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縣政府 ???? 發布時間:2023-07-07
| 索引號 | 00000000/2023-69477 | 統一登記號 | HDDR-2023-00002 | 文號 | 東政發(2023)6號 |
| 公布時間 | 2023-07-07 | 來源 | 縣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2028-07-03 |
衡東縣人民政府文件
東政發〔2023〕6號
關于印發《衡東縣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省市駐縣單位:
現將《衡東縣政府合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東縣人民政府
2023年7月4日
衡東縣政府合同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政府合同風險,保障財政資金使用和公共資源、公共資產利用安全,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衡陽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衡政發〔2019〕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合同,是指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事業單位,縣屬平臺公司、各鄉鎮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和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訂立的合同、協議、承諾書以及涉及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意向書、備忘錄等法律文件。具體包括以下類型:
(一)國有資產的租賃、承包、托管、出借、處置、物業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灘涂、礦藏、砂石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勘探權、開采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承包合同;
(三)各類招商引資合同;
(四)各類政府采購合同(包括工程采購、貨物采購、服務采購);
(五)城市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的特許經營合同;
(六)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合同;
(七)行政征收及補償安置、行政征用合同;
(八)行政區劃勘定、邊界共建合同;
(九)各類經濟、科教、金融等戰略合作協議;
(十)碳匯開發交易合同、數字經濟協議;
(十一)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條 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事業單位,縣屬平臺公司、各鄉鎮人民政府在政府合同的磋商和起草、審查、簽訂、履行、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中的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應對突發事件采取緊急措施訂立政府合同的,不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合同管理工作,遵循統一規范、分級負責、全程監管的原則。
建立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制度。未經合法性審查,不得對外簽訂政府合同。
以縣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由縣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以縣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事業單位,縣屬平臺公司、各鄉鎮人民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應當由本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機構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進行合法性審查,除了采用示范文本的合同之外,涉及標的額200萬元以上或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政府合同報縣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涉及國有資產租賃、承包、托管、出借等的合同須經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查。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訂立政府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經政府批準,以領導小組、指揮部、聯席會議等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二)以部門內設機構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作為合同擔保人;
(四)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簽訂合同;
(五)在合同中約定損害國家、集體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按照"誰受益、誰承辦"的原則,確定政府合同
的承辦部門。承辦部門確定后,自合同項目啟動之日起全程參與政府合同的談判、風險評估、起草、審查、簽訂、履行、監管、檔案管理過程。
以縣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負責合同前期工作以及實際履行合同的有關部門是合同的承辦部門。
以縣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事業單位,縣屬平臺公司、各鄉鎮人民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該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同的承辦部門。
未經授權,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簽訂招商引資合同。
縣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全縣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商務、發改、財政、審計、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磋商和起草
第九條 在合同磋商和起草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對合同相對方進行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審查,包括但不限于調查、收集、整理、研究合同相對方的資質、資產、信用以及項目運營模式風險等情況。
在合同磋商和起草過程中,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對合同涉及的金融、技術、社會穩定、公共安全和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風險進行預先分析,必要時進行風險評估。
第十條 起草政府合同,應當優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承辦部門不得將合同文本完全交由合同相對方擬定。合同所涉項目無示范文本,合同的基本條款、各方的具體權利與義務等合同內容應當協商確定。
以縣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事業單位,縣屬平臺公司、各鄉鎮人民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談判,簽約單位應當通知本單位的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機構或者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加。
以縣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談判,根據縣政府安排,縣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派員參加或委托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加。
第十一條 政府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姓名)和住所等基本情況;
(二)標的,數量,質量;
(三)價款或者酬金;
(四)合同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的變更、解除及終止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合同的訂立及生效日期、有效期限;
(十)知識產權的處理及其他必要條款。
起草政府合同應當盡量全面、具體,注重合同的操作執行。
第三章 合同審查和簽訂
第十二條 以縣政府名義簽訂的政府合同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批轉縣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招商引資合同由縣商務部門統一送審。
第十三條 政府合同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擬簽訂的合同文本及其電子文檔;
(二)合同的起草說明(包括起草背景、起草說明、訂立依據、主要內容);
(三)合同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
(四)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五)訂立合同的依據、批準文件及背景材料;
(六)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機構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
縣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需同時提交合同承辦部門合法性審查機構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內容一般包括:
(一)合同主體是否適格;
(二)合同訂立是否遵守法定程序;
(三)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完整;
(四)合同形式是否規范;
(五)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政府合同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對法律、行政法規尚無明確禁止規定的探索性改革事項,合法性審查機構可以在提示法律風險后,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合法性審查機構在審查過程中,有權要求相關單位補充資料、說明情況,并可以委托有關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評估論證。
政府合同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合同所涉金額巨大、法律關系復雜、履行中可能存在重大法律風險的,可以相應延長審查期限;需要補充報送材料、或委托有關專家或專業機構評估論證的,由此延長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十六條 縣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后,合同承辦部門與相對方在磋商的過程中,對合同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應當將變更內容送縣司法行政部門再次審查。
第十七條 通過合法性審查的政府合同,屬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的,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需要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或者依法應當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應當按程序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或者依法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政府合同經批準后,由合同簽訂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書面授權的其他負責人代表單位簽字,并加蓋單位行政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四章 合同履行和歸檔
第十九條 政府合同簽訂后,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依法、全面、誠信履行合同,并督促合同相對方全面履行合同。
承辦部門應定期向縣政府或所屬部門報告政府合同履約進展。合同承辦部門應明確專人,對合同履約過程中政府方存在的問題及時報告、協調,提出意見建議;對合同相對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全程跟蹤,出現履約風險時及時提醒、約束、催辦和報告。
第二十條 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收集、保存、固定相關證據材料,及時主張權利,采取預防措施,防范合同風險的發生:
(一)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修改或者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對方出現違約行為,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相對方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
(六)合同相對方預期違約的;
(七)其他可能出現合同風險的情形。
重大復雜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上情形的,合同承辦部門還應當及時報告縣政府,并抄報縣司法行政部門,招商引資合同還應抄報縣商務部門。
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全面收集證據。依法向對方當事人發出中止、變更、轉讓、解除合同及聲明對方違約的通知,以書面形式送達對方,并保留證據。
第二十一條 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產生爭議的,有關部門應與合同相對方及時協商解決。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應當通過有關法律程序化解爭議。
以縣政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政府合同,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縣政府同意,合同承辦部門不得放棄屬于政府方的合法權益或增設政府方義務。
第二十二條 以縣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已正式簽署的合同文本以及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完整歸檔。
一般政府合同檔案應當自履行期限屆滿后保管10年以上。
第二十三條 政府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自查,并于每年12月中旬將本年度的合同簽約履行自查報告報縣司法行政部門,由縣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專項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縣政府,審查結果將作為年度考核重要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事業單位,縣屬平臺公司、各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移交紀委監委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訂立、變更政府合同未按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的;
(二)未按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修改政府合同,且未向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機構進行反饋并達成一致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簽訂合同、或者隨意終止、解除合同的;
(四)在磋商、審查、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玩忽職守,未按規定履行工作職責的;
(五)不按規定保守合同磋商、審查、簽訂或履行過程中知悉的政府秘密,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的;
(六)未及時主張權利、采取措施預防和應對合同風險,并造成損失的;
(七)擅自放棄政府方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或增設政府方義務的;
(八)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資料、檔案材料的;
(九)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違反職業道德和有關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同示范文本,是指由有關國家部委制定的政府合同格式文本,或由縣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合同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而對國家部委制定的格式文本進行補充、完善,經縣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并報縣政府批準適用的政府合同格式文本。
第二十七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事業單位、縣屬平臺公司、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建立本單位內部合同管理制度。
本辦法所稱縣屬平臺公司是指由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公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2日衡東縣人民政府公布的《衡東縣政府合同管理辦法》(東政發〔2017〕7號)同時廢止。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辦,縣政協辦,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
衡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