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公室(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組)。負責文電、機要、檔案等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局機關保密、信訪、新聞發布等工作;協調局機關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審計委員會、局務會、局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負責銜接審計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負責綜合調研和綜合性材料起草工作;負責審計信息、審計要情編發工作;負責本局重大事項和決定督查督辦工作;牽頭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構編制、人員調配、考核獎懲、專業技術職稱考評和人事檔案管理等有關工作;負責本局人才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機關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二)法制審理股。承擔有關審計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辦理上級審計機關、縣人大、縣政府有關規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見的相關工作;承辦局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負責對審計業務股室移交的審計資料在事實、證據、定性、審計處理處罰、審計程序、審計評價、審計建議等進行審理并提出書面審理意見;組織實施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加強審計業務內部監督;負責本局的普法工作。
(三)審計執行股。負責建立審計執行事項數據庫;負責結論性法律文書的送達;負責執行審計決定;負責審計移送處理事項的跟蹤落實;負責審計建議事項和自行糾正事項的跟蹤落實;負責檢查落實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查處的問題的整改;負責辦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事項;負責審計執行情況的統計分析,研究和協調審計執行的相關問題;負責收集被審計單位意見和建議,并組織相關會議;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部審計發展規劃;指導和監督依法屬于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指導內部審計師協會工作;組織開展業務培訓、理論研討等;為內部審計人員提供職業指導和業務咨詢,開展與縣內外的學術交流;指導全縣內部審計工作。
(四)財政金融審計股。負責審計縣本級預算執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審計鄉鎮人民政府財政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組織審計中央國有金融機構和中央、省、市、縣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負責審計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負責組織審計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負責縣委、縣政府有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擬訂審計監督檢查財政收支政策和制度;受理違反財稅法規、政策、制度的重大舉報案件;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案件;組織審計開發區和工業園的財政財務收支,指導全縣監督檢查財政收支工作。
(五)行政事業審計股。負責審計與縣級財政有撥繳款關系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負責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委托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等資金的財務收支及效益情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企業審計股。負責組織審計縣國有投融資公司資產、負債、損益及財務收支情況和相關績效情況,組織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負責考核的國有企業資產、負債、損益及財務收支情況和相關績效情況的審計,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組織審計縣屬國有獨資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工業信息、交通運輸、商貿流通等相關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及財務收支情況和相關績效情況,組織對工信、交通、公路、商糧、食品藥品等國有企業管理部門的審計,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股。負責組織縣本級涉農政策(扶貧、鄉村振興等)落實、資金管理等情況審計;負責對農業農村、扶貧開發、林業、水利、自然資源等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監督;組織縣本級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落實、資金管理等情況審計;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修復情況審計。
(八)計劃財務股。負責擬訂、調整、下達中長期和年度審計計劃,組織檢查年度審計項目和計劃完成情況,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分析;負責辦理授權審計計劃并檢查完成情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依法依規編制好本單位財務預算、財務報告,定期分析財務收支情況;辦理工資、津貼的調整發放和社會保險費、公積金代扣代繳工作;負責各種財務票據及重要空白憑證的領用、保管、核銷;負責本單位財務數據的收集、整理、匯總、編報,按時上報各類報表;負責本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的立卷歸檔及管理;負責本局國有資產管理。
(九)經濟責任審計股。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對縣管黨委系列、屬于審計對象的鄉鎮縣管干部、縣屬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學校負責人、縣管國有或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社會團體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組織實施市局統一安排的市管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起草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綜合報告;開展縣管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十)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負責組織審計縣本級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國有施工企業的財務收支情況;負責組織審計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工程決算情況,縣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組織開展對重大項目的稽查,負責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對縣級政府建設性投資計劃安排及實施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貫徹國家投資政策和規定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縣本級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及縣本級管理的園區(開發區)投融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審計、調整投資概算審計;負責城區征地拆遷資金跟蹤審計;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