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衡東縣衛生健康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

來源:湖南省衡東縣衛生健康局 ???? 發布時間:2023-06-25

關于印發《衡東縣衛生健康領域




關于印發《衡東縣衛生健康領域

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


機關各股室、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免罰輕罰的規定,完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提升行政執法機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衡東縣司法局下發的《關于貫徹落實免罰輕罰規定進一步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實施意見》(東司發[2023]1號)精神,制定《衡東縣衛生健康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現將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免罰清單》的適用

《免罰清單》中的"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免罰"分為兩個層面:"輕微不罰"和"首違不罰"。"輕微不罰"是指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首違不罰"是指行政相對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免罰清單》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裁量說理的內容,不得直接或者單獨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二)行政相對人有《免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免予處罰后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或者當事人未在期限內整改到位、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再適用免予處罰。

(三)不排除其他不予處罰的情形。未列入《免罰清單》的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四)對主體申請、適用條件初核、整改等工作情況,要詳細記錄在案,確保有據可查。對于通過實名舉報、其他部門移送或上級交辦方式獲得的案件線索,應及時將適用免罰的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并告知案件線索來源方。

二、工作要求

(一)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對《免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執法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綜合判斷,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及《湖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等規定進行認定,不得創設。

(二)嚴格落實及時糾正。主體發生《免罰清單》規定的違法行為,符合條件后雖可以不予處罰,但禁止因此放松監管要求。應當責令行政相對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簽署承諾書,執法機構對整改情況調查核實后,不予處罰的可以不予處罰。

(三)堅持免罰不免責,采取預警、提醒等柔性措施加強對違法主體的教育、指導和宣傳,幫助相對人及時糾錯改正,使之在社會商譽、誠信體系、資格認定、優惠政策享受等方面不受影響,避免企業因小過失貽誤大發展。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要建立執法回訪制度,強化免罰輕罰"后監管",及時對市場主體適用"免罰輕罰清單"后的改正情況進行復查,細化"同一事項再次違法"后的執法標準。確保柔性執法切實發揮警示與教育作用,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法治精神,依法維護健康良好的營商環境。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衡東縣衛生健康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

2、承諾書;

3、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審批表;

4、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案件統計表


衡東縣衛生健康局

                         2023年4月17日

附件1

衡東縣衛生健康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

                                                     

序號

輕微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處罰依據

不予處罰條件

免罰內容

1

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                                                                                                                                                                                                                                                                             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

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警告

2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 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三)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警告

3

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第六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五)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

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警告

4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警告

5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警告

6

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警告

7

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警告

8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警告

9

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警告

10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警告

11


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警告

12

12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警告

13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警告

14

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補辦校驗手續的

免予警告

15

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警告

16

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作。《公共衛生場所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警告

17

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警告

18

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警告

19

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警告

20

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警告

21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要求。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警告

22

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警告

23

未按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九)未按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警告

24

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報告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三十三條 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機構報告: 

(一)發現傳染病、突發不明原因疾病或者異常健康事件; 

(二)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 

(三)發現可能與藥品、醫療器械有關的不良反應或者不良事件; 

(四)發現假藥或者劣藥; 

(五)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免予警告

25

醫療機構未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專門組織或者未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二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及專科疾病防治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應當下設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的專門組織,由醫務、質量管理、藥學、護理、院感、設備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臨床、管理、倫理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該專門組織的負責人由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由醫務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審定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目錄和手術分級管理目錄并及時調整;

(三)對首次應用于本機構的醫療技術組織論證,對本機構已經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定期開展評估;

(四)定期檢查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各項制度執行情況,并提出改進措施和要求;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其他醫療機構應當設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小組,并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暫停或者停止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專門組織或者未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的;

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免予警告

26

醫療機構未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相關規章制度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制度,包括目錄管理、手術分級、醫師授權、質量控制、檔案管理、動態評估等制度,保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和安全。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暫停或者停止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二)未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相關規章制度的;

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免予警告

27

醫療機構未按照要求向國家和省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報送相關信息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全國和省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逐例報送限制類技術開展情況數據信息。

各級、各專業醫療質量控制組織應當充分利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加大數據信息分析和反饋力度,指導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安全。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暫停或者停止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六)未按照要求向國家和省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報送相關信息的;

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予警告

28

醫療機構未將相關信息納入院務公開范圍向社會公開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開展的限制類技術目錄、手術分級管理目錄和限制類技術臨床應用情況應當納入本機構院務公開范圍,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暫停或者停止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七)未將相關信息納入院務公開范圍向社會公開的;

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予警告

29

醫療機構未按要求保障醫務人員接受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權益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醫務人員參加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創造條件,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人才隊伍的建設和培養。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首次在本醫療機構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的規范化培訓工作。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暫停或者停止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八)未按要求保障醫務人員接受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權益的。

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予警告

30

投訴管理混亂

《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暢通、便捷的投訴渠道,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處理程序、地點、接待時間和聯系方式。

鼓勵醫療機構加強輿情監測,及時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訴求。

《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二)投訴管理混亂的;

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予警告

31

未按規定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

《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完善醫患溝通內容,加強對醫務人員醫患溝通技巧的培訓,提高醫患溝通能力。

醫務人員對患者在診療過程中提出的咨詢、意見和建議,應當耐心解釋、說明,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對患者就診療行為提出的疑問,應當及時予以核實、自查,并與患者溝通,如實說明情況。

《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三)未按規定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的;

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予警告

32

未設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或者工作組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八條 二級以上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應當設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機構臨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員由院長或者分管醫療的副院長擔任,成員由醫務部門、輸血科、麻醉科、開展輸血治療的主要臨床科室、護理部門、手術室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醫務、輸血部門共同負責臨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其他醫療機構應當設立臨床用血管理工作組,并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設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或者工作組的;

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予警告

33

未擬定臨床用血計劃或者一年內未對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考核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科學制訂臨床用血計劃,建立臨床合理用血的評價制度,提高臨床合理用血水平。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二)未擬定臨床用血計劃或者一年內未對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考核的;

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予警告

34

未建立醫務人員臨床用血和無償獻血知識培訓制度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培訓制度,加強對醫務人員臨床用血和無償獻血知識的培訓,將臨床用血相關知識培訓納入繼續教育內容。新上崗醫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臨床用血相關知識培訓及考核。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五)未建立醫務人員臨床用血和無償獻血知識培訓制度的;

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予警告

35

未建立科室和醫師臨床用血評價及公示制度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科室和醫師臨床用血評價及公示制度。將臨床用血情況納入科室和醫務人員工作考核指標體系。

禁止將用血量和經濟收入作為輸血科或者血庫工作的考核指標。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六)未建立科室和醫師臨床用血評價及公示制度的;

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予警告

36

未建立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建立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的;

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予警告

37

未按照規定向勞動者公開職業病診斷程序;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職業病診斷應當公開職業病診斷程序和診斷項目范圍,方便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二)未按照規定向勞動者公開職業病診斷程序的;


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予警告

注:除上述規定情形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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