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縣司法局 ???? 發布時間:2023-08-23
音頻解讀
一、起草背景
縣政府于2020年5月15日出臺的《衡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東政辦發[2020]5號)已經實施三年多時間,從實施情況看,存在低價中標后隨意變更、未批先變、先變后報、導致變更審批手續難以到位,變更不考慮有否資金來源,結算資料建設單位初審把關不嚴、竣工結算虛高送審、超合同送審、結算評審時間無限拉長等諸多問題;造成財政評審中心成為矛盾的焦點,嚴重影響了財政評審效能。為切實扭轉被動狀況,適應財政"過緊日子"新要求,我局參照市政府2023年2月15日修訂出臺的《衡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衡政辦發[2023]5號),結合我縣實際,對《衡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東政辦發[2020]5號)進行了修訂完善。
二、征求意見情況
6月27日縣政府辦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顏國輝同志牽頭組織召開了征求意見會議,縣經開區、縣發改、審計、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教育、衛健、公路養護中心、河西事務中心、縣直平臺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參加了會議,對修訂稿提出了不少中肯意見,我們部分進行了采納。
三、調整變化的主要內容
主要有以下九個方面:
(一)關于變更辦公室的人員調整
為加強變更管理調度,變更管理辦公室增設一名主任,實行雙主任制,由政府辦聯系財政工作的副主任和縣財政局局長兼任主任。(詳見第四條)
(二)關于工程變更劃分的調整
1.將工程變更進一步明確為合同內變更和合同外變更兩大類;在原辦法基礎上增加關于合同內變更的條款,將以下兩種情形作為合同內變更處理,即(1)合同內清單項目取消或調整(2)合同內所含不可預見費的50%部分(不可預見費的剩余50%部分作為政策性調整、建設期主材價格上漲等預留資金)。
2.明確合同內變更劃分為累計變更金額50萬元以下、50萬~400萬元、400萬元以上三個檔次。
3.合同外變更由原辦法單項單次變更金額20萬元以下、20萬~50萬元、50萬~100萬元、100萬~400萬元、400萬元以上五個檔次;調整為累計變更金額100萬元以下、100萬~400萬元、400萬元以上三個檔次。
(以上詳見第六條)
(三)關于工程變更審批權限、程序的調整
1.將變更報批程序明確為變更提出、變更申報、資金來源論證、變更審批、評審與備案五個步驟;增加了變更提出環節,報告同意后方可啟動變更申報;增加了變更資金來源論證的前置環節,無資金來源一律不得變更;強調了評審與備案,未評審備案不予支付進度款、不納入竣工結算;備案部門增加了縣財政支出股室和審計局。
2.明確合同內變更審批流程:累計變更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由建設單位和項目主管部門審批;累計變更金額50萬元~400萬元的由分管副縣長審批;累計變更金額400萬元以上的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審批;其中:單項單次變更金額100萬元以上的須由分管副縣長牽頭召開專家評審和部門聯審會形成會議紀要后,按程序審批。
3.合同外變更審批流程的調整:合同外變更全部提級到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縣長審批;對單項單次變更金額100萬元以上的須由分管副縣長牽頭召開專家評審和部門聯審會形成會議紀要后,按程序審批;累計變更金額400萬元以上的須經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按程序審批。
4.將變更預算評審程序后置:因變更審批權限、程序調整,結合近幾年工程變更實施情況,變更預算評審的程序由先變更辦預審后報批調整為先報批后變更辦評審,以杜絕未批先變、先變后報現象。
(以上詳見第七條)
(四)關于變更工程款支付的調整
為嚴控超合同支付工程款,取消原辦法"未經變更辦預算評審備案的變更,按不超過變更預算50%的比例支付變更進度款"的規定,同時進一步明確未按本辦法實施程序審批、未經變更辦預算評審備案的,一律不得支付變更進度款,不得納入工程竣工結算。(詳見第九條、第十五條)
(五)增加超過備案合同價的工程結算送審前置程序
為避免先變后報、中標單位故意虛報、建設單位初審不把關,對工程竣工結算送審金額超過備案合同價(經審批并向變更辦備案的合同外變更增加金額可視為追加合同價款處理)的項目,增加了需提供落實資金來源論證意見;對超過備案合同價10%的,還增加了結算送審前的縣紀委監委甄別前置程序,先由縣紀委監委組織審計局、財政局進行甄別并出具調查處理意見后,再報政府領導同意,縣財政局方可受理工程結算送審資料。(詳見第十六條)
(六)增加關于對此前已竣工項目結算問題處理的內容
1.對本辦法調整前已發生的未履行變更審批流程的變更事項,參照市政府文件(衡政辦發[2023]5號)按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堅持"新官理舊事、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區分項目變更后竣工結算總價未突破合同價的、突破合同價10%以內的、突破合同價10%以上的三種情形分別處理。
2.已履行變更審批流程但竣工結算送審超備案合同價(經審批并向變更辦備案的變更增加金額可視為追加合同價款處理)的項目,須與縣財政支出股室對接落實資金來源,對超過備案合同價10%的,還增加了結算送審前的縣紀委監委甄別前置程序,先由縣紀委監委組織審計局、財政局進行甄別并出具調查處理意見后,再報政府領導同意,縣財政局方可受理工程結算送審資料。
3.項目總投資突破投資概算的,由縣發改局牽頭組織概算調整并出具審查意見后,項目方可納入竣工結算。
(以上詳見第十七條)
(七)增加政策性調整和主材、設備價格調整管理的有關內容
1.進一步明確政策性調整、建設期主材價格上漲等引起的工程價款變化列入不可預見費內考慮。(詳見第五條第七款)
2.增加專門章節,具體規定政策性調整和主材、設備價格調整管理操作細則,按風險共擔原則明確了如何約定、調不調、怎么調等。(詳見第十八條~二十二條)
(八)關于修訂責任追究條款
為確保關于工程變更違紀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條款表述更加清晰,參照市政府文件(衡政辦發[2023]5號)條款統一進行表述。(詳見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條)
(九)增加強化項目前期工作的要求
為避免或減少變更,在配套措施中,增加了加強項目前期工作的內容,強調了發改、財政、審計等綜合部門提前介入項目可研、方案、初設、概算等的評審把關。(詳見第二十六條)
四、提請政府審議事項
提請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本辦法,以縣政府辦名義行文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