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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衡東縣醫療保障局 ???? 發布時間:2023-11-02
衡東縣醫療保障局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預防和糾正行政執法過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活動,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監督檢查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違法履行法定職責,致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產生其他危害后果,尚不足以移送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追究其違法責任或行政紀律責任,所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第四條 在事實表述、法條引用、文書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不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正確性及效力的,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過錯。
第五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實事求是、過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二)無合法依據或者適用依據明顯錯誤的;
(三)超越法定職權的;
(四)截留或挪用查封、扣押、沒收、征收財物的;
(五)違反規定亂收費,或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接受其有償服務、購買指定商品、承擔其他非法定義務的;
(六)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上級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的;
(七)不依法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賠償、行政給付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形式:
(一)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三)誡勉談話;
(四)通報批評;
(五)取消行政執法資格;
(六)調離執法崗位;
(七)責令公開道歉;
(八)離崗培訓;
(九)責令辭去職務;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追究形式。
前款規定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形式,可單獨或者合并適用。
第八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部門應當在充分調查取證并聽取被審查人陳述和申辯的基礎上區分相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主體應承擔的過錯責任,作出責任認定結論。
過錯責任追究部門作出責任認定結論,應當由審查人員、復核人員簽字,加蓋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部門印章,報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部門應當根據責任認定結論作出相應的責任追究決定。對涉嫌違紀、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不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決定,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決定應當在15日內作出;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接受復核和申請的部門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可以停止執行。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衡東縣醫療保障局
2022年10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