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縣政府辦 ???? 發布時間:2023-07-06
索引號 | 00000000/2023-69476 | 統一登記號 | HDDR-2023-01003 | 文號 | 東政辦發(2023)10號 |
公布時間 | 2023-07-06 | 來源 | 縣政府辦 | 信息有效期 | 2028-07-03 |
衡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東政辦發〔2023〕10號
關于印發《衡東縣行政執法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省市駐縣單位:
《衡東縣行政執法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4日
衡東縣行政執法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行政執法監督,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登記、行政檢查、行政獎勵等行政行為。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政機關和組織。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當、權威高效、有錯必糾、監督為民的原則,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實施,促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制度有效運行。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協調解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重大問題,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重要內容,監督和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不作為或者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有權向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投訴、舉報。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暢通渠道,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提供便利。使用真實姓名或者單位名稱投訴、舉報的,應當為其保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監督工作中,對行政執法工作提出的重大問題和審議意見,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納入行政執法監督重點,督促行政執法機關按要求整改落實,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章 監督主體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門承擔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具體工作。司法所協助縣級司法行政部門開展對鄉鎮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九條 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接受本系統上級主管機關和縣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和縣人民政府在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生爭議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三章 監督內容、方式和程序
第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執法主體、執法權限、執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執法決定內容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四)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落實情況;
(五)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落實情況;
(六)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
(七)行政執法職責履行情況;
(八)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九)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保護市場主體財產性權益和經營自主權、保障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情況;
(十)文明執法情況;
(十一)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執行情況;
(十二)行政執法案卷管理情況;
(十三)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具體履行下列主要監督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擬定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制度;
(三)擬定行政執法監督年度工作計劃;
(四)協調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工作;
(五)依法處理執法監督中發現的問題,重大問題報本級人民政府;
(六)培訓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
(七)應當由司法行政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堅持問題導向,以主動監督為主,采取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可以通過抽查、暗訪等手段,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實效性。
日常監督包括對法律、法規、規章貫徹實施,行政執法職責履行,行政執法資格和證件管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辦理等情況的監督。
專項監督包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通報、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報告;
(二)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三)組織審查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人員資格;
(四)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
(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六)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相關資料,聽取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陳述事實、說明理由;
(七)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八)與監督事項相適應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之間對行政執法權限存在矛盾或者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地的實際情況予以確認。
第十五條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行政執法機關不得委托其他機關或者組織行使行政執法權。行政機關違法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 縣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建立咨詢論證機制。邀請專業人士組成行政執法監督協調咨詢委員會,對重大行政執法監督事項進行議商。組建由專家、學者以及專業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執法工作人員組成的咨詢論證專業人員庫,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知名人士、專家學者等作為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參與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第十七條 被監督機關應當配合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行政執法監督事項需要被監督機關以外單位和個人協助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應當出示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人數不得少于兩人。
行政執法監督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督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申請回避。被監督機關、投訴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發現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存在回避情形的,應當決定其回避。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回避由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條 被監督機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發出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責令其改正:
(一)行政執法主體、執法權限、執法程序不合法的;
(二)執法決定不合法或者明顯不適當的;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四)侵害市場主體財產性權益,干擾市場主體合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的;
(五)粗暴、野蠻等不文明執法的;
(六)落實行政執法制度不規范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情形。
經調查,行政執法行為不存在違法或者不適當情形的,應當通知被監督機關。
第二十一條 被監督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糾正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并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行政執法監督機關。
被監督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申請復查,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復查并答復。
被監督機關逾期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根據法定權限和程序,結合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程度等情況,分別作出責令限期履行、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或者撤銷等決定,并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被監督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行政執法監督機關。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通報制度。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違法或者不適當行為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采用發文、會議等方式及時向有關行政執法機關通報,并可以對其負責人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
第二十三條 被監督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行政強制行為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作出的決定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備案。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對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行政強制決定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可以采取組織考評、互查互評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座談、現場測評、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可以采取普查和抽查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針對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點領域行政執法突出問題,制定專項執法監督檢查計劃。
對因行政執法引起的社會影響較大的突發事件,可以組成特別調查組開展監督活動。特別調查組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公民代表參加。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時,發現行政執法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依法及時移送縣紀委監委。
第二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行政執法監督與政府督查工作,建立分工合作、人員培訓與交流、結果互認、線索移送等方面銜接機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對其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下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對本系統內下級行政執法機關進行的各類考核、評議,應當將行政執法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列入指標。
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在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暫扣行政執法證、吊銷行政執法證、建議調離行政執法崗位等處理措施;構成違法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理:
(一)執法主體、執法權限、執法程序不合法,執法決定不合法或者明顯不適當的;
(二)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而拒絕、拖延履行的;
(三)侵害市場主體財產性權益,干擾市場主體合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的;
(四)執法粗暴、野蠻,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不按規定將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行政強制決定報送備案的;
(六)不配合、不接受行政執法監督或者弄虛作假的;
(七)對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要求整改的事項不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的;
(八)拒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的;
(九)利用行政執法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其他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其他單位和個人阻撓、妨礙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辦,縣政協辦,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
衡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