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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衡東縣應急管理局 ???? 發布時間:2022-12-12
衡東縣應急管理局
關于印發《衡東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通知
局機關各股室、局屬各單位:
《衡東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已經局黨委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東縣應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衡東縣應急管理局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第一條 為推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實現行政執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等法律、法規、規章、文件的規定,
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整個過程中,形成行政執法文書(含電子數據)等文字記錄和拍照、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音像記錄的活動。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應堅持嚴格依法、全面客觀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執法文書等記錄格式、內容和要求,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的,應對申請進行登記。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依職權啟動行政執法,法律、法規和規章有立案等內部審批程序規定的,應制作內部審批表等相應文書,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因情況緊急依法先啟動行政執法的,應在行政執法程序啟動后2日內補辦相關手續。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開展調查和行政檢查,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記錄,國家和省市上級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詢問(調查)當事人或者證人的,制作詢問(調查)筆錄等文字記錄;
(二)實施現場檢查(勘驗)的,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字記錄;
(三)實施抽樣取證的,制作抽樣物品清單等文字記錄;
(四)實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物品(財產)清單等文字記錄;
(五)組織聽證的,制作聽證通知書(公告)、聽證筆錄等文字記錄;
(六)委托檢驗(檢測、檢疫、鑒定、評審)的,制作檢驗(檢測、檢疫、鑒定、評審)委托書;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記錄。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和行政檢查的,行政執法機關應記錄具體情況。
第八條 除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口頭告知的以外,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的,應制作告知書或者在詢問(調查)筆錄、行政強制措施現場筆錄中予以記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進行口頭陳述、申辯的,應制作陳述、申辯筆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口頭放棄陳述、申辯的,應記錄具體情況。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交的陳述、申辯和放棄陳述、申辯的書面材料,行政執法機關應予以保存。
第九條 詢問(調查)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抽樣物品清單、查封(扣押)物品(財產)清單、聽證筆錄、陳述申辯筆錄(口頭放棄陳述申辯記錄)等直接涉及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權利、義務的記錄,行政執法機關應交由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字確認。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拒絕簽字確認的,行政執法機關應記錄具體情況。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作出行政執法決定,需要采用書面形式的,應制作行政執法決定書,并由負責人簽署審批意見。經集體討論的,應記錄集體討論情況;經案審委審核的,應制作法制審核意見書或者在內部審批件上載明審核意見。
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執法人員應按照規定報本機關執法股備案。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記錄:
(一)直接送達的,制作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簽收;
(二)留置送達的,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情況,并可以根據依法采取的留置送達的具體情形,以拍照、錄像、錄音等相應方式予以記錄;
(三)郵寄送達的,留存付郵憑證和回執;被郵政企業退回的,記錄具體情況;
(四)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決定書除外)的,采取電話錄音、短信、截屏截圖、屏幕錄像等適當方式予以記錄;通過傳真方式送達的,還應在傳真件上注明傳真時間和受送達人的傳真號碼;
(五)委托送達的,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情況;
(六)公告送達的,記錄公告送達的原因、方式和過程,留存書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圖、拍照、錄像等適當方式予以記錄。
第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予以催告的,應記錄相關情況或者制作催告書。
當事人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要依法強制執行的,行政執法機關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記錄:
(一)行政執法機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應制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現場筆錄等文字記錄;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制作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
第十三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等不適宜音像記錄的情形外,對下列行政執法行為的實施過程,行政執法機關可以進行音像記錄:
(一)開展現場詢問(調查)、現場檢查(勘驗)、抽樣取證、聽證等調查;
(二)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物品(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方式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四)有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配合行政執法的;
(五)需要進行音像記錄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音像記錄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進行立卷、歸檔和保管。
音像記錄制作完成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信息儲存至行政執法信息系統或者專用存儲器,標明案號、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承辦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刪改、銷毀行政執法記錄。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