比例、違法數額具體情況,選取裁量檔次較高的指標進行裁量。
第十九條 價值量指標是指計量單位為貨幣單位的統計指標,其他指標是指價值量指標以外,計量單位不是貨幣單位的統計指標。其他指標違法情節嚴重程度和處罰基準,參照價值量指標認定的標準,結合指標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程度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行為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由于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實施者的原因導致發生統計違法行為,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主動提供證據并經查實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受外部干預實施統計違法行為的;
(二)執法檢查時主動坦白統計機關尚未掌握的統計違法問題的;
(三)違法數額對本地區或者本部門統計數據影響較小且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受他人脅迫或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主動減輕或消除統計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影響的;
(六)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行政處罰:
(一)最近兩年內有統計違法記錄,再次實施統計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數額對該指標所屬縣級匯總數影響較大,在縣級匯總戶平均數60%以上的;
(三)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從輕處罰是指不改變違法情節認定,在基礎裁量檔次幅度內給予較輕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降低違法情節認定,低于基礎裁量檔次給予處罰,但不超過一個檔次。從重處罰是指不改變違法情節認定,在基礎裁量檔次幅度內給予較重的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裁量基準所稱"縣級匯總戶平均數"是指縣級匯總數按照實際上報數據戶數的平均數,其中"縣級"是指按照國家聯網直報系統設立的縣級數據處理地,包括國家設立的縣級行政區劃和國家統計局批準設立的開發區、園區等,但不包括省級及以下自行設立的其他數據處理地;"縣級匯總數"是指縣級單位同專業同表號同指標同時期的匯總數;"實際上報數據戶數"是指檢查期別上報數不為0的戶數。
本裁量基準中"X年內"等均指自然年度。
本裁量基準中"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裁量基準以外的統計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裁量基準自2024年1月8日起實施,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統計局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的《湖南國調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