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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南省醫療保障局 ???? 發布時間:2024-07-18
HNPR-2024-36006
關于印發《湖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的通知
湘醫保發〔2024〕14號
各市州醫療保障局:
????為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原裁量基準適用情況,我局重新制定了《湖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醫療保障局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號)、《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醫保發〔2021〕35號)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實施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的權限。
????本辦法所稱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有行政裁量權的內容進行細化、量化,從而形成的具體適用規則和標準。
????第三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公正、公開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堅持處罰法定、程序正當的原則,依法合理行使裁量權。
????第四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第五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與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違法行為,同一行政區域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第二章??行政處罰裁量檔次的劃分及其適用情形
????第六條 ?根據違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將違法行為劃為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較重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等四種情形,分別對應“輕微(D檔)”“一般(C檔)”“較重(B檔)”“嚴重(A檔)”四個裁量階次。
????符合法定不予處罰,依法不予處罰。符合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情形的,應當免罰減罰輕罰。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處罰:
????(一)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減輕基金使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
????(五)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六)主動投案向行政機關如實交代違法行為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三)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的;
????(四)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實施規則及程序
????第十一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給予從輕處罰、一般處罰、較重處罰、從重處罰的,應當在法定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選擇相應的行政處罰;給予減輕處罰的,依法在法定行政處罰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
????第十二條??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可以選擇單處或者并處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選擇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應當并處,或者應當先沒收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處罰的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并同時規定了最低罰款數額和最高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應低于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中間值,從重處罰應高于中間值,減輕處罰應低于最低罰款數額。
????(二)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并同時規定了最低罰款倍數和最高罰款倍數的,從輕處罰應低于最低罰款倍數和最高罰款倍數的中間倍數,從重處罰應高于中間倍數,減輕處罰應低于最低罰款倍數。
????第十四條? 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應當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最高檔次實施處罰。
????同時具有兩個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情節的、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最低檔次實施處罰。
????同時具有三個及以上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情節的、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在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幅度內按最低檔次的0.5倍實施減輕處罰。
????同時具有從重和從輕或減輕情節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主要情節確定對應的處罰幅度,綜合考慮后實施處罰。
????符合免予處罰情形的,優先適用免罰裁量。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終結后,需要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并擬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擬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載明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并說明行政處罰決定裁量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六條??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要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七條??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湖南省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監督
????第十八條??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健全規范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制度,通過集體討論、法制審核、結果公開等方式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情況的監督。上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要建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等制度,加強對下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行政處罰裁量違法或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九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與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時期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相同或者相近,所受行政處罰差別較大的;
????(三)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給予處罰或未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情形的。
????第二十條??因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當,導致醫療保障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構成執法過錯的,應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是全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執行的指導性文件,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醫療保障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對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湖南省醫療保障局依據本辦法制定《湖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和《湖南省醫保領域免予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免罰清單》)。《裁量基準》《免罰清單》對有關違法行為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應當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要求,結合案件實際,綜合考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4年4月26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湖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湘醫保發〔2021〕66號)同步廢止。
????附件:1.湖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湖南省醫保領域免予行政處罰清單
(2024年4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