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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衡東縣應急管理局 ???? 發布時間:2023-04-28
衡東縣應急管理局
關于印發《衡東縣應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法制審核制度》的通知
局機關各股室、局屬各單位:
《衡東縣應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已經局黨委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東縣應急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
衡東縣應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保障縣應急管理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以下統稱"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有效,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應急管理局承辦的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活動中,依法作出重大執法決定之前,由承擔法制工作職責的內設機構對有關重大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行為。
第四條 縣應急管理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職能由法制和行政審批服務股具體負責。法制審核崗位的人員應具備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條件。原則上法制審核人員不少于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的5%,且不得少于兩人。
對涉及疑難復雜的重大執法決定的審核,可以聘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相關領域專家參加,并提交書面審核意見。
第五條 法制審核的范圍包括:
(一)行政許可類
1.擬作出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有重大利益關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決定;
2.擬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或者撤銷行政許可的決定;
3.行政許可利害關系人提出陳述、申辯的行政許可決定;
4.擬作出其他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許可決定。
(二)行政處罰類
1.擬作出對個人處罰款在1千元以上(含1千元),對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處罰款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擬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價值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3.擬作出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
4.擬作出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限制從業的行政處罰決定;
5.經聽證程序后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6.低于或高于自由裁量權標準,擬作出減輕或者加重處罰的;
7.擬作出的其他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行政強制類
1.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
2.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貨值超過2萬元或者對作業場所予以查封的;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的行政強制;
(四)其他類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六條 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修改或行政執法監督需要,本制度所規定的重大執法決定的類別和范圍(法制審核目錄清單)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第七條 本制度第五條所列重大執法決定事項,承辦機構應當在擬作出執法決定前先行初審,并按本制度規定提交法制審核職能機構進行法制審核。法制審核職能機構對重大執法決定事項進行法制審核時,應當集體研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報分管法制審核職能機構的部門負責人簽批同意后反饋承辦機構。承辦機構應當落實法制審核意見,將重大執法決定事項報請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八條 法制審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承辦機構提交辦理材料;
(二)法制審核職能機構負責人指定審核人員;
(三)審核人員對辦理材料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核意見;
(四)法制審核職能機構負責人復核并在審核意見上面簽字;
(五)審核人員返回辦理材料并出具審核意見;
第九條 承辦機構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書及相關情況說明;
(二)相關的證據材料;
(三)經過聽證、專家論證或者評審、評估的,應當提交聽證、論證或者評審、評估材料;
(四)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行政執法文書;
(五)其他相關材料;
前款第一項所指的情況說明包括:基本事實;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適用行政裁量權的情況;執法人員資格情況;證據情況;聽證、評估、鑒定的情況;承辦機構意見;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所提交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承辦機構在指定時間內補交。
第十條 重大執法決定事項法制審核主要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權限,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準確;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材料是否齊全;
(四)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依據是否準確;
(五)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執法裁量基準適用是否得當;
(七)是否說明理由或者說明理由是否充分;
(八)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九)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十)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一條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必要時可向有關執法人員了解情況,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 法制審核職能機構收到送審材料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成;案件復雜的,經分管法制審核工作的部門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
前款規定的審核期間自法制審核職能機構收到完備的送審材料的次日起計算,補充材料的期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三條 法制審核職能機構完成審核后,應當根據不同情形,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承辦機構應當對法制審核意見進行研究,作出相應處理后需再次報送進行法制審核。
(一)執法主體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說理充分、程序合法、內容和裁量適當、定性準確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執法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超出行政執法機關管轄范圍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的意見;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補充調查或者補充證據的意見,經進一步補充證據,事實仍然不清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
(四)違反法定程序,且無法補正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程序上存在輕微瑕疵或者遺漏,未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提出補正的意見;
(五)未說明理由或者說明理由不充分的,提出補正的意見;
(六)行政執法文書不規范、不完備的,提出補正的意見;
(七)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提出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意見;
第十四條 法制審核職能機構完成審核后,應當向承辦機構出具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承辦機構對法制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一次復核仍有異議的,報送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定。
第十五條 重大執法決定事項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第十六條 未按照本制度規定向法制審核職能機構報送重大執法決定事項的,由承辦機構承擔責任。法制審核職能機構對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十七條 承辦機構的承辦人員、法制審核的審核人員和審批重大執法決定的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而導致執法決定錯誤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附件1
衡東縣應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序號 | 執法項目類別 | 具體執法決定項目 | 審核重點 |
1 | 行政許可類 | 擬作出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有重大利益關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決定; | 1.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2.申請材料是否齊備; 3.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4.適用依據是否準確; 5.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
2 | 擬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或者撤銷行政許可的決定; | ||
3 | 行政許可利害關系人提出陳述、申辯的行政許可決定; | 1.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2.申請材料是否齊備; 3.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4.適用依據是否準確; 5.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6.對陳述申辯的采信是否準確。 | |
4 | 擬作出其他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許可決定。 | 1.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2.申請材料是否齊備; 3.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4.適用依據是否準確; 5.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 |
5 | 行政處罰類 | 擬作出對個人處罰款在1千元以上(含1千元),對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處罰款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 1.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2.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3.適用依據是否準確,裁量是否適當;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
6 | 擬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價值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 ||
7 | 擬作出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 | ||
8 | 擬作出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限制從業的行政處罰決定; | ||
9 | 經聽證程序后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 1.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2.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3.適用依據是否準確,裁量是否適當;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5.聽證程序是否合法,對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是否正確采信。 | |
10 | 低于或高于自由裁量權標準,擬作出減輕或者加重處罰的; | 1.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2.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3.適用依據是否準確,裁量是否適當;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5.作出減輕或加重處罰的事實、證據、依據是否清楚、確鑿、適當。 | |
11 | 擬作出的其他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處罰決定。 | 6.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7.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8.適用依據是否準確,裁量是否適當; 9.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 |
12 | 行政強制類 | 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 | 10.行政執法機關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11.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12.使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 13.是否符合采取強制措施的條件,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14.是否有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15.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齊備; 16.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事項。 |
13 | 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貨值超過2萬元或者對作業場所予以查封的; | ||
14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的行政強制。 | ||
15 | 其他類 |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 17.涉嫌犯罪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適用依據是否準確; 18.調查辦案程序是否合法。 |
16 |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明確要求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