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衡東縣司法局 ???? 發布時間:2023-10-16
縣人民政府:
根據會議安排,現就《衡東縣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如下說明:
一、起草背景
(一)上級有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校外托管機構管理的指導意見》(湘政發〔2021〕7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了校外托管機構服務范疇、規范了校外托管機構服務行為、提出了完善校外托管機構管理體系和各項措施。并提出"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遵循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市縣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出臺具體管理辦法,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監管責任。"
(二)現實有需求。我縣面向中小學生提供用餐、午休、看護、接送等服務的校外托管機構發展較快。據不完全統計,現有依法登記的營利性托管機構?余家,約占衡陽市有照托管機構的30%。校外托管機構在幫助中小學生家長解決小孩放學后無人看護問題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對校外托管機構缺乏明確的行業標準和監督管理制度,暴露出設置管理不規范、衛生食宿消防硬件設施簡陋、從業者安全意識不強等問題,引發各種經營亂象和安全隱患。部分無證無照"黑托管"藏身老舊居民樓,位置隱蔽,安全隱患極大。因此,將我縣校外托管機構完全納入規范化、法制化的綜合監管體系,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已經迫在眉睫。
因此,為推動托育服務政策體系建設,引導我縣校外托管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推進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市場監管局牽頭,商請縣消防、教育、公安、民政、人カ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等相關部門制定了《衡東縣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校外托管機構管理的指導意見》(湘政辦發〔2021〕71號)。
4.《關于加強校外托管機構管理的實施意見》(湘市監信〔2022〕88 號)。
三、起草過程
市場監管局對《辦法》起草工作高度重視,成立了起草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并于?月底形成初稿。在編制過程中,廣泛收集資料、充分調查研究、認真梳理任務,機關相關股室進行了認真審閱和研究,局領導班子成員多次審議文件初稿;2023年5至6月,充分聽取了相關局及托育機構從業人員意見建議,先后征求了衡東縣消防大隊、教育局等12個縣直單位的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條,采納?條,未采納?條。在借鑒湘潭市、梅州市、郴州北湖區等先進經驗的基礎上,于2023年6月底形成了文件初稿。
四、主要內容
《辦法》(征求意見稿)共分七章三十三條。
(一)厘清各部門職責。明確校外托管機構登記程序,厘清各部門監管職責。校外托管機構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縣政府建立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教育、民政、衛健、消防、公安、交警、住建、發改、人社、商務、應急、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組成,各成員部門及鄉鎮、街道辦事處在市政府領導下,依法履行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督和管理職責。實行屬地管理、屬地負責的管理體制。各鄉鎮(村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校外托管機構的日常巡查、綜合協調和執法工作,應當建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的協調管理機制。
(二)明確設立條件和應盡義務。對于校外托管機構場所標準、消防安全設施、服務標準、從業人員素質及日常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并明確了校外托管機構安全保障等應盡義務。
(三)強化監管執法。各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校外托管機構進行監管,對學校自行設立校外托管機構、在職教師開辦托管機構、校外托管機構無照經營、未執行食品安全制度、發現傳染病疫情未報告、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違法行為堅決予以查處。
五、請示事項
審議通過《衡東縣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并建立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聯席會議領導小組。按照《辦法》規定建立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成立以分管副縣長為組長、政府辦分管副主任為常務副組長、市場監管局局長為副組長、相關縣直部門及鄉鎮(街道)為成員單位的校外分管機構聯席會議領導小組。充分發揮領導小組協調作用,推進校外托管機構標準化、規范化安全管理。
附件:1.《衡東縣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
2.《關于建立衡東縣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
附件1
衡東縣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縣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規范托管機構的經營行為,保障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托管機構正常經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校外托管機構管理的指導意見》(湘政辦發〔2021〕71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以及相關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以下簡稱校外托管機構),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衡東縣行政區域內開辦并依法登記,受學生監護人委托,為中、小學生提供非在校時段接送、用餐、休息、臨時看護等校外托管服務的社會機構。學生家長、親友之間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學生人數在5人以下的,不屬本辦法所稱校外托管機構范疇。
第三條 校外托管機構不得開展學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訓和學習輔導活動,不得開設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學適齡學生及學齡前幼兒,不得提供過夜住宿服務,不得從事與托管活動無關的其他業務。校外托管機構提供學生餐飲服務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四條 校外托管機構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縣政府建立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教育、民政、衛健、消防、公安、交警、住建、發改、人社、商務、應急、稅務、各鄉鎮人民政府等部門組成,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每學期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校外托管機構經營服務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行動。聯席會議各成員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在縣政府領導下,依法履行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督和管理職責。
(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牽頭建立共同監管、聯動處置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校外托管機構日常監管,同時負責辦理營利性的校外托管機構的商事登記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開展食品安全、價格行為等職責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縣教育局主要負責對全縣校外托管情況進行摸底排查,依托中小學校監管職能,督促指導中小學校摸清每個參加校外托管機構學生的基本情況,及時掌握參加校外托管學生的基本信息,并建立相關臺賬;加強對校外托管機構開展有償教育輔導、學科培訓等違規行為的監管;加強托管學生安全宣傳教育,提醒學生家長慎重選擇規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機構,并及時將所發現的安全風險通報學生家長及相關職能部門。
(三)縣民政局主要負責辦理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校外托管機構日常監管。
(四)縣衛健局主要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和生活飲用水進行監督管理。
(五)縣消防救援大隊主要負責將校外托管機構納入監督檢查范圍,指導鄉鎮對校外托管機構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并將校外托管機構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內容。督促指導校外托管機構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加強對校外托管機構從業人員的消防知識、技能宣傳教育培訓,指導其開展防火安全工作。
(六)縣公安局主要負責校外托管機構及周邊區域的治安巡查,對校外托管機構提供安全技術防范方面的業務指導與人員培訓,并依申請依法核查和提供其從業人員的違法犯罪記錄信息,依法協助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機構取締工作。
(七)縣交警大隊主要負責對從事學生接送服務的車輛、駕駛員及接送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進行監督管理。
(八)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負責協調校外托管機構經營場所的建筑工程監測和消防設計審查與消防驗收、備案工作,依法查處違反物權相關法律法規擅自改變建筑結構從事托管經營的行為,并負責協調對校外托管機構經營場所的燃氣設施使用安全進行檢查、管理和監督。
(九)縣發改局主要負責校外托管機構收費指導。
(十)縣人社、商務、應急、稅務等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校外托管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校外托管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屬地負責的管理體制。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校外托管機構的日常巡查、綜合協調和執法工作,應當建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的協調管理機制,并督促指導村委會(社區)將校外托管機構納入安全管理范圍,結合縣教育局摸底的信息臺賬及校外托管機構主動備案的信息,對轄區內的校外托管機構逐一進行登記造冊。加強對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其他安全隱患的,對職權范圍內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責令改正,對職權范圍外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對于社會投訴多、安全隱患問題突出的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牽頭,組織教育、市場監管、衛健、公安、消防救援、應急、住建、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開展聯合整治行動,依法予以查處或責令關停。
村委會(社區)應當將校外托管機構納入村委會(社區)安全管理,協助相關部門對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進行安全監督,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屬地鄉鎮人民政府,由鄉鎮人民政府協調各相關的職能部門處理。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七條 校外托管機構在取得營業執照或民政部門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后,應當具備相應條件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一)具有與開辦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主要負責人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從業人員取得預防性健康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合格的健康證;
(二)取得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非自行配餐的除外);
(三)取得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消防行政許可;
(四)托管機構場所符合本辦法要求。
第八條 開辦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到縣市場監管局申請登記,縣市場監管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申請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因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開辦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到縣民政局申請登記。受理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完成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須書面說明理由。法律法規有修訂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縣市場監管局和縣民政局應及時將依法登記的校外托管機構名單及其登記信息,在部門信息網站上予以公開,并將開辦校外托管機構的名稱、開辦地址等基本信息通報縣教育局。
第九條 校外托管機構需變更登記內容的,應依法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事項,其中服務場所發生變更的,還應及時告知縣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住建、消防等部門。
第十條 托管機構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不損害托管學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關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清算公告結束后到原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第四章 場所標準和服務要求
第十一條 校外托管機構必須遠離污染區和危險源,禁止在廠房、地下(半地下)室、倉庫、危房、違法或危險建筑內開辦校外托管機構。校外托管機構開辦方或所屬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應主動及時負責依程序申請各類鑒定。
第十二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具有與其服務相適應的相對獨立的場地和設施,并必須保證消防安全和監護安全,在托管機構公共區域內安裝視頻監控及一鍵式報警裝置等。
第十三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的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一)消防設計要求:校外托管機構消防設計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中有關公共建筑(兒童活動場所)的要求執行。
(二)場所設置要求: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當設置在其它建筑內時,不應設置在地上4層(含4層)及以上且不應設置在地下1層(含半地下室)及以下,并至少有1個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獨立設置。
(三)安全疏散要求:1.各房間的疏散門不少于2個,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疏散門的凈寬不應小于0.9米,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米,每張床鋪應至少有一邊設置寬度不小于0.5米的通道;2.不得在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防盜網或影響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確需設置的,應在內部設置易于開啟的裝置。
(四)消防設施設置要求:1.根據建筑的規模和性質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設置消防設施。2.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五)裝修材料要求:不得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和有毒材料進行裝修,裝修材料必須使用不燃、難燃材料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354-2005)的要求。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校外托管機構的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校外托管機構場地建筑面積應不少于80平方米,且暫托學生人均面積不得低于3平方米/人;
(二)防護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2米,必須采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11米。
第五章 從業人員和日常安全管理
設立校外托管機構的公民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管理者和從業人員應當無違法犯罪記錄,身心健康,無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生健康與安全的疾病,并持有縣衛健局頒發的健康證明。中小學在職教師嚴禁開辦校外托管機構,不得在校外托管機構兼職。
第十六條 校外托管機構主要負責人須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并按照托管學生規模和服務標準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校外托管機構應配備主管人員1名,其他工作人員與學生應按不低于1:20的比例配備。
第十七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保障食品衛生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十八條 校外托管機構要與學生家長(監護人)簽訂托管服務協議書,明確托管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退費與爭議解決辦法,以及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條款。應合理確定托管收費標準并在服務場所顯目位置公示,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費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第十九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安全保障義務:
(一)根據托管服務協議的約定保障學生的途中安全;
(二)學生未按時到達校外托管機構的,應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并積極尋找,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三)學生在托管時間內必須始終有工作人員看管;
(四)出現突發事件時,應立即保護、救助學生,并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保障義務。
第二十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管理義務:
(一)保證托管環境、生活用品的衛生符合有關要求,預防傳染病;
(二)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三)保證食品安全衛生,預防食物中毒;
(四)餐飲器具消毒保潔設施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實行分餐制;配餐應符合國家規定的中小學生營養標準,每周制定食譜并在就餐場所公示;建立食品留樣制度,配備食品留樣的專用容器和專用設備;
(五)不得制售冷葷涼菜及其它容易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自行配餐的,應當從正規渠道采購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購臺賬記錄并保留半年;不自行配餐的,應當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餐飲企業簽定配餐協議,為學生提供安全衛生的飲食;
(六)一人一床,床與床之間有一定間距,不得設置通鋪;男女不混居;洗滌用具、床上用品每人一套,有標識、不混用,并做到每日清潔、定期消毒,做好記錄;
(七)場內設紫外線消毒燈,每日對室內空氣、物品、玩具等進行紫外線消毒,做好消毒記錄;
(八)學生休息場所必須安裝機械通風設施或換氣裝置;
(九)在托管服務期間,做到全程有人看護監督,防范學生打斗、欺凌等侵害事件發生,防止工作人員侵害、體罰學生,確保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同時引導學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擾所在區域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傳染病防控義務。發生疑似食物中毒、傳染病或其他突發衛生事件時,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控制事態擴大,并立即向屬地市場監督、衛生、教育部門報告,同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及其所在學校。
第二十二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封閉管理,安裝監控設備,配備保安或門衛值勤人員和相應的設施設備,有效預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護被托管學生安全。
第二十三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場所,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校外托管機構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校外托管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義務。
第二十四條 校外托管機構可以配備校車。配備校車的校外托管機構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校外托管機構提供接送義務教育學生往返于學校與校外托管機構、校外托管機構學生家庭之間的服務的,應當嚴格遵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有關規定;校外托管機構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校車使用許可。
提供校車服務的費用,由校外托管機構與學生監護人遵循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自行協商確定。
第二十五條 校外托管機構要對托管學生登記造冊,并主動將托管學生名冊及對應的接送人員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資料送學生監護人、學生就讀的學校及所在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保障學生托管期間接送安全,晚托后確保學生由學生監護人或其指定人員接走。
第二十六條 校外托管機構在委托協議履行期限內停止托管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托管學生及其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退還委托協議剩余期限的托管費用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向登記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說明停止托管服務理由以及退還托管費用等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取得營業執照或偽造營業執照從事校外托管機構經營活動的,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查處。校外托管機構經營過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由縣市場監管局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學校自行設立校外托管機構、學校在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開辦校外托管機構或在校外托管機構兼職領取薪酬、學校與校外托管機構違規合作謀利、校外托管機構開展課外輔導服務活動等行為,由縣教育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九條 校外托管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未報告的,或經營場所違反衛生管理相關規定的,由縣衛健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或《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條 校外托管機構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由消防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每年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年度檢查或年度報告。
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校外托管機構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建立衡東縣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
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
為加強全縣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規范托管機構的經營行為,擬建立衡東縣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現將聯席會議成員名單公布如下:
組 長:肖新啟 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常務副組長:顏斌鵬 縣人民政府辦副主任
副組長:顏國華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成 員(排名不分先后):
縣消防救援大隊大隊長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縣教育局副局長
縣民政局民間組織服務中心主任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
縣衛生健康局副局長
國家稅務總局衡東縣稅務局副局長
縣公安局副局長
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縣發展和改革局副局長
縣商務局一級主任科員
縣應急管理局政工室主任
街道辦事處人大工委主任
各鄉鎮
衡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為聯席會議牽頭單位,聯席會議成員為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同志。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衡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由市場監督管理局二級主任科員陳建平兼任辦公室主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確定一名業務干部擔任聯絡員。
衡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