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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衡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發布時間:2018-11-23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7]28號)和《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住宅產業化的實施方案》(衡政辦發[2015]75號)等有關規定,加快推進全市裝配式建筑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市范圍內從事裝配式建筑的科研、設計、開發、生產、施工等相關企業以及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的項目,均適用于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科研、辦公、酒店、綜合樓、工業廠房,適合工廠預制的地下綜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園林綠化的輔助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項目,應當采用裝配式技術建造,且單體預制率不低于30%。對建筑結構型式確實不能采用裝配式建筑方式的項目,應進行專家論證,經衡陽市裝配式建筑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采用傳統方式建造。
第四條 政府投資的機場、車站、影劇院、體育館、展覽館等大空間大跨度公共建筑、工業廠房和市政橋梁等應采用裝配式鋼結構建筑。易地扶貧搬遷、危房改造集中安置等建設項目按照物美價廉、經久耐用的原則,大力推廣以輕型鋼結構為主的農村裝配式建筑,風景名勝旅游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要發展現代木結構裝配式建筑。
第五條 社會投資的單體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且適合采用裝配式的文化、體育、教育、醫療等公共建筑以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層建筑應優先采用裝配式鋼結構建筑。本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鼓勵采用裝配式技術建造。
第六條 衡陽市裝配式建筑工作領導小組是市人民政府推進全市裝配式建筑工作的指導協調機構。主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秘書長任副組長,成員單位包括市發改、財政、經信、科技、國土、住建、規劃、交通運輸、商務、質監、國稅、地稅和交警等部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領導小組每半年一次組織召開裝配式建筑項目安排會,按照政府投資類房建項目和商品房項目分別安排裝配式建筑項目計劃。
第七條 市住建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成立衡陽市裝配式建筑專家委員會,受委托提供全市裝配式建筑技術審查、評估和論證等咨詢服務。專家委員會出具的審查、評估和論證意見作為認定裝配式建筑項目享受優惠政策以及職能部門進行監管的重要依據。
裝配式建筑專家委員會由城市規劃、設計、施工和檢測,以及金融投資、產業經濟、建筑材料生產等領域的專家與相關職能部門代表組成。
第八條 各縣(市)、南岳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地區裝配式建筑發展規劃,制定支持裝配式建筑的相關政策和措施,按照發展規劃完成本區域內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和國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設工作任務。明確2018年裝配式建筑占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的比例不低于50%,每個縣(市)區建設一個裝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第九條 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衡陽市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保證裝配式建筑發展合理用地,將發展裝配式建筑相關要求納入供地方案,并落實到土地使用合同中,裝配式建筑工程可參照重點工程報建流程。
第十條 設計文件中采用經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標準圖集設計的,免予設計審查。
第十一條 市經信委和市住建局要加強和完善對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企業的生產供應管理,制定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推薦目錄申報和評審制度,定期發布推廣應用、限期使用和強制淘汰不適應裝配式建筑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十二條 市住建局要整合各產業鏈資源,鼓勵研發、設計、生產、施工、建材、裝飾、家具、家電、市政、園林、物流等產業鏈上相關企業參與裝配式建筑建設。
第十三條 對裝配式建筑方式建設的項目實施以下優惠政策:
(一)采用裝配式建筑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允許項目造價合理超出傳統建筑,增加部分計入項目建設成本。
(二)消費者購買裝配式建筑的商品房,符合條件的可以異地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裝配式全裝修住宅的,可以成品住宅成交價為基數確定貸款額度。
(三)對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住宅產業化基地)企業,經相關職能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前加計扣除等優惠政策。
(四)裝配式建筑項目可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可按照技術復雜類工程項目招投標。裝配式建筑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后,總包范圍內涵蓋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可不再通過招標形式確定分包單位。工程總承包企業要對工程質量、安全、進度、造價負總責。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符合法定不招標條件的,經建筑工程招投標主管部門認定后,按《湖南省推進住宅產業化實施細則》(湘政辦發[2014] 111號)要求,可直接進入項目報建審批程序。
(五)對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并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領取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25%以上,或完成基礎工程達到正負零的標準,在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前提下,可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允許將裝配式預制構件投資計入工程建設總投資額。
第十四條 針對裝配式建筑特點,裝配式建筑項目設計文件必須包含裝配式建筑實施面積、適用技術、預制裝配率等內容的設計專篇,施工圖審查機構嚴格按照裝配式建筑相關規定和標準規范進行技術審查。竣工驗收備案階段由市住建局組織驗收評審,并出具裝配式建筑實施面積,預制率等認定文件。對未按照城市規劃設計條件要求進行裝配式實施的建設單位,由市住建局會同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合同違約條款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10層以上的裝配式建筑(住宅產業化)項目,建設單位可申請主體結構中間驗收和分段驗收。
第十六條 在建和新建裝配式建筑項目,在招投標預算和工程竣工結算時,統一按《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南省裝配式建設工程消耗量標準(試行)〉的通知》(湘建價[2016]237)號執行。
第十七條 市住建局、市質監局要按照國家、省裝配式建筑相關規范規程要求,建立裝配式建筑質量全過程安全保證、物聯網管理信息和質量跟蹤、定位、維護和責任追溯體系,強化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和質量終身責任。推行裝配式建筑工程質量擔保和保險制度,完善工程質量追責賠償機制。
第十八條 各級公安交警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運輸超大、超寬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運載車輛,在物流運輸、交通通暢方面依法給予支持。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