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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衡東縣應急管理局 ???? 發布時間:2022-12-12
衡東縣應急管理局
關于印發《衡東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局機關各股室、局屬各單位:
《衡東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已經局黨委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東縣應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衡東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切實做到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章、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各行政執法承辦股室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將我局相應的行政執法職責、依據、范圍、權限、程序、結果、救濟方式等行政執法內容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制度。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全面、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執法基本信息公開堅持"誰執法、誰公示"以及"誰執法、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由各行政執法承辦股室對相關信息進行公示。
第二章 公示公開內容
第一節 事前公示內容
第五條 事前主動公開我局行政執法主體名稱、機構性質、經費來源、隊伍編制狀況、主體類別、執法職責和權限、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訴舉報電話、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執法依據、執法程序、監督方式、救濟渠道等信息,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新立、修改、廢止)和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動態調整。
第二節 事中公示內容
第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應當佩戴或者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第七條 主動公示許可或者服務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申請材料清單、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證照發放、表格下載方式、監督檢查、咨詢渠道、投訴舉報、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狀態查詢,行政征收、行政收費標準和減、免、緩的條件、標準和審批或者辦理程序。
第三節 事后公示內容
第八條 主動公開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包括執法對象、執法方式、執法內容、執法決定等內容。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應當予以公開,接受社會
監督。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不予公開:
(一)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二)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的執法信息;
(四)上級部門認為不適宜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決定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示公開載體
第十條 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原則,以網絡平臺和政府文件為主要載體,不斷拓展公開渠道方式,全面、準確、及時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網絡平臺。主要包括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信用中國"平臺等現代化信息傳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簡報、法規文件匯編等。
(三)傳統媒體。主要包括報刊、廣播、電視等。
(四)辦公場所。主要包括服務窗口、辦事大廳電子顯示屏、門廳、信息公開欄、專欄、咨詢臺等。
第四章 公示公開程序
第一節 事前公開程序
第十一條 編制責任清單、權力清單等,全面、準確梳理行政執法主體、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等事前公開內容,報相關部門審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編制《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相關文件,明確抽查主體、依據、對象、內容、方式等須事前公開的內容,報相關部門審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編制本機關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明確具體操作流程;編制行政執法服務指南,明確行政執法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優惠政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監督方式、責任追究、救濟渠道、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等內容,方便群眾辦事。
第十四條 新公布、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或者執法承辦股室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要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生效、廢止或者股室職能調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二節 事后公開程序
第十五條 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及時、客觀、準確、便民。
第十六條 各類行政執法決定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對公開的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已經公開的原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時撤下公開的原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三節公示機制
第十八條 構建分工明確、職責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執法公示運行機制,各承辦股室要確定專人負責公示內容的梳理、匯總、傳遞、發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九條 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應當進行內部審核,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對擬公示的信息依法進行審查,未經局領導批準不得發布。
第二十條 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應及時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