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縣司法局 ???? 發布時間:2023-08-23
音頻解讀
一、《辦法》的起草背景
一是依法行政有要求。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都明確要求政府的重大決策必須經合法性審查。
二是工作實際有需要。近年來,隨著我縣經濟的迅速發展、經濟活動的增多,我縣各級各部門簽訂的政府合同數量不斷增加。去年,縣審計部門對我縣2012年-2022年近10年的 個項目的招商引資合同履約情況進行了專項調查,在政府合同管理中存在合同訂立不規范、合同履約管理不到位、合同糾紛處理不及時、合同檔案文件管理不統一等問題。為了進一步完善政府合同管理制度,我局在2017年政府出臺的《衡東縣政府合同管理辦法(暫行)》的基礎上,根據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衡陽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參照廣州、南京等地有關合同管理的制度,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本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3、《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4、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衡陽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衡政發【2019】11號);
5、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衡陽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衡政辦函【2022】59號)。
三、《辦法》的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縣司法局于2023年5月23日下文征求各單位意見,2023年6月1日,第12次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討論了上述文件,根據會議指示,2023年6月8日縣政府組織召開了法治政府建設相關文件會商會,會后整理匯總了各單位意見建議,通過修改完善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并于6月13日—6月15日再次向各單位征求修改意見。
在綜合各單位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縣司法局對《辦法》做了相應修改和完善。建議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印發《衡東縣政府合同管理辦法》。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28條,分別為總則、合同磋商和起草、合同審查和簽訂、合同履行和歸檔、法律責任、附則等。現就修改的內容作以下說明:
(一)明確政府合同的定義、類型和合法性審查制度
1、明確政府合同的定義和類型。政府合同的定義沿用修改前的規定。為適應現代經濟發展,在政府合同類型中新增了"碳匯開發交易合同、數字經濟協議",將"招商引資合同"單列出來。
2、明確了政府合同審查部門的職責。2017年《辦法》中規定"以縣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事業單位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涉及標的額200萬元以上的由縣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涉及標的額200萬元以下的由簽約主體的法制機構或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隨著機構改革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不斷完善,目前,各部門基本都內設政策法規股或聘請了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初步具備了開展進行合法性審查工作的條件,此次將以縣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事業單位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明確由本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法制機構或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
3、根據近年出現的重大合同風險事務實際,在簽訂合同的禁止情形增加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作為合同擔保人和在合同中約定損害國家、集體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的情況。
(二)規范合同磋商和起草
1、明確了確定合同承辦部門的原則。按照"誰受益、
誰承辦"的原則,確定政府合同的承辦主體。同時,為了避免合同管理過程中出現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明確承辦主體自合同項目啟動之日起全程參與政府合同的談判、風險評估、起草、審查、簽訂、履行、監管、檔案管理全過程。
2、確定合同磋商和起草過程中的風險評估制度。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對合同涉及的金融、技術、社會穩定、公共安全和生態環境等等方面的風險進行預先分析,必要時進行風險評估。
3、為了避免出現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情形,規定合同承辦部門不得將合同文本完全交由合同相對方擬定。同時,針對特許經營協議、項目建設等政府合同,在第十一條合同的一般條款中增設"有效期限"的規定。
(三)規范政府合同的審查和簽訂程序
1、為避免政府合同出現體外循環的情況,在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送審材料中增加了對送審的程序要求。參照規范性文件審查程序,以縣政府名義簽訂的政府合同,經縣政府辦審查后再由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招商引資合同由商務局統一送審。
2、明確合法性審查的期限。為保證合法性審查質量,明確合法性審查7個工作日的期限規定。
(四)加強合同履約和檔案管理
1、明確政府合同履約日常報告和定期報告制度。合同承辦部門應明確專人,對合同履約過程中政府方存在的問題及時報告、協調,提出意見建議;對合同相對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全程跟蹤,出現履約風險時及時提醒、約束、催辦和報告。同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在每年12月中旬將本年度的合同簽約履行自查報告報縣政府進行專項審查,審查結果作為年度考核重要依據。
2、確立合同履約預警機制。《辦法》第20條規定,合同簽訂后,有所列7種情形之一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立即啟動履約預警機制,及時主張權利。依法向對方當事人發出中止、變更、轉讓、解除合同及聲明對方違約的通知,以書面形式送達對方,并保留證據。
3、為維護政府方的合法權益,新增"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縣政府同意,合同承辦部門不得放棄屬于政府方的合法權益或增設政府方義務"的規定。
4、政府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檔案材料,承辦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并及時歸檔。政府合同檔案應當自履行期限屆滿后保管10年以上。
(五)嚴格政府合同管理責任
《辦法》第24條規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事業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所列9種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