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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衡東縣應急管理局法制股 ???? 發布時間:2021-12-06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類型: 以案釋法
案例報送時間: 2021 年 06 月 25 日
供稿(實名,單位+姓名): 衡東縣應急管理局陽程
審稿(實名,逐級): 譚晚林 劉曉紅
檢索主題詞: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類違法 以案釋法
(備選檢索主題詞:如以案釋法、普法、案例、正當防衛等)
案例報送單位: 衡東縣應急管理局
地址: 湖南省衡東縣洣水鎮崢嶸路180號
郵編: 421400
電話: 0734-5233696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25日衡東縣應急管理局工貿股行政執法人員陽程.康寨.顏家俊按照年度執法計劃對衡陽紅獅水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2021年度3月、4月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調查與處理】
2021年5月25日衡東縣應急管理局工貿股行政執法人員陽程.康寨.顏家俊按照年度執法計劃對衡陽紅獅水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2021年度3月、4月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當即依法下達了《現場檢查記錄》該公司副經理劉春桂簽字確認無異議。2021年5月27日對該公司副經理劉春桂和安全管理人員周聲根分別進行詢問,對檢查存在的問題均表示屬實,主要證據確鑿,進一步確定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存在。
主要證據:現場檢查記錄、現場檢查照片四張、詢問筆錄兩份(劉春桂、周聲根)。確定違法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18)》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處罰基準,對該單位作出處以人民幣10000(壹萬元)整的罰款。
【法律分析】
衡陽紅獅水泥有限公司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典型意義】
通過行政處罰的形式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各項規章制度,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促使企業經常督促、檢查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排查事故隱患,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上崗,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