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縣政府 ???? 發布時間:2023-08-17
索引號 | 00000000/2023-71977 | 統一登記號 | HDDR-2023-01004 | 文號 | 東政辦發(2023)13號 |
公布時間 | 2023-08-17 | 來源 | 縣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2028-08-16 |
衡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東政辦發〔2023〕13號
關于印發《衡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
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衡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17日
衡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以下簡稱工程變更),規范工程變更審批程序,杜絕隨意變更和超投資變更等現象,節約財政資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湖南省建設工程計價辦法》《衡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衡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具體包括:
(一)本級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上級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債券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六)需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的其他項目;
(七)采取EPC、PPP模式或者其他投融資模式進行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條 嚴格限制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通過設計變更擴大工程范圍、增加建設規模和提高投資標準,如確因縣政府相關文件確定的建設規劃調整及重大技術變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變更,應遵循"先審批、后實施"的原則,按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條 成立衡東縣政府投資工程變更領導小組,由縣人民政府縣長任組長,常務副縣長任常務副組長,其他副縣長任副組長,縣政府辦、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發改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對本縣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工程變更行使管理決策權。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變更辦)在縣財政局(財政投資評審服務中心),由政府辦聯系財政工作的副主任和縣財政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縣財政局分管副局長和縣財政投資評審服務中心主任任辦公室副主任,負責工程變更的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發改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等為辦公室成員單位。
第二章 工程變更權限及程序
第五條 工程變更范圍
(一)縣政府法定文書確定的建設規劃調整或重大技術變更,須對項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施工進度進行調整等引起的工程變更。
(二)施工現場條件等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等技術資料不符或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引起的工程變更。
(三)外部環境、不可抗力、工期變化等其他非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工程變更。
(四)設計文件存在錯誤、遺漏、缺項,需修改完善。
(五)招標時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編制錯誤、漏項,項目特征描述有誤、材料與設備換用、材料設備與專業工程暫估價確認偏差等原因引起的工程變更。
(六)清單工程量變更減少或清單項目取消引起的負變更。
(七)政策性調整、建設期主材設備價格上漲引起工程價款的變化,不屬于本辦法的工程變更范圍,列入不可預見費內考慮。
第六條 工程變更的劃分
工程變更分為合同內變更和合同外變更
(一)合同內變更是指中標合同總價內的變更,包括:合同內清單項目取消或調整、合同內所含不可預見費的50%部分(剩余50%部分作為政策性調整、主材設備調差的預留資金;合同約定不調差的,不可預見費全部列入合同內變更)。按累計變更金額(含負變更,下同)大小劃分為50萬元以下、50萬元至400萬元、400萬元以上三檔。
(二)合同外變更是指超過中標合同總價部分的變更,按累計變更金額大小劃分為100萬元以下、100萬元至400萬元、400萬元以上三檔。
第七條 工程變更審批權限及程序
(一)合同內變更審批權限及程序
1.變更申報
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變更事項進行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變更比較方案(含相應的圖紙、預算等),并填報好工程變更申報表。
2.變更審批
(1)累計變更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工程變更申報由項目建設單位法人代表簽字后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
(2)累計變更金額50萬元至400萬元的,工程變更申報由項目建設單位法人代表簽字后報項目主管部門,由分管副縣長審批。
(3)累計變更金額400萬元以上的,工程變更申報由項目建設單位法人代表簽字后報項目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報分管副縣長審簽后,由常務副縣長審批。
(4)單項單次變更金額超過100萬元的,須先由分管副縣長牽頭,召開專家評審和變更辦成員單位部門聯審會,并邀請項目聯系領導和項目建設五方責任主體參加會議,形成會議紀要后再按程序審批。
3.評審與備案
(1)累計變更金額50萬元以下的合同內變更預算由建設單位自行審核;累計變更金額50萬元以上的合同內變更按程序審批后,變更預算應報變更辦評審。
(2)經批準的合同內工程變更,建設單位應將完整的變更審批資料及時報變更辦、縣審計局、縣財政局及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二)合同外變更審批權限及程序
1.變更提出
項目建設單位變更事項的提出,必須先向縣政府出具書面報告,報分管副縣長把關、常務副縣長同意后,方可啟動變更申報。
2.變更申報
比照合同內變更申報要求辦理。
3.資金來源論證
根據變更比較方案及預算,項目建設單位與縣財政支出股室對接,落實并出具變更增加資金來源論證意見,無資金來源一律不得變更。
4.變更審批
(1)合同外變更申報由項目建設單位法人代表簽字報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審簽后,由縣長審批。
(2)單項單次變更金額超過100萬元的合同外變更,須先由分管副縣長牽頭,召開專家評審和變更辦成員單位部門聯審會,并邀請項目聯系領導和項目建設五方責任主體參加會議,形成會議紀要后再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審簽,由縣長審批。
(3)累計變更金額400萬元以上的,須經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再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審簽,由縣長審批。
5.評審與備案
(1)經審批同意的合同外變更,變更預算應報變更辦評審。
(2)經批準的合同外變更,建設單位應將完整的變更審批資料及時報變更辦、縣審計局、縣財政局及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三)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備案
工程變更按本變更辦法審批后,上級行業主管部門有相應變更審批要求的,需按原渠道審批的原則報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備案。
第三章 工程變更管理
第八條 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實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強化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項目變更后總投資突破投資概算的,由縣發改局牽頭組織概算調整審查,否則不得納入變更。
第九條 嚴格實行"先同意、后申報,先審批、后變更,經評審、再付款"的工作程序,嚴禁未批先變、先變后報。經批準的變更評審金額作為預算控制、資金撥付和工程結算的依據。未按本辦法申報審批并備案的變更不得納入竣工結算,工程結算財政不予受理,審計不予認可,建設單位不予支付。
第十條 屬于應急搶險工程的變更,可先進行應急搶險處理,同時報請變更辦派員見證,并在應急搶險工程實施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申報工程變更手續。除此之外,嚴禁先實施變更,后補辦手續。
第十一條 工程變更申報審批實行表格管理
變更申報審批由建設單位統一填報《衡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按要求如實填寫項目名稱、概算金額、合同金額、累計已批準變更金額等基本情況以及變更類別、變更事項、變更金額、變更理由等相關情況,并視變更事項實際需要附送以下資料:
(一)兩種以上的工程變更比選方案及相應的預算;
(二)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原施工圖、擬變更施工圖;
(三)變更資金來源論證意見;
(四)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同一合同事項的變更(含同一項目可預見相關聯的變更事項)應集中申報,不得肢解拆分申報。
第十三條 工程變更嚴格按設計及相關規范計價
(一)當分部分項工程量變更后調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時,其綜合單價按原綜合單價確定。
(二)當分部分項工程量變更后的調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以上部分,或由于設計變更引起新增項目時,必須重新組價;其綜合單價應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消耗量標準,不計取管理費和利潤。材料價格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材料預算價格確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沒有發布的工程材料預算價格參照市場價。
(三)當分部分項工程量變更后調減的工程量以及因設計變更被取消的項目,其綜合單價按原綜合單價確定,但如果投標綜合單價低于市場成本價則按市場成本價確定。
第十四條 工程變更后,建設單位可依據變更批復簽訂原合同補充協議,若原承建單位的施工資質不能滿足工程變更的需要,或工程變更新增項目達到依法必須招標條件的,應當重新招標。但符合湘政辦發〔2019〕31號文第十五條情形,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經項目原審批、核準部門同意后,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十五條 工程變更部分的工程進度款支付規定
(一)按本辦法實施程序審批的工程變更,變更預算經變更辦評審并備案的,變更部分的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可比照原合同支付比例執行;
(二)未按本辦法實施程序審批的工程變更,變更預算未經變更辦評審并備案的,不得支付變更工程進度款。
第十六條 竣工結算送審金額超過備案合同價(經審批并向變更辦備案的合同外變更增加金額可視為追加合同價款處理)的工程項目,必須由項目建設單位出具書面情況報告,并與縣財政支出股室對接,落實并出具增加資金來源論證意見;對超過備案合同價10%的須先由縣紀委監委組織審計局、財政局進行甄別并出具調查處理意見,經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縣長同意后,縣財政局方可受理工程結算送審資料。
第十七條 本變更辦法出臺前已發生但未履行變更審批流程的變更事項和變更事項均已履行審批流程但竣工結算送審金額超備案合同價的項目,按歷史遺留問題處理。
(一)已發生但未履行變更審批流程的變更事項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項目變更后竣工結算送審金額未突破備案合同價(經審批并向變更辦備案的變更,與財政支出股室對接落實資金來源后可視為追加合同價款處理)的,工程變更申報表仍按原規定填報,但變更辦不再進行變更預審,由項目建設單位召開黨組會議會商形成書面意見,報項目主管部門、分管副縣長同意后,納入竣工結算一并審核;
2.項目變更后竣工結算送審金額突破備案合同價(經審批并向變更辦備案的變更,與財政支出股室對接落實資金來源后可視為追加合同價款處理)的,項目建設單位在變更報批前,須與縣財政支出股室對接,落實并出具增加資金來源論證意見。其中:
(1)突破備案合同價10%以內的,工程變更申報表仍按原規定填報,但變更辦不再進行變更預審,由項目建設單位召開黨組會議會商形成書面意見,報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再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縣長同意后,納入竣工結算一并審核;
(2)突破備案合同價10%以上的,先由縣紀委監委組織審計局、財政局對變更原因進行甄別并出具調查處理意見后,經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再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縣長同意,方可納入竣工結算一并審核。
(二)此前變更事項均已履行審批流程但竣工結算送審金額超過備案合同價(經審批并向變更辦備案的變更,與財政支出股室對接落實資金來源后可視為追加合同價款處理)的項目,必須由項目建設單位出具書面情況報告,并與縣財政支出股室對接,落實并出具增加資金來源論證意見;對超過備案合同價10%的須先由縣紀委監委組織審計局、財政局進行甄別并出具調查處理意見,經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縣長同意后,縣財政局方可受理工程結算送審資料。
(三)工程變更(含因政策性調整、建設期主材設備價格上漲等原因造成的調整增加)導致項目總投資突破投資概算的,由縣發改局牽頭組織概算調整并出具審查意見后,項目方可納入竣工結算。
第四章 政策性調整和主材、設備價格調整管理
第十八條 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有關結算、調價條款必須經財政審核備案,并對政策性調整和主材、設備價格調差在合同專用條款按風險共擔原則進行明確約定,合同內未明確約定的一律不予調整。
第十九條 合同期內行業造價管理部門頒布新的人工費、機械費等政策性調整文件的,不予調整;非建設單位原因導致工程延期的,超過合同工期的部分也不予調整;確因建設單位原因導致工程延期,經甄別并審批后,超過合同工期的部分可以按風險共擔原則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設備價格調整條款要明確:材料設備調差種類范圍、調差基準價和調差目標價的確定方式、調差風險分擔比例、對合同調整部分風險分擔比例參照行業部門規定、調差目標價由建設單位商財評按財評定價、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材料預算價、市場詢價的順序確定。合同工期一年內或合同金額400萬元以內的項目,不予調整。
第二十一條 政策性調整、材料設備調差總額控制和審批程序:調整原則上在不可預見費的50%以內控制,合同內與合同外的調差申報審批,分別比照合同內與合同外的變更申報審批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材料與設備換用、材料設備與專業工程暫估價的結算定價程序:由建設單位組織財政、審計、變更辦相關行業成員單位分別詢價、共同調查、會商定價,定價后由建設單位驗收簽證。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等參建單位有下列情況的,扣減合同酬金,并列入"黑名單",限制其承擔本縣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業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勘察單位因工程地勘報告與現場實際嚴重不符造成工程造價增加的。
(二)設計單位因設計出現重大失誤或在施工階段未經批準隨意變更設計造成工程造價增加的。
(三)監理單位未從安全、進度、質量及合同管理等方面嚴格審查,有可能造成工程造價增加的;未向建設單位提供合理化建議,造成工程造價增加的。
(四)造價咨詢單位出具虛假造價文件,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壓低工程造價的;工程量清單或控制價誤差超出相關規定的;不按相關規定和計價管理規定編制預結算,亂審、漏審、錯審的。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在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核中不作為、亂作為的;建設單位先實施后申報、違規變更、違規支付變更價款等行為等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九條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縣紀委監委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避免或減少變更的配套措施
第二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加強項目前期的資料收集和現場實地調查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主管部門應精心組織可研編制、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前期工作;重大項目在各階段設計完成后,應按規定組織相關技術、經濟專家評審,發改、財政、審計等相關職能部門必須參加,重點對方案、初設、概算審核把關。
第二十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要認真履行招標人職責,自主或委托中介機構認真編制、審查項目招標文件、招標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并按程序報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和財政投資評審服務中心進行評審后才能發布。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項目合同管理和監督,嚴防潛水和不確定隱性條款。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必須依法訂立書面合同,簽訂合同必須使用規范合同文本,對合同專用條款和變更相關條款(含政策性調整、主材價格上漲因素)必須明確清晰予以約定。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對政府性投資的重大項目應加強過程跟蹤監督,嚴格實行過程跟蹤評審和跟蹤審計,對工程結算評審和竣工決算審計嚴格按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條 重大項目、重大問題的工程結算比照第七條,由政府分管副縣長召集變更辦成員單位及項目建設五方責任主體召開聯席會審會議。會議形成的意見報分管副縣長和常務副縣長審簽后,由縣長審批。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將本辦法作為招標文件的附件寫入合同專用條款中。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已施工完成的項目其工程變更管理仍按東政辦發〔2020〕5號文件執行。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已招標未簽訂合同的、已簽訂合同未施工的項目,其工程變更管理均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發布之日前正在施工的項目,已施工部分其工程變更管理仍按東政辦發〔2020〕5號文執行,未施工部分其工程變更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1.衡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一)
:2.衡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二)
3.衡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三)
4.衡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四)
附件1
衡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一)
申報單位: 申報時間:
項目名稱 | ||||||
建設單位 | 設計單位 | |||||
監理單位 | 施工單位 | |||||
概算金額(元)其中:工程費用(元) | 合同金額(元) 其中:不可預見費(元) | |||||
上限值(預算)金額(元) | 上限值(預算)報告文號 | |||||
累計已批準變更金額(元) | 本次變更申報金額(元) | |||||
序號 | 變更事項 | 變更理由 | 申報金額 | 變更類別 | ||
注:1.變更事項及變更理由簡明扼要,表格不夠可附另冊詳細說明。2.概算金額為總項目的子標段概算金額。3.本表由建設單位填報。4.本表必須雙面打印。
施工單位意見 | 單位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監理單位意見 | 單位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勘察、設計單位 意 見 | 單位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建設單位意見 |
經 辦 人: 分管負責人: 單位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項目主管部門 意見(選填) | 經 辦 人: 分管負責人: 單位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注:本表適用于累計金額50萬元以下的合同內變更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的情形。
附件2
衡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二)
申報單位: 申報時間:
項目名稱 | ||||||
建設單位 | 設計單位 | |||||
監理單位 | 施工單位 | |||||
概算金額(元)其中:工程費用(元) | 合同金額(元) 其中:不可預見費(元) | |||||
上限值(預算)金額(元) | 上限值(預算)報告文號 | |||||
累計已批準變更金額(元) | 本次變更申報金額(元) | |||||
序號 | 變更事項 | 變更理由 | 申報金額 | 變更類別 | ||
注:1.變更事項及變更理由簡明扼要,表格不夠可附另冊詳細說明。2.概算金額為總項目的子標段概算金額。3.本表由建設單位填報。4.本表必須雙面打印。
施工單位意見 | 單位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監理單位意見 | 單位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勘察、設計單位 意 見 | 單位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建設單位意見 |
經 辦 人: 分管負責人: 單位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項目主管部門 意見(選填) |
經 辦 人: 分管負責人: 單位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專家評審及部門聯合會審意見 (選填) | 會審意見: 專家簽字: 部門與會人員簽字:(住建、交通、水利、農業等行業主管部門,發改,自然資源,財政,審計) |
分管副縣長意見 |
注:本表適用于累計金額50萬~400萬元的合同內變更報分管副縣長審批的情形。單項單次變更金額100萬以上的變更須召開專家評審及部門聯審會,形成會議紀要作為變更審批附件,同時與會人員應在本表"專家評審及部門聯合會審意見"欄簽字。
附件3
衡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三)
申報單位: 申報時間:
項目名稱 | ||||||
建設單位 | 設計單位 | |||||
監理單位 | 施工單位 | |||||
概算金額(元)其中:工程費用(元) | 合同金額(元) 其中:不可預見費(元) | |||||
上限值(預算)金額(元) | 上限值(預算)報告文號 | |||||
累計已批準變更金額(元) | 本次變更申報金額(元) | |||||
序號 | 變更事項 | 變更理由 | 申報金額 | 變更類別 | ||
注:1.變更事項及變更理由簡明扼要,表格不夠可附另冊詳細說明。2.概算金額為總項目的子標段概算金額。3.本表由建設單位填報。4.本表必須雙面打印。
施工單位意見 | 單位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監理單位意見 | 單位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勘察、設計單位 意 見 | 單位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建設單位意見 |
經 辦 人: 分管負責人: 單位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項目主管部門 意見(選填) |
經 辦 人: 分管負責人: 單位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專家評審及部門聯合會審意見 (選填) | 會審意見: 專家簽字: 部門與會人員簽字:(住建、交通、水利、農業等行業主管部門,發改,自然資源,財政,審計) |
分管副縣長意見 | |
常務副縣長意見 |
注:本表適用于累計金額400萬以上的合同內變更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審批的情形。單項單次變更金額100萬以上的變更須召開專家評審及部門聯審會,形成會議紀要作為變更審批附件,同時與會人員應在本表"專家評審及部門聯合會審意見"欄簽字。
附件4
衡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四)
申報單位: 申報時間:
項目名稱 | ||||||
建設單位 | 設計單位 | |||||
監理單位 | 施工單位 | |||||
概算金額(元)其中:工程費用(元) | 合同金額(元) 其中:不可預見費(元) | |||||
上限值(預算)金額(元) | 上限值(預算)報告文號 | |||||
累計已批準變更金額(元) | 本次變更申報金額(元) | |||||
序號 | 變更事項 | 變更理由 | 申報金額 | 變更類別 | ||
注:1.變更事項及變更理由簡明扼要,表格不夠可附另冊詳細說明。2.概算金額為總項目的子標段概算金額。3.本表由建設單位填報。4.本表必須雙面打印。
施工單位意見 | 單位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監理單位意見 | 單位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勘察、設計單位 意 見 | 單位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建設單位意見 |
經 辦 人: 分管負責人: 單位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項目主管部門 意見(選填) |
經 辦 人: 分管負責人: 單位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專家評審及部門聯合會審意見 (選填) | 會審意見: 專家簽字: 部門與會人員簽字:(住建、交通、水利、農業等行業主管部門,發改,自然資源,財政,審計) |
分管副縣長意見 | |
常務副縣長意見 | |
縣長意見 |
注:本表適用于合同外變更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縣長審批的情形。單項單次變更金額100萬以上的變更須召開專家評審及部門聯審會,形成會議紀要作為變更審批附件,同時與會人員應在本表"專家評審及部門聯合會審意見"欄簽字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辦,縣政協辦,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
衡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17日印發